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Bond with attached warrant 或equity warrant bonds)(簡稱WBs)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又稱可分離債券,附認股權證公司債,附認股權債券,來自英文Bond with attached warrant 或equity warrant bonds(簡稱WBs)
從海外市場的有關實踐看,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可以分為“分離型”與“非分離型”,和“現金匯入型”與“抵繳型”。
其中,“分離型”指認股權憑證與公司債券可以分開,單獨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買賣;“非分離型”指認股權無法與公司債券分開,兩者存續期限一致,同時流通轉讓,自發行至交易均合二為一,不得分開轉讓。非分離型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近似於可轉債。
“現金匯入型”指當持有人行使認股權利時,必須再拿出現金來認購股票;“抵繳型”則指公司債票面金額本身可按一定比例直接轉股,如現行可轉換公司債的方式。把“分離型”、“非分離型”與“現金匯入型”、“抵繳型”進行組合,我們可以得到不同的產品類型。
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利弊分析:
不利影響主要體現在:首先,相對於普通可轉債,發行人一直都有償還本息的義務;其次,如果債券附帶美式權證,會給發行人的資金規劃帶來一定的不利影響;第三,無贖回和強制轉股條款,從而在發行人股票價格高漲或者市場利率大幅降低時,發行人需要承擔一定的機會成本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可以採用兩種定價方式:
一是認股權證與公司債券分別作價;
二是兩者一併作價,即發行公司債券附送認股權證。
附認股權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
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
債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評級、償還本息、債權保護適用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發行人提供擔保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
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
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六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