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實性學業證書

寫實性學業證書

寫實學業證書是指經國家教育委或國家工商總局批准設立的國立或民辦商業學校對受教育者頒發的除“畢業證書”外的又一書面憑證。

寫實性學業證書,主要由國家教育部門或國家工商部門主管,並批准授權設立的國民教育機構、社團組織、民辦學校所核定的學業證書之中的一個種類,為全國通用證書範疇,它不同於畢業證書,也不同於資格證書,其它任何部門均不具有批准、審查、校驗寫實性學業證書的資格和權力。

學業證書制度


我國《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只有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才有權發放學業證書。受教育者必需按規定經過一定的考核,通過鑒定,才能獲得學業證書。這為維護國家教育的正常活動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學業證書制度是保證教育活動正常有序進行、保證教育質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國家教育管理制度乃至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獲得某種學業證書,通常是個人進入高一級學校學習或從事相應職業的必要條件,也是用人部門選拔和錄用人員的重要依據,學業證書無論是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據我國學業證書制度的規定,將受教育者所獲得證明的證書分為“學歷證書”和“非學歷證書”兩個大方向。
學歷證書,又稱“文憑”,它與國家的學制系統相聯繫,是學業證書的主要種類。它是指經國家批准設立成立或者認可的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在該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正式註冊參加學習的學生頒發的表明其是否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學業任務,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合格標準的書面憑證。它包括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三種。凡經正式註冊取得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及格(或修滿學分),德育、體育考核合格,准予畢業者,即發給畢業證書。按照我國現行的學制系統,完成不同階段和級別的學習任務,達到合格標準的學生可分別獲得小學畢業證書、初中畢業證書、高中畢業證書、中等專業學校畢業證書、高等專科畢業證書、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及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等。其中在義務教育階段,目前小學畢業證書和初中畢業證書,在有些地區已合二為一發放, 稱“義務教育畢業證書”。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但有一門以上課程不及格,未達到畢業標準者,可發給結業證書;具有正式學籍,其學歷已達一年以上而未完成整個階段學習任務而中途退學者,可發給肄業證書。
非學歷證明書,它不完全與國家學制中的學歷教育相聯繫,它是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其辦學宗旨和具體情況,給受教育者發放的一種不同於學歷證書的學業證明。它包括成人高等教育試行的《專業證書》,民辦商業類高等專業院校執行的《寫實性學業證書》和其他各種培訓、學習計劃完成後頒發的一種單項證書和職業技術教育施行的技術專業證書等。確切地講,它還應當包括學位證書,鑒於我國在高等教育階段實行學位制度,學位證書在學業證書中相對獨立,因此,國人還是習慣性地將學位證書划入學歷制範疇。

