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壁壘
服務貿易壁壘
一般指一國政府對外國服務生產者或提供者的服務提供或銷售所設置的有障礙作用的政策措施
服務貿易壁壘是指一國為保護本國服務業的發展,採取國家干預的手段限制外國服務業在本國發展所設置的障礙。
即凡直接或間接地使外國服務生產者或提供者增加生產或銷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國服務廠商認為屬於貿易壁壘。服務貿易壁壘不僅限於對外國服務的限制措施,還包括涉及對本國服務的鼓勵措施,可以分為服務產品移動壁壘、資本移動壁壘、人員移動壁壘、對外直接投資壁壘。服務貿易壁壘當然也包括出口限制。服務貿易壁壘的目的:一方面在於保護本國服務市場、扶植本國服務部門,增強其競爭力;另一方面旨在抵禦外國服務進入,削弱外國服務的競爭力。
把服務交易模式與影響服務提供和消費的壁壘結合起來進行分類,從而將服務貿易壁壘劃分為產品移動、資本移動、人員移動和商業存在壁壘四種形式。
產品移動壁壘包括數量限制、當地成分或本地要求身「貼、政府採購、歧視性技術標準和稅收制度,以及落後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等。數量限制如不允許外國航空公司利用本國航空公司的預訂系統,或給予一定的服務進口配額;當地成分如服務廠商被要求在當地購買設備,使用當地的銷售網或只能租賃而不能全部購買等;本地要求如德國、加拿大和瑞士等國禁止在東道國以外處理的數據在國內使用;政府補貼本國服務廠商也能有效地阻止外國競爭者,改變補貼可能改變某個廠商在本國服務貿易上的競爭優勢,如英國政府改變在英學習的外國留學生的補貼,由此使得學費高到足以禁止留學的程度;政府採購如規定公共領域的服務只能向本國廠商購買,或政府以虧本出售方式對市場進行壟斷,從而直接或間接地排斥外國競爭者;歧視性的技術標準和稅收制度,如對外國服務廠商使用設備的型號、大小和各類專業證書等的限制,外國服務廠商可能比國內廠商要繳納更多的交易附加稅、經營所得稅和使用設備(如機場)的附加稅;缺乏保護知識產權的法規或保護知識產權不力,都可能有效地阻礙外國服務廠商的進入,因為知識產權既是服務貿易的條件也構成服務貿易的內容和形式。美國政府估計,每年外國盜版影視片使美娛樂業出口損失約10億美元,大80%的影片不能從影劇院的票房收入中收回成本,即便加上出口,仍有大約60%不能收回成本。
主要形式有外匯管制、浮動匯率和投資收益匯出的限制等。外匯管制主要是指政府對外匯在本國境內的持有、流通和兌換,以及外匯的出入境所採取的各種控制措施。外匯管制將影響到除外匯收入貿易外的幾乎所有外向型經濟領域,不利的匯率將嚴重削弱服務競爭優勢,它不僅增加廠商經營成木,而且會削弱消費者的購買力。對投資者投資收益匯回母國的限制,如限制外國服務廠商將利潤、版稅、管理費匯回母國,或限制外國資木抽調回國,或限制匯回利潤的額度等措施,也在相當程度上限制了服務貿易的發展。這類措施大量存在於建築業、計算機服務業和娛樂業中。
作為生產要素的勞動力的跨國移動是服務貿易的主要途徑之一,也自然構成各國政府限制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或進入本國后從事經營的主要手段之一。種種移民限制和出入境繁瑣手續,以及由此造成的長時間等待等,都構成人員移動的壁壘形式。在一些專業服務如管理諮詢服務中,能否有效地提供高質量服務通常取決於能否雇傭到技術熟練的人員。比如,在美國與加拿大之間存在工作許可證制度,某個美國公司在加拿大的分公司需要維修設備,技術人員就在1公里之外的美國境內,但他們卻不能迸大加境內開展維修業務,而是從更遠的地方,或用更多的等待時間雇傭加拿大維修人員來工作。又如,印尼通過大幅度提高機場啟程稅的方式,限制為購物而前往新加坡的本國居民數量。
開業權壁壘,又稱生產者創業壁壘。據調查,三分之二以上的美國服務業廠商都認為開業許可權制是其開展服務貿易的最主要壁壘。在與被調查廠商保持貿易關係的29個國家中都有這類壁壘,即從禁止服務迸人的法令到東道國對本地成分的規定等。例如,1985年以前澳大利亞禁止外國銀行設立分支機構,1985年後首次允許外資銀行進入,但僅從眾多申請機構中選擇了16家銀行,其選擇標準是互惠性考慮和公司對金融制度的潛在貢獻。加拿大規定外國銀行在國內開業銀行中的數量不得超過預定比例等。一般地,即使外國廠商能夠在東道國開設分支機構,其人員構成也受到諸多限制。除移民限制外,政府有多種辦法限制外國服務廠商自由選擇僱員,如通過就業法規定本地勞工比例或職位等。美國民權法、馬來西亞定額制度、歐洲就業許可證制度、巴西本地僱員比例法令等,都具有這類性質。有些國家還規定專業人員開業必須接受當地教育或培訓。
一國對服務貿易做出限制,經濟上無非出於以下幾種考慮:
1.維持國內就業;
2.保護本國幼稚服務業的成長與發展;
3.作為克服國際收支平衡困難的手段;
4.通過對服務貿易設置壁壘來間接限制商品貨物的進口;
5.國家安全方面的考慮等等。
服務貿易壁壘,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
1.對投資收益利潤提成費等匯回加以限制;
2.對設立外國服務企業的限制;
3.對外國公司進入本國服務市場在所有權方面的法定限制;
4.在人員上加以限制,諸如規定多數職員必須是本國人的法定要求;
5.對外國企業職業人員發放許可證等繁雜的手續;
6.對外國企業設施歧視性稅收政策;
7.對本國公司進行補貼,使其在競爭中占絕對優勢;
8.歧視性的許可證管制;
9.對外國服務企業必需的進口材料徵收過高關稅或在進口數量加以限制或禁止進口;
10.限制性或歧視性的政府採購規定;
11.對外國活動範圍的不合理限制;
12.對服務的標準提出過高的要求,等等。
國際消除壁壘的途徑主要有三種方式:一種是有關國家通過簽訂雙邊協定,削弱雙邊服務貿易壁壘;另一種是區域性的協定;再一種即多邊的服務貿易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