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
童工
童工是指未成年的兒童或少年工人。各國法律對成年的年齡規定不一。在中國,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的兒童或少年工人。法律嚴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業需要錄用未滿16周歲的少年工人時,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在工作時間、禁止從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給予特殊保護。在資本主義發展早期,童工被大量使用,給兒童帶來深重的災難。經過工人階級的長期鬥爭,並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雇傭童工的現象才逐漸減少。各國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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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長一段時間,童工並不被認為是一個問題,當義務教育和勞工與兒童權利深入人心以後,這才成為一個廣為爭論的話題。
在工業革命以前,世界上許多地方的許多兒童,如同成人一般地從事各種勞務,如農場之勞作等;而在英國工業革命之前期,工廠與礦場亦曾大量地使用、剝削童工,直到後來英國政府制定《工廠法》等相關法令,才使英國童工之剝削與使用逐漸得到制止。
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
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第146號建議條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廣針對兒童及符合當地義務教育法規年齡規定或正在就學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所採取的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的方法來確保在上課時間杜絕使用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現象。
另外這些兒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和工作所有時間加起來不超過十小時。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於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1994年12月9日 勞部法[1994]498號)
第一條
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在生產勞動中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於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採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第四條
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三)《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第五條
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者:
(一)心血管系統
童工
2.克山病;
3.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雜音。
(二)呼吸系統
1.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支氣管哮喘;
2.呼吸音明顯減弱;
3.各類結核病;
4.體弱兒,呼吸道反覆感染者。
(三)消化系統
1.各類肝炎;
2.肝、脾腫大;
3.胃、十二指腸潰瘍;
4.各種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統
1.急、慢性腎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內分泌系統
1.甲狀腺機能亢進;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經系統
1.智力明顯低下;
2.精神憂鬱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運動系統
1.身高和體重低於同齡人標準;
2.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
