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約束
債權約束
債權約束是指在公司負債經營的條件下,債權人為保障自身利益而對公司經營者施加的影響或壓力。
相對股權約束而言,債權約束具有如下特點:
1.債權人在正常情況下一般不介入公司內部治理,而只是擁有對到期債務本息的索取權,即債權約束主要體現為一種財務約束。
2.債權約束具有 法律上的強制力,即在公司不主動還本付息的條件下,債權人可訴諸法律手段強制債務人執行。
3.在公司喪失償債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治理主導權即由股東移交債權人,公司將面臨破產清算或資產重組的命運,經營者也將有“下崗”之虞。
因此,從經理人員角度看,債權約束要比股權約束硬得多,可以更有效地發揮對經營者的監督約束作用。
首先,公司定期的債息支出將減少經理用於享受其個人私利的自由資金流量,削弱其低效投資的選擇空間,進而可以抑制經理的過度投資行為。也就是說,債務作為一種擔保和承諾機制,能夠促使經理人員多努力工作,少個人享受,並做出更好的投資決策,降低由於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而產生的代理成本。
其次,由於破產威脅的存在,經營狀況不佳的企業不敢背上過多的債務負擔,因而,負債率的高低,可以向外界傳遞企業經營狀況好壞的信息,有利於利益相關人正確地評價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形成更有效的經營監督機制。
最後,債權促使企業的所有者更加關注企業的經濟效益,更有動力監督企業的經營。因為破產機制的存在使企業的股權所有者承受著更多的企業經營風險,如果企業因經營效益較差而進入破產程序,那麼企業的資產就首先用來抵償企業債務,受損失最大的將是企業的股東。所以,債權約束與股權約束有互補的效果。
債權約束的力度與公司負債的數量、債權人的集中度及債權人的性質、身份等因素有關。公司負債比率越高,債權人越集中,或債權人市場化程度越高,債權約束力度就越大;反之,若公司債權人比較分散,負債量較少,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在產權界定、資產劃分上比較模糊,則債權約束力度會較弱。在我國,理論上較硬的債權約束到現實中要打不少折扣。
二是上市公司大多為國有企業,而上市公司的債務又主要來自國有銀行,它們之間不存在根本的利益衝突,也不存在相互的制約關係,所以它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嚴肅性很容易遭到破壞,很難形成真正嚴格的債權債務關係,而只能是一種虛擬的債權債務關係,這無法起到約束經營者行為,進而增進企業效益的作用。
三是由於我國上市公司破產清算制度並未真正建立起來,公司經營者感受不到來自破產的最終威脅,這大大削弱了債權對公司經營者約束的力度。
首先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破產清算或重組的有關制度法規,對經營不善、財務狀況惡化的企業要有事後硬的懲罰機制,以促使事前經營者努力工作。
其次,要加速推進銀行體系的商業化改革,完善其內部管理制度(如貸款責任追究制),使其與負債的上市公司建立起嚴格的債權債務關係;尤其是國有銀行,應在產權制度改革方面加大力度,可在保證國家控股的前提下,引進民間資本,實行股份化改造,使自身在產權方面建立起過得硬的約束機制,避免內部人過度控制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使國有銀行成為真正擁有權力和利益的市場主體,才能與負債企業建立真正的市場交易關係,也才有動力對負債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相機控制”。
第三,建立強有力的償債保障機制,對於企業經營者以虛假業務合同、擔保、借款、關聯交易等方式轉移財產、逃廢債務的行為,債權人要對當事人(企業經理或關聯企業等)進行財產追索及法律追究。
第四,針對當前上市公司重股權融資、輕債務融資的問題,應在強化股權約束及監管部門提高股權融資門檻的同時,適度增加公司的債務融資量,以增強債權對經營者的約束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