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硅酸鹽學會
北京硅酸鹽學會
北京硅酸鹽學會,是由北京地區硅酸鹽製品行業的生產、科研、教育等單位和相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聯合發起的,成立於1962年。
北京硅酸鹽學會是由北京地區硅酸鹽製品(無機非金屬材料)行業的生產、科研、教育等單位和相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聯合發起,最早籌備於1957年,成立於1962年。除因文化大革命中止了一段活動之外,至今已經歷了五屆,發展了近百個團體會員單位和千餘各個人會員。她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贏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她的辦事機構掛靠在北京金隅集團,業務主管部門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她還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中國硅酸鹽學會的省市級地方學會,是她們吸納地方會員和個體會員、展開基層活動的重點單位。
北京硅酸鹽學會旨在團結廣大硅酸鹽專業(包括教學、科研、設計、生產和建設等各方面)的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學術上的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促進本學科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繁榮和發展我市的硅酸鹽製品行業和科學技術事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而共同奮鬥。
在各上級部門的關懷和支持下,北京硅酸鹽學會積極開展著以下各項業務活動: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參加相關科學技術課題研究、科學考察、組織諸分科專業國內外工業和技術展覽、技術交流;開展民間國際科技合作、加強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間的友好聯繫。目前,每年都有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學術年會、中國硅酸鹽學會學術年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北京硅酸鹽學會學術交流月;隔年還有華北地區硅酸鹽學術交流會;每年有本行業1-2個國際技術展覽、有專業委員會和地方學會交流會,有7-8個國外考察、交流信息。
·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經驗。在《科學技術普及法》的指導下,每年學會組織參加了由政府支持的“全國科技周”和“北京科技周”大型科普活動,向公眾宣貫專業政策、標準,宣傳科技新產品;在北京科學技術協會設有“北京科普之窗”網路平台,會員單位和會員可以在此展示自己的學術成果、技術經驗、也可以尋覓最新學術動向、合作夥伴;中國科協和北京科協系統還設有專項資金鼓勵科普著作和活動,鼓勵科普進社區、學校、企業;
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和我市有關科技政策、科技及行業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科學決策工作,為建設現代化的北京出謀劃策。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精品活動”之一----“專家季談會”就是每個季度確定一個主題,邀請各有關學會的專家與市政府領導和相關部門直接對話;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常設的“專家建議”、“科技工作者建議”每日通過信息渠道報送市委、市政府,迅速反映行業或其他部門的問題和建議,不少建議被市領導直接批示、採納,體現了科技工作者科學治國的作用。北京硅酸鹽學會每年報送十多條,有被批示的、也有獲獎的。
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研成果鑒定、轉讓;新技術、新產品的示範、推廣;技術職務資格評定,科技文獻、標準和辭典、手冊、工具書的編審;組織科技人員發展科技諮詢事業,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創辦科技開發等企事業和其他實體.。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開展對會員和有關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努力提高他們的學術水平;積極發現、推薦和培養人才,表彰和獎勵有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優秀論文作者和先進學會工作者。科協系統設有“中國青年科技獎”、“全國優秀科技工作者”、“茅以升北京青年科技獎”、“北京青年優秀科技論文”、“北京優秀青年工程師”等一系列獎勵制度。
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硅酸鹽學會。(英文譯名:Beijing silicate Society, 縮寫BSS)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地區硅酸鹽(無機非金屬材料)專業的生產、科研、教育等單位和相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市科協)的團體會員,同時是北京建材行業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北京地區廣大硅酸鹽專業(包括教學、科研、設計、生產和管理等各方面)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更好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堅持科技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人民服務,堅持 大力普及科學技術,積極為提高全民族素質作出新貢獻,堅持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社會主文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和北京首善之區而努力。
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北京金隅集團的業務指導,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本學科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組織相關科學技術課題研究和科學考察活動,舉辦工業和技術展覽,加強學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聯繫,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等工作。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傳播、推廣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經驗。
(三)積極參加國家和本市有關硅酸鹽學科科學技術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的科技諮詢;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和認證、科技文獻、標準、手冊、書籍的編審;組織科技人員發展科技事業,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創辦科技開發等企事業和其它實體。
(四)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開展對會員和有關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學術水平;積極發現推薦和培養青年人才,表彰和獎勵有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優秀論文作者和先進學會工作者。
(五)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和科普讀物。
(六)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資格:
1、從事與硅酸鹽(無機非金屬材料)專業有關的各類科研、生產、教學、應用、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或組織;
2、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3、自願參加本團體活動,積極支持本團體工作。
(二)個人會員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即可以申請入會):
1、從事硅酸鹽及其有關行業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經濟師、技師等)的科學技術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學技術人員;
3、從事硅酸鹽科學技術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相當於上述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
4、熱心硅酸鹽科技事業和發展,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或企業家。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團體,應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團體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書和本團體章程一份。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團體各類人事安排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通過本團體年度工作任務和重要決議。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連續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