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保險

個人保險

從經濟的角度來說,保險(insurance)是一種財務調節制度(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function)。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保險也是一種協議。

簡介


按保險保障的對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險分為個人保險和團體保險。個人保險和團體保險在承保對象和承保方式等等方面都是有區別的。個人保險是為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以個人作為承保單位的保險。團體保險一般用於人身保險,它是用一份總的保險合同,向一個團體中的眾多成員提供人身保險保障的保險。在團體保險中,投保人是“團體組織”,如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獨立核算的單位組織,被保險人是團體中的在職人員。已退休、退職的人員不屬於團體的被保險人。另外,對於臨時工、合同工等非投保單位正式職工,保險人可接受單位對其提出的特約投保。

區別


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的區別
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在經營方式上存在以下差別:
(1)風險選擇的對象不同
對保險人來說,個人保險的風險選擇對象基於個人。出於公平對待保戶,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考慮,保險人要對投保的個人及其風險狀況做出小心謹慎的判斷。比如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年齡、性別、職業、健康狀況、病史、居住地和財務狀況等。由於個人的健康狀況和家庭病史對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保險人通常會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並由醫療機構開具體檢報告書,以幫助保險人做出承保決定。團體保險以團體的選擇代替個人的選擇,不需要團體成員體檢或提供任何可保證明,保險人就予以承保。它的風險控制手段主要是:投保單位的資格、被保險人是否是能夠參加正常工作的在職人員,以及對投保人數和保險金額的限制。一般投保單位無權選擇為哪些人投保或對哪些人不投保。另外,保險金額全部相同,或者保險人依據被保險人的工資水平、職位、服務年限的不同,對每個被保險人確定不同的保險金額。
(2)承保的方式不同
個人保險採用一張獨立的保單約定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投保單須填寫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資料,以及關於受益人、保險金額、保費金額和繳付方式、簽單日期等內容。保險條款則包括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核心內容。在團體保險中,無論被保險人有多少,都只用一張總的保單提供保障證明,而給每個被保險人只發放一張保險憑證。總的保單與個人保單的內容相似,其中列明了所有被保險人的姓名、受益人的姓名、年齡、性別、保險金額等,在保險憑證中並不包括所有保險條款。
(3)保險合同內容的靈活性不同
個人保險合同充分體現了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這一特點,即保險人事先擬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投保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對於團體保險,特別是當投保單位是較大規模的團體時,投保人可以就保單條款的設計和保險內容的制定與保險人進行協商。當然,團體保單也遵循一定的格式和包括一些特定的標準條款,但與個人保險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靈活性。
(4)成本與費率的計算方法不同
團體保險手續簡單,免於體檢,所以較個人保險更能節約保險公司的業務管理費用。此外,與個人壽險依據生命表制定費率不同,團體保險一般以上一年度團體的理賠記錄或經驗計算本年度費率,即採用經驗費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