3.軀幹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動受限,包括強直或不能旋轉。
(八)其他
1.結核性胸膜炎;
2.各類重度關節炎;
3.血吸蟲病;
4.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於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第七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九條
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一)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本規定第三、四、五、七條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範圍。
(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四)《未成年工登記證》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條
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各級工會組織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4號)
新華網北京10月16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64號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已經2002年9月18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二00二年十月一日(完)
第一條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使用童工的,均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的激烈變遷,童工現象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的一種客觀存在,是現實社會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作為兒童群體的一部分,童工的生存條件和發展環境十分惡劣,其基本的生存權、發展權、被保護權得不到保障。研究中國現存社會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不可忽視這一群體,更需對其總體狀況、特徵、成因,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對這一問題的治理原則、規定、方案等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
童工
第一,個別國營企業違反有關法令,非法招收未滿16歲的兒童,從事手工操作或簡單機械操作。如《勞動保護》雜誌在2001年7月刊登文章,敘述1981年出生的宮某於1995年3月14歲時,經人介紹被山東省萊陽市某食品加工廠招收為農民工,加工廠在未進行認真核查的情況下將其錄用,在得知他僅有14歲時也未糾正,致使宮某於1996年6月11日在操作時被攪面機所傷致殘。國營企業招收童工雖不普遍,但卻是一種客觀存在;
第二,一部分私營企業者唯利是圖,將童工當成易管理、剩餘價值高的廉價勞動力,大量非法僱用童工,惡劣的勞動環境,長時間的繁重勞動,嚴重危害了兒童的身心健康。2001年5月30日晚,中央電視台在《焦點訪談》節目中播放了浙江省臨海市東榺鎮非法使用童工的消息,其中僅廣西融水縣的少數民族女童就有130人之多。私營企業招收童工較為普遍,涉及的行業和地區也較多,在一些中外合資企業中,也有招收童工的現象發生;
第三,一些家庭開辦小手工作坊、經營小商店或從事農業生產勞動,將自己本應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作為勞動力使用,出現了個體性的童商、童農等童工形式。據報道,在浙江省的溫州、台州等地,賺錢容易,目光短淺的父母紛紛把子女投入到商品經濟的大潮中,在溫州一帶,棄學、厭學的現象嚴重,童工大量出現。在一些貧窮落後地區,這樣的小童工數量不容忽視;
第四,隨著經濟的發展,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湧入城市,其中包括很多未成年人,他們中的一部分和父母一起,經商、務工,另有一些孩子獨自漂流在都市,或在小飯館打工,或在市民家中當保姆,或在工地上當小工,擔當著本應由成人擔負的沉重勞動。有報道說,僅北京市就有外地保姆萬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是學齡兒童;
第五,一些違法犯罪分子利用經濟發展落後地區農民急切盼望富裕起來的心理,把一些未成年的兒童帶入城市,強迫他們從事手工洗車、賣花、夜市賣唱等勞動,每天勞動時間長達十幾個小時,嚴重摧殘兒童的身心健康;在一些城市,這種被控制、被奴役的童工問題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難題之一。
