蘭第錫
蘭第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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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五年舉人,授鳳台教諭。擢順天大興知縣。
四十四年,再遷永定河道。再遷永定河道。
四十八年,署河東河道總督。
五十二年,實授總督、兼兵部侍郎。
四十九年,奏:“河工綢繆防護,全在平時。堤有深淺,水有變遷,及車馬踐踏,豸雚鼠洞穴,必朝夕在堤,始能目睹親切。至冬末凌汛,春初桃汛,尤應晝夜巡邏。應令駐工各員移至堤頂,禁勿私下;如有曠誤,文武得互舉。令以堤為家,庶不至疏防。”均如所請行。
五十年,奏:“北岸黃沁等廳、南岸上南等廳舊堤,及蘭儀等廳新堤,各增卑培薄;並加築舊壩,添作挑水。”上命速行。
五十二年,上以第錫署任三年,勤奮妥協,命實授。旋兼兵部侍郎。河溢睢州十三堡,疏請罪,上以其地原無埽工,原之。工竟,議敘。
五十四年,調江南河道總督。河溢睢寧周家樓,疏請罪,上以河水異漲,原之。工竟,議敘。
五十六年,奏勘毛城鋪滾水壩、王平庄新挑引河,上獎第錫察驗各工不草率。
五十九年,奏豐北汛接築土壩過多,上游水勢不能暢達,有礙曹、單河流去路,自請下吏議奪官,上命留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