證書概念


寫實學業證書,是指經國家教育委或國家工商總局批准設立的國立或民辦商業學校對受教育者頒發的除“畢業證書”外的又一書面憑證。
根據《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受教育者在完成所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教學計劃規定的學業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同時,學業證書通常是與國家的學制系統相聯繫, 受教育者受完不同階段或不同類型的教育,可以獲得同時也只能獲得相應階段或相應類型的學業證書。
資格證書、等級證書、合格證書和其它形式的非教育證書均不屬於寫實性學業證書這一類別。但寫實性學業證書又屬於以上幾類非學歷證書這一大類。
我國學業證明主要分為:學歷制和非學歷制兩大類,學歷制畢業證明包括小學畢業證書,初中畢業證書,高中畢業證書,中專畢業證書,大學畢業證書(含研究生以上),職業中學畢業證書(含中高職),成人教育畢業證書(含自考和遠程教育)。非學歷制證明包括寫實性學業證書、黨校培訓學業證書、機關事業專業培訓學業證書、藝術專業證書、工程師等級專業證書、經濟師等級專業證書和勞動部資格證書。學歷制證明與非學歷制證明的最大區別在於,其受教育者是否是通過國家教育委招生計劃內,還是自主申報學習所學專業。計劃內招生的獲得學歷制證明,自主申報的獲得非學歷制證明。所謂國家認可的證,主要是指計劃內學歷制的證書,凡自主申報非學歷類的證,原則上都是國家不認可或不予認可的證書,這類證書普遍存在的意義在於行業確認其價格即可。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基於其所體現的國家權力,以及其中所凝結的具有真理性的知識和經驗,因而在時間、地域、對象、事項等方面所具有的國家強製作用力。”
我國《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這一法律規定表明,學業證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是具有真理性的知識。其基本含義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學業證書的頒發及認定是一項國家特許的權力,是一種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依法作出的行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在獲得國家批准或認可其達到規定的教育指標,就有權發放相應的學歷證書或學業證書。當然,沒有經過國家批准或被認可,任何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擅自發放的畢業證書和學業證書,國家一概不予承認。二是學業證書的持有者,在獲得學業證書的同時可以獲得相應的待遇,國家予以法律保障,即國家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規定頒發的學業證書予以承認,持證者在獲得學業證書之日起,可以按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
那麼,寫實性學業證書是我國學業證書中最主要的證書代表之一,它是由依法設立的辦學單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經教育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實施教育培訓、進修教學計劃,對完成一定的培訓、進修課程的學習,考核合格的學員發放相應的一種國家標準證書。這種證書要求如實記載學員在該單位學習的時間、課程及成績考核情況,作為學員學成後走上社會或回原工作單位供有關部門錄用或調動、晉陞崗位的參考依據,這種證書在相應的行業專業內確認其大專以上水平,行業外則不予確認。我國新東方教育集團、海爾學院、長征學院等高校均執行這一類似制度。
寫實性學業證書體現了非學歷教育的多樣性、靈活性和實效性的特點。從學歷制證書受到一定局限性的情況下講,寫實性學業證書起到了學歷證書和非學歷證書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從我國國情的現實和教育的需要出發,為提高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質,滿足人民不斷增長的教育需求,打擊低層次低質量辦學收費就發證的行為,認真發展“大教育”,“真才實學教育”,使更多的人接受好的和更的質量的教育,寫實性教育將在較大範圍內實施。因此,寫實性學業證書是我國學業證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實施學歷證書制度的必要補充。

政策效力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指出:“要加大在全社會實行學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重的制度”。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勞動就業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是指按照國家制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任職資格條件,通過政府認定的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的技能水平或職業資格進行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評價和鑒定,對合格者授予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但學歷證書是學業證書的主體,在數量上占學業證書的大部分。學業證書中還有一部分非學歷性的學業證書。非學歷性的其他學業證書是指實施非學歷教育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能按照國家教育計劃內教學標準組織學制系統內分階段的教育活動,不能發放學歷證書,但應根據其辦學宗旨和具體實施教育情況,給畢業生髮放記載受教育者的學習程度和時間的寫實性的學業證書,這類證書的核發應通過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后,獲得非學歷高等專業教育資格的學校主體,才有自主發證的權利,民辦中等和職業中等以下的教育機構則無權自主核發寫實性學業證書。

管理制度效力

國家教委在《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非學歷教育包括大學後繼續教育和其他培訓、進修、輔導(不含高教自考輔導)等。非學歷教育的學員按教學計劃“完成學業,考核及格,由學校成人教育機構(沒有成立成人教育管理機構的,則由學校教務處)發給學業證書。學業證書頒發情況應建立專門檔案,非學歷教育學校不得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等易和學歷教育相混淆的證書或文憑”。依據這個規定,非學歷教育機構應核發經教育或工商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的寫實性學業證書、專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等與學歷證書有明顯區別的證書,這類證書在行業專業內國家予以認可,未取得獨立核發證書資格的教育機構,擅自發放的寫實性學業證書,國家不予認可。未取得獨立發證資格的教育機構,可通過工商、教育或勞動主管部門代為考核鑒定和發證,這類證書,國家同樣予以認可。

法律效力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釋義—設立》中規定:我國負責各類法人登記的機關有三個:一個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個是民政機關;一個是編製機關。其中,工商機關負責企業法人的登記工作,民政機關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工作,編製機關負責國有資產的事業單位的登記工作。根據登記機關的職能分工,公益性民辦學校的登記機關應是民政部門。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登記機關則是工商管理機關。
民辦學校可否自主選擇登記機關?對不同登記機關的選擇,實際上是對所舉辦民辦學校性質的一種自我認定。允許民辦學校自主選擇登記機關,是管理方式的重要改變。因為從表面上看是到哪裡去登記的問題,但實質上是辦學性質的選擇,由此會導致不同的管理辦法,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本法實行的是有限自由選擇制度。即開辦培訓類教育機構,可以選擇在工商機關登記,也可以選擇在民政機關登記。依據這個規定,我國工商機關登記註冊的學校屬於營利性學校,為國家提倡教育資本化打開有效的發展空間。在民政機關登記註冊的學校為非營利性學校,國家明確要求這類學校不得以任何營利為目的而舉辦相關教育行為。營利性教育機構主要交由工商機關和文體機關審批,非營利性教育機構主要交由教育機關和人力資源保障機關審批。

