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網路文化協會
湖北省網路文化協會
湖北省網路文化協會於2010年8月31日在武漢成立。
湖北省網路文化協會(Cyberculture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是由湖北省內網路文化服務信息各相關部門、湖北省內各新聞網站、省內各級政府電子政務門戶網站、各州(市)縣(區)黨委宣傳部門主辦的宣傳文化類網站組成,是經湖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活動經費以政府資助、會費和社會捐贈等為主。
根據湖北省網路文化協會章程,協會宗旨是:團結全省各網路文化單位,以先進技術傳播先進文化,促進和諧文化建設,促進湖北網路文化事業健康快速發展。協會將制定行業自律守則,推進網上文化陣地建設,形成健康向上的網路主流輿論,營造文明健康的網路文化環境。
湖北省網路文化協會申請入會及會籍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充分發揮網路文化協會團結凝聚廣大網民的積極作用,更好地體現協會為省內各有關單位、部門服務的宗旨,根據協會章程,現制定會員申請入會和管理辦法如下:
一、會員入會
1、凡承認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按時交納會費的湖北省內從事網路文化建設及相關產業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以及一切關心和推動湖北省網路文化建設管理事業發展的研究者、管理者、實踐者,均可申請參加本協會。
2、申請入會由單位或個人向各分會提出書面申請,並領取入會申請表和協會章程,也可以通過協會網站下載入會申請表。
二、會員收費
會費收取標準參照各分會經費管理辦法執行。協會各分會應每年向會員通報會費使用情況。
三、會籍管理
1、協會秘書處設立專人管理會員會籍,在協會網站上建立專門的會員資料庫。
2、各會員單位指派的會員代表,作為協會聯絡員,應當經常與協會秘書處保持聯繫。在本單位在協會註冊信息變更或有重要變故時,及時傳遞有關信息。
3、會員單位或個人如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約請談話、警告、內部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其會員資格。
4、會員自願退會的,應由本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秘書處批准退會,同時收回會員證,並在會員資料庫中註銷會員資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湖北省網路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Cyberculture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第二條本會是由湖北省內網路文化信息服務各相關部門、湖北省內各新聞網站、省內各級政府電子政務門戶網站、各州(市)縣(區)黨委宣傳部門主辦的宣傳文化類網站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網路文化的主流價值觀。團結全省各網路文化單位,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文化發展戰略出發,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要求,以先進技術傳播先進文化,促進和諧文化建設,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促進湖北網路文化事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省委宣傳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武漢市武昌區水果湖中共湖北省委大院5號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行業自律守則,加強行業協調,團結引導從事網路文化信息服務的網路運營和服務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落實行業規範、講究社會公德。
(二)推進網上文化陣地建設,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更好的網路文化產品和服務。
(三)努力形成健康向上的網上主流輿論,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
(四)營造文明健康的網路文化環境,開展網路文化交流活動,遏制腐朽落後思想文化傳播,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園。
(五)通過學術研究、業務探討、業務指導、業務培訓等方式,加強全省網路文化隊伍建設。
(六)承辦主管單位或其他機關委託的相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為促進湖北省網路文化事業的發展儘力奉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經會員單位或秘書處書面推薦;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各下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單位代表或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不在其他社團擔任法定代表。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財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會費;
(三)捐贈、利息;
(四)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提前5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在活動開展前7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贈等,在活動前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審批,並在活動前5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評比、表彰活動,在舉辦活動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經修改的本會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有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清償專職人員、聘用人員應得的工資性收入和其他依法應該執行的補償;
(二)清償本會存續期間的債務;
(三)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0年8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