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海事局
廣東省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主管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海事局成立於2000年1月,為交通運輸部駐粵的直屬正廳級機構,是廣東省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主管機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等法規賦予的職權,負責廣東水上安全監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水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海事局
廣東海事局作為廣東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的執法機關,在交通運輸部和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秉承“航運更安全,運輸更便利,海洋更清潔”的宗旨,認真履行職責,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監管水平,嚴格執法,秉公執法。為維護國家權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促進社會經濟和水運事業的發展作出應有貢獻。
1.貫徹和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海洋管理、環境保護、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及水上設施檢驗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範,維護國家權益,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制訂有關多邊與雙邊國際條約的實施細則,並監督執行。
2.管理轄區內有國際航行船舶和國內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記及船舶法定配備的操作性手冊與文書的審核簽發工作;負責轄區內外國籍船舶管理和審理外國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區船舶)進入轄區未開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請,並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受理轄區內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的審核發證申請及審核工作。
4.按照授權,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人員和水上設施工作人員適任證資格培訓、評估、考試、發證管理工作和船員服務簿、海員證和出境證明簽發及管理,以及船員專業與特殊培訓管理及其考試發證工作;負責分支機構的船員培訓、考試、發證職能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全國統考廣州考區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國際海事研究委員會船員培訓發證及值班分委會的管理工作。
5.負責轄區內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法案件的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協調、指導轄區船舶防抗雷雨大風、防颱、防洪、枯水霧季等季節性安全工作;組織水上搜尋救助工作;負責危險貨物運輸及管理諮詢業務工作。
6.負責轄區內港口國和船旗國監督安全檢查、船舶安全檢查、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查驗、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強制引航、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靠泊安全監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監督等工作。
7.按照授權,負責組織水上溢油應急反應的協調工作。
8.負責轄區內沿岸國監督、水域巡邏、通航環境管理與通航秩序維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核及監督管理、航行警(通)告發布等工作;負責轄區內VTS系統規劃建設及華南地區VTS系統設備維修工作;審核錨地、重要水域劃定和港區岸線使用工作。
9.受部海事局委託,監督管理規定轄區內船舶檢驗工作;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及船舶、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管理;審核、管理船舶檢驗機構資質;組織對驗船人員考試及協助發證工作;代行對規定轄區內外因驗船機構組織駐華機構的監督管理;受理對驗船工作的投訴,參與重大海損事故的調查,以及協調各方面檢驗機構的關係;維護管理全國船檢資料庫,負責國際海事研究委員會船檢分委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0.根據授權,具體負責廣東轄區內船舶、水上設施和船用產品的法定檢驗及簽發檢驗證書工作;負責鄉鎮船廠的生產技術條件認可、發證和船廠焊工考試發證工作;承辦法定檢驗授權事宜。
11.按照授權,負責南海海區海上幹線公用航標和沿海主要港口航標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以及專業單位專用航標設置的審批和監督工作。
12.按照授權,負責南海海區水域、港口航道的檢測、基本測量、水文觀測及其資料的收集,編印和發行相關航海圖書資料等工作。
13.按照授權,負責轄區內的水上安全通信、船舶和海岸電台管理工作。
14.按照授權,負責協調轄區與港澳地區間海事業務管理工作。
16.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局長兼黨組書記:陳畢伍
副局長:楊文、林奎
紀檢組組長:肖明
一級巡視員:張性平
2020年10月23日,廣東海事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被交通運輸部評為“全國交通運輸系統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