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
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
編號 | 品名 | 定價內容 | 定價部門 | 備註 | |
1 | 重要的中央儲備物資 | 儲備糧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儲備食糖競賣底價,儲備石油的出廠價格和出庫價格,儲備化肥入庫和出庫價格,儲備廠絲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 | 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 | 定價範圍為承擔中央儲備任務的企業收儲的中央儲備糧食,中央儲備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儲備棉花、食糖、廠絲,國家儲備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災儲備化肥等 | |
2 | 國家專營煙葉、食鹽和民爆器材 | 煙葉收購價格,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民爆器材出廠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 | 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 | 煙葉中准級收購價格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其他具體品種等級收購價格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會同國家計委制定。食鹽定價範圍包括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民爆器材定價範圍包括民爆待業所有生產企業 | |
3 | 部分化肥 | 出廠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港口結算價格 | 國家計委 | 定價範圍為合成氨年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上的大型氨肥企業生產的尿素、硝酸銨出廠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有經營資格的企業按照中央進口配額進口的化肥港口結算價格 | |
4 | 部分重要藥品 | 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國家統一收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和避孕紅具的出廠價格(口岸價格),其他藥品的零售價格 | 國家計委 | 定價範圍為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及其它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少量特殊藥品 | |
5 | 教材 | 印張單價及浮動幅度 | 國家計委 | 定價範圍為中小學和大中專教材。國家計委制定印張中准價及浮動幅度,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中小學課本印張單價和零售價格 | |
6 | 天然氣 | 出廠價格 | 國家計委 | 定價範圍為陸上油氣田天然氣 | |
7 | 中央直屬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 | 出庫(渠首)價格 | 國家計委 | 定價範圍包括中央直屬及跨省水庫、乾渠及河道 | |
8 | 電力 | 未實行競價的上網電價 | 國家計委 | 定價範圍為未實行競價上網、由省及省以上電網統一調度的獨立發電企業的電量。電力體制改革后,上網電價在市場競爭中形成,政府不再審批 | |
銷售電價 | 國家計委 | 定價範圍為省及省以上電網銷售電量。電力體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監管高壓輸電價價格和低壓配電價格 | |||
9 | 軍品 | 出廠價格 | 國家計委 | 定價範圍為武裝力量用裝備及配套產品,軍糧(軍供價格和補貼結算價格),供軍隊用成品油,具體目錄另行公布 | |
10 | 重要交通運輸 | 管道運輸及雜項收費,港口收費,民航運輸價格及折扣幅度(含機場收費),鐵路客貨運輸價格及雜項作業收費標準 | 國家計委及有關部門 | 定價範圍為國家鐵路、國家控股合資(合作)鐵路;沿海長江幹線主要港口及所有對外開放港口;民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收費,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國內段航空運輸價格;國內管道運輸雜項收費包括與管道運輸相關的裝車費、儲油費、中轉代辦費 | |
11 | 郵政基本業務 | 資費 | 國家計委 | 郵政基本業務資費範圍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報刊發行、郵政匯兌、特快專遞、機要郵件的服務價格 | |
12 | 電信基本業務 | 資費 | 信息產業部 | 電信基本業務資費範圍包括固定網路長途及本地電話、行動電話業務等服務價格。信息產業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務資費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業務收費標準時,應事先徵求國家計委意見 | |
13 | 重要專業服務 | 金融結算和交易服務 | 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 | 國家計委 | 定價範圍包括各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結算手續費,全國性證券交易機構的交易手續費、席位費,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席位費等,不包括利率、匯率 |
工程勘察設計服務 | 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 | 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 | 定價範圍為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的投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及相關技術服務 | ||
部分中介服務 | 收費標準 | 國家計委 | 中介服務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民調節價。檢驗、鑒定、公證、仲裁等壟斷、強制性的服務實行政府定價;評估、代理、認證、招投標等競爭不充分的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按《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2255號)執行 |
一、本目錄“定價內容”欄所列的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收費標準及浮動幅度是指政府指導價,其它均指政府定價。
國家行政機關收費、原油、成品油價格和城市基準地價公布價格仍按現行有關規定管理。
二、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和國務院根據市場情況變化授權國家計委管理的商品或服務價格自動進入本目錄。存在買方或賣方壟斷的商品和服務,在發生價格矛盾時,由國家計委進行協調和必要的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安全、環保等特殊原因,強制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價格,由國家計委進行必要的管理。
三、根據《價格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價格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地方定價目錄。地方定價目錄包括兩部分:(1)列入本目錄的品種應同時列入地方定價目錄,並註明國務院定價部門。列入中央定價目錄的商品中,國務院價格部門只制定代表品價格的,非代表品價格按照定價目錄由地方制定。(2)符合《價格法》第十八條規定關於政府指導價格和政府定價條件的地方性商品和服務價格可列入地方定價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