沒有確切統計數字。但我們可以從下述三個數字中得到一個大概的概念。
媒體披露,上世紀90年代,中國1000多萬人的農民建築隊伍里,童工的比例約佔四分之一,1989年深圳一些企業一月之內從廣西玉林地區就招走童工1000餘名,年齡最小的僅10歲;另根據北京市1997年外來人口普查資料,當年北京市15歲以下流動兒童少年人數達16萬人以上。假定全國流動兒童少年人口在全國流動人口總量中所佔比例與北京市的這一比例大致相同,根據全國1億多流動人口的總規模,可以推算出全國流動兒童少年應該在700萬人以上。在北京市16萬兒童少年流動人口中,共有66392名6至15歲的流動少年兒童,這其中有13.9%普查時填寫“未上學”,在10至14歲流動兒童中,有309人“務工”,146人“經商”,另外5人填寫“暫無工作”,表明他們正在尋求工作,這三類人占同齡流動兒童的1.8%;在15歲的流動兒童中“務工經商”和“暫無工作”的占同齡流動兒童的32.13%。
根據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在我國現代化大城市的流動兒童中約有三成以上在從事著與他們年齡不符的勞動;童工的多少和輟學率、失學率是成正比的,我國的輟學率一直佔有一定的比例,據報道,希望工程需救助失學兒童3000萬,已資助失學兒童100餘萬,從中我們可以間接地看出童工問題的嚴重性;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節目曾報道,河北省保定地區某鎮一所中學,初一招收了四個班級,到初三時,只剩下了一個班,流失了四分之三的學生,這些孩子大多數成了童工。綜合上述數據,可以推定,我國城市童工大約在200—300萬人左右。
總之,童工在我國社會中是客觀存在的,並且在我國少年兒童中佔有一定的比例。
6月12日是“世界無童工日”。2002年6月,在日內瓦召開的第90屆國際勞工大會決定將每年的6月12日定為“世界無童工日”,呼籲世界各國密切關注日益嚴重的童工問題,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
保護兒童,需要從社會這個整體共同做起!
百年前的美國童工生活
據報告,全球童工狀況在某些方面有所緩解,其中女童工的數量減少了15%,特別是處在危險工作環境中的人數減少了24%。此外,年齡在5至14歲的幼小童工數量減少了10%,這個年齡段處在危險工作環境中的比例下降至31%。
但國際勞工組織同時指出,情況仍然不容樂觀,男童工數量增長了7%,約為1.277億人。尤其值得關注的是15至17歲年齡段的男童工,人數出現20%的增加,達到了6200萬。據最新的進展報道,亞太地區成為世界童工數量最多的地區,童工數量達到1.36億。除此之外,國際勞工組織還擔心,在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區的幼兒童工數量會增加,那裡有四分之一的兒童都在為僱主工作。
2006年,聯合國確定了一個目標:2016年前減少童工數量。但國際勞工組織總秘書長鬍安索馬維亞日前指出:“這項工作進展很不正常:計劃開展的不夠迅速,工作的展開也不夠充分,很難達到預定目標。”
國際廢除童工計劃負責人弗朗克哈格曼強調指出:“有相當一部分國家,例如馬里,有將近一半的兒童都在工作。”農業已經成為雇傭童工最多的產業,占童工數量的60%;其次是服務行業(25.6%)和工業(7%)。報告中更值得關注的是,大部分童工沒有得到報酬,全世界無工作報酬的童工佔到了80%之多。
2021年6月10日,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發布的報告顯示,2021年全球童工人數出現20年來首次反彈,升至1.6億。
十三四歲以下的兒童被迫作為廉價勞動力參加社會生產,是資本主義大工業早期階段所特有的現象。
在資本主義工場手工業時期,英國就有貧民習藝所中的貧苦兒童成群結隊地輪班勞動的情況。然而,大批使用童工是從18世紀產業革命后開始的。新建的大工廠突然需要成千上萬的人手,而廣泛採用機器降低了對勞動者體力和技術的要求,為兒童參加勞動提供了條件。這樣,兒童就成為資本家所使用的廉價勞動力的重要來源。當時英國的新興紡織工業特別需要手指細小而靈巧的兒童,成千上萬這種從七歲到十三四歲的無依無靠的兒童就被運到北方去了。
大批使用童工,擴大了資本的剝削範圍,也提高了資本的剝削程度。勞動力價值本是由維持成年工人及其家屬子女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所決定的。機器把工人家庭全體成員都拋到勞動市場上,這樣就把男工應負擔的全家生活費用分攤到他全家人的身上。因此,機器使男勞動力的價值貶值了。資本家購買包括兒童在內的4口之家全家的勞動力,也許比以前購買1個男勞動力花費的代價多,但是,4個工作日代替了原來的1個工作日,4個工作日所提供的剩餘勞動遠遠超過了1個工作日所提供的剩餘勞動,結果,資本家獲得的剩餘價值反而大大增加了。所以,資本家大量僱用童工,不僅降低了在業工人的工資水平,並且削弱了成年男工憑藉技術和體力去反抗資本的力量,從而強化了資本對雇傭勞動的統治。