法律效力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釋義—證書》中規定:學業證書制度是我國教育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教育法》第21條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特指工商、民政、編製機關)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其中,學業證書是指經國家批准設立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對在該校學習的受教育者頒發的證明受教育者完成學業情況的證明文件。它是用人單位衡量持有者的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依據。
學業證書一般分為學歷證書和非學歷證書兩類。學歷證書是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頒發的反映其學業情況的證明文件。它分為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及格或者修滿學分,准予畢業者,發給畢業證書。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其中有一門以上主要課程補考後仍不及格者或未修滿規定的學分,准予結業的,發給結業證書。具有學籍的學生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發給肄業證書(又稱學歷證明)。學歷證書按層次、類別和修業年限,又可分為小學學歷、初中學歷、高中學歷、中等專業學校學歷、大學專科學歷、大學本科學歷、研究生學歷等。
非學歷證書主要有寫實性學業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書等。本條規定的結業證書包括學歷類的結業證書和非學歷類的結業證書。依據本釋義深化,寫實性學業證明的要點是證書持有者的專業和非專業技術寫實化和可視角化,對於表演藝術類學員的證書持有者的表現力是否具備表現化和美術化。我國針對技能技藝技術有專門的分類標準,技能不等於技術,技能不等於技藝,技術不等於技藝。技能是指對已定型事物操作層面的重複熟練,技術是指開發研究層面的新領略,技藝是指完全個性化層面的獨特展示。由此,我國證書管理辦法中又將技能類非學歷證書主要交由勞動就業部門主管審批發放,技術類非學歷證書主要交由工商、科技等相關部門主管審批發放,技藝類非學歷證書主要交由文化、體育等相關部門主管審批。

證書的頒發


我國對學業證書實行分類管理的辦法規定。對於非學歷類證書,我國《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也作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即有效區別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的混淆,非學歷教育機構有權根據受教育者的學習情況簽發相應的寫實性學業證書、等級證書、資格證書和其它相關證明。審批機關先批准其實施非學歷教育,暫不授予發放學歷證書的資格。這類學校成立后,只具有發放非學歷證書的權利,即頒發寫實性學業證書和培訓證書的權利,不得超越規定的許可權,擅自頒發學歷證書。同時,針對寫實學歷證書的混亂髮證,我國工商總局2006年頒布《工商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於工商企業型學校發證通知》規定:未獲准民辦商業高等教育的辦學機構和非省級以上民辦商業教育機構,不得自主核發寫實性學業證書,這一規定將國家學歷證書和其它非學歷證書有效區別開來,國家下一步將著手寫實性學業證書納入國家物聯網註冊登記程序,其證書信息由全國物聯網信息中心統一管理註冊登記。這一辦法將明確民辦非學歷證書大類中,也會選擇部分優質的非學業證書納入規範化管理範圍。
目前我國取得發放寫實性學業證書的教育機構只有150多家,而調查卻發現有近千家教育機構未經教育部批准,擅自發放這一證書。國家下一步將加大這類證書的管理和打擊力度,為我國全民教育的高效高質起到更好的保障機制。

填寫內容


寫實性學業證書是由取得主管部門授予發證資格的學校,對其受教育者完成規定的學業任務,並達到合格標準的學生頒發的一種學歷憑證。它表明該學生在某一級學校系統地學習了相應的學歷教育課程,並達到規定的合格標準。
寫實性學業證書包括以下內容:
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在校學習起止年月、修業年限(最少不得低於兩月)。
貼有本人免冠照片並加蓋學校騎縫鋼印。
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長簽名。
行業專業指導機構加蓋核准印章。
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編號應該加入學員身份證號、畢業年月日及學校編號)。
(本文由教育部法律顧問鍾彬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