資本家購買未成年人的勞動力,把童工變成單純生產剩餘價值的工具,使兒童的身心備受摧殘,智力荒廢。兒童在工資極低、勞動條件惡劣的情況下從事沉重、有害健康的勞動,不僅被剝奪了受教育的權利,智力衰退,而且發育畸形、不少人甚至斷送了幼小的生命。馬克思說:“不列顛工業象吸血鬼一樣,只有靠吮吸人血──並且是吮吸兒童的血──才能生存”(《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1頁)。
資本對童工的奴役和摧殘,威脅人類的生存,造成嚴重的社會後果,引起工人階級和社會的普遍關注和強烈抗議。經過工人階級的長期鬥爭,才迫使資產階級政府陸續頒布有關限制兒童勞動時間、禁止兒童上夜班和禁止僱用幼年兒童的立法。在英國,1833年的工廠法第一次規定:9歲至13歲的兒童每天勞動時間為8小時;禁止9歲至18歲的兒童上夜班;禁止僱用未滿9歲的兒童。但這些保護兒童的立法往往受到資產階級的破壞,成為一紙空文。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生產過程的電氣化和自動化,對勞動者的技術要求愈來愈高,勞動者不經過學習和訓練,不具備一定的文化技術水平,已很難適應現代化大生產的要求,因此在發達的資本主義各國,僱用童工的現象才逐漸減少。
一群十五六歲的孩子,在磚窯里搬動磚坯。他們每天工作十幾個小時,稍有怠慢就會棍棒加身,有的被監工暴打致傻或致殘。他們蓬頭垢面,有的身上還穿著沾滿塵灰、破爛不堪的校服。他們中間,甚至還有八九歲的孩子。這是發生在山西南部幾百座黑磚窯里的真實故事。
一群丟失孩子的河南家長就此踏上了漫長辛酸的尋子之路。在三、四個月的尋子過程中,他們陸續解救出近百名孩子,同時也揭開了一條河南、山西交界地帶的“販奴”之路。通過這條罪惡之路,幾百名小至八九歲,大不過十七八歲的孩子被販賣至山西黑窯廠做苦力,過著奴隸一般的生活。
晨報記者穿越豫晉兩省,跟隨前往山西晉城市尋找孩子的河南家長,試圖探訪這些非法使用未成年窯工的黑窯廠。
黑磚廠普遍存在未成年窯工
記者跟隨五位尋子的家長,準備從鄭州乘車出發前往山西晉城。“那裡的黑磚窯最多,也最黑,還有女打手。”47歲的鄭州人羊愛枝告訴記者。
2007年3月6日,羊愛枝17歲的兒子雷辛(化名)在學校開學報到后就再也沒有回過家。後來,羊愛枝聽說河南孟縣有個孩子從山西省臨猗縣一個窯場逃跑回來,說那邊有好多河南小孩,一車就拉過去八九個。“我猜我家雷辛也是這樣被人販子弄到黑磚窯了。”三個多月來,羊愛枝幾乎跑遍了山西能夠打聽到的所有磚窯,沒有找到任何關於兒子的線索,卻揭開了黑磚窯大量販賣使用未成年窯工的罪惡。
“我給很多人講過黑磚窯的事情,很少有人相信。”在車上,羊愛枝不止一次地對記者說,“你看到的不是個別現象,未成年窯工在這些黑磚廠都普遍存在。”
“沒親眼看到的人,就像聽故事一樣。我們親眼看到了,淚都哭幹了。”羊愛枝說著眼睛紅了。她看到有些孩子的腿因為常年出窯燒得裂著口子,一些孩子的手上長著兩三厘米厚的跟牛皮癬一樣的東西。老闆對他們說,用機油抹抹就好了。
在芮城一個窯場,羊愛枝看到一個30多歲的男人,衣不遮體,胯骨被監工打斷了,腿可以轉180度,萎縮得像細胳膊一樣。“他們吃的飯都是夾生的,住的就是窯洞,白天讓你幹活,晚上10點以後下班,然後把他們用鐵鎖鎖起來,大小便都在窯洞里,走到門口臭氣熏得能嗆死人。有個窯場的窯洞有二十七八米長,住了86個人,晚上外面的鐵門就給鎖上了,免得他們逃跑。”
被解救窯工痛訴:“沒有一天不挨打”
參與解救張勝利的家長張華凌(化名)告訴記者,2007年5月11日上午,她和另幾名家長在臨晉鎮趙窯窯廠發現了兩名十七八歲的少年,其中一名抱著她的腿懇求帶他離開。同行的臨晉鎮派出所一劉姓副所長卻堅決不讓帶走。此時,另一名家長通過個人關係叫來幾名武警,才將張勝利在內的4個人解救了出來。,趙窯窯廠的三名工頭已被警方扣留,窯主岳西山在逃。
由於兩名少年當天就被送回了上蔡老家,記者沒有見到他們。昨天上午,記者在河南省公安廳刑偵九隊遇見了6月11日被解救出來的窯工張勝利。26歲的他頭上出現了白髮,黝黑瘦削的臉上留有六七道或深或淺的傷痕。黑色T恤和深色褲子都沾滿了污漬。一雙沾滿黃土的解放鞋,幾個腳趾頭露在外面。做完筆錄后,張勝利向記者講述了他被誘騙的經歷。
記者:你是怎麼被騙過去的?
張:2007年3月6日,我在鄭州市二馬路勞務市場上找工作,一個女的說新鄉有個造紙廠招工,每月600元,我就跟著她上了一輛麵包車,車上還有7個人。但是車子過了新鄉沒有停,一直就到了晉城,我知道被騙了,要求下車,被他們打了幾拳,就這樣拉到窯廠了。
記者:去了就幹活嗎?
張:到窯廠已經是當天夜裡12點了,我們七個人都被打了一頓,然後鎖在一個窯洞里。第二天四點就被叫起來幹活,主要是砌磚坯。
記者:經常挨打嗎?為什麼打你們?
張:沒有一天不挨打的,幹得快、幹得慢都得挨打,他們打人沒有理由的,有時候什麼話都不說就給你一棍子。(說著話,張勝利掀起右腿褲管,露出膝蓋上還沒有痊癒的血紅色傷疤。)
記者:在窯廠里怎麼吃?怎麼睡?
張:吃的就是白菜加鹽疙瘩,還有饅頭和稀飯,渴了就打開水龍頭。每頓飯只給5分鐘時間,拖延了就得挨打。每天早上4點起床幹活,干到8點半吃早飯;中午吃完飯就幹活,一直到晚上7點半,吃完晚飯就鎖在屋裡睡覺,還有人看著。
記者:你們沒有想過逃走嗎?
張:逃,往哪裡逃?窯廠就在山窩裡,只有一條山溝,還有打手和大狼狗看著,跑出去了也跑不遠,拖回來還得打個半死。我們30多個人,互相都不允許說話,睡覺后也不能說。
記者:最後拿到工錢了嗎?
張:也就是6月11日,武警去了,他們才給了我2000元工錢,以前一分錢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