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南合作促進會
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南南合作促進會(Council for Promoting South-South CooperationCPSSC,CPSSC)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接受外交 部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管 理監督。
2018年11月27日,中國-烏干達投資貿易座談會在烏首都坎帕拉舉行,兩國政商人士在會上探討如何促進雙方在投資、貿易、產業等方面的合作。涵蓋投資、工程承包、金融、文化旅遊、輕工環保、安防設備、農業、食品加工和貿易等多個領域。
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堅決維護祖國利益和榮譽,積極開展公共外交,促進我國與發展中國家之間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多領域合作。
南南合作促進會
(二)研究發展中國家的內外政策和形勢,向國內有合作意願的單位和企業介紹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政局和經濟、文化、教育、科技政策,接受相關諮詢,提供信息服務;
(三)積極為會員搭建市場拓展及信息共享平台,為會員提供優質有效服務;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榮譽會長
• 韓啟德
• 韓啟德,男,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主席,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席,歐美同學會·中國留學人員聯誼會會長,中國紅十字會名譽副會長,北京大學醫學部主任,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副會長、醫學碩士學位、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
• 董建華
• 董建華,男,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曾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 戴秉國
• 戴秉國,男,曾任國務委員、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中央國家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中聯部部長、外交部黨委書記、副部長。
• 林毅夫
• 林毅夫,男,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原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聯合創始人、名譽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副主席,第七、八、九、十屆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2005年獲選第三世界科學院院士,曾任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兼負責發展經濟學的高級副行長。
• 特邀高級顧問
• 李肇星
• 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駐美國、聯合國代表團大使。
• 呂祖善
• 呂祖善,男,高級工程師。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曾任浙江省省長、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萬永祥
• 萬永祥,男,曾任外交部紀委書記、中國駐捷克、朝鮮、巴西大使、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中國人民外交學會黨委書記、副會長。
• 吉佩定
• 周文重
• 劉古昌
• 劉古昌,男,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理事長。曾任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外交部副部長、中國駐俄羅斯、羅馬尼亞大使。
• 武大偉
• 武大偉,男,中國政府朝鮮半島事務特別代表。曾任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外交部副部長、中國駐韓國、日本大使。
• 呂鳳鼎
• 趙進軍
• 趙進軍,男,曾任全國政協外委會副主任、外交部部長助理、中國駐法國大使、外交學院院長。
• 關呈遠
• 關呈遠,男,外交部政策諮詢委員會委員。曾任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駐比利時大使、駐歐盟使團長。
• 盧樹民
• 盧樹民,男,中國人民外交學會黨委書記、副會長。曾任中國駐印度尼西亞、加拿大大使、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
• 沈國放
• 沈國放,男,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副理事長。曾任外交部發言人、外交部部長助理、中國常駐聯合國大使、世界知識出版社總編輯。
• 魏建國
• 魏建國,男,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 曾任商務部副部長、中紀委委員、全國政協第十一屆委員。
• 廖曉淇
• 廖曉淇,男,中國國際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商務部副部長,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
會長
副會長
• 解曉岩
• 解曉岩,男,曾任外交部政策司副司長、外交部駐香港公署副特派員、中國駐伊朗、衣索比亞大使。
• 胡 山
• 張金鳳
• 張金鳳,女,曾任外交部亞洲司參贊、中國駐柬埔寨王國大使,外交部駐澳門公署副特派員。
• 李元明
• 李元明,男,曾任外交部行政司副司長(正司級)、中國駐溫哥華總總領事、駐巴哈馬大使、外交部駐香港公署副特派員。
• 張秉海
• 張秉海,男,曾任外交部機關及駐外機構服務中心副主任、外交部駐香港亞洲貿易集團公司總經理。
• 傅水根
• 傅水根,男,曾任釣魚台大酒店總經理、釣魚台管理局副局長、香港亞洲貿易集團公司總經理、中國駐印尼泗水總領事。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有志於開展與發展中國家友好合作、並在行業業務領域中具有一定實力和影響的企業,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曾在發展中國家工作過的高級外交官,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本會聚集了一批曾長期在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和國際機構任職的高級外交官,他們在長期外交工作實踐中,對國際社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情況有全面深刻了解,積累了豐富的對外工作經驗,擁有廣泛而深厚的人脈關係,是幫助我國企業走出國門、開拓國際市場、謀求互利共贏和科學發展的寶貴人才資源。
促進會會員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常務理事)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常務理事)
中國五礦集團公司(常務理事)
北京銀行(常務理事)
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北京麗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經緯集團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東海集團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北京東方瑞港投資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多彩實業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祥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華永投資集團(常務理事)
北京經久能源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北京名影科漫科技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北京財富世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新亞特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霍氏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同方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浙江金利華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菲達集團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豐球集團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越美集團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珠海興業綠色建築科技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廣東雅莎羅時尚皮具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常務理事)
上海紡織(集團)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上海鑽石交易所(常務理事)
美事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紅豆集團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河北惠仁醫療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寶金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常務理事)
中信國安投資公司(常務理事)
上海國際設計貿易促進中心(常務理事)
華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理事)
中航技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理事)
中國鋁業公司(理事)
上海和邦投資有限公司(理事)
浙江神鷹集團有限公司(理事)
春和集團有限公司(理事)
浙江恆逸集團有限公司(理事)
喬頓集團有限公司(理事)
千足珍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理事)
浙江美邦紡織有限公司(理事)
中國核工業第二二建設有限公司(理事)
廣東永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理事)
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理事)
非亞(上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理事)
浙江天宇葯業股份有限公司(理事)
浙江省建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理事)
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會員)
中國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會員)
廣而告之合眾國際廣告有限公司(會員)
北京舊雨來古典紅木家具有限公司(會員)
南充中泰森達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會員)
北京唐風漢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會員)
上海達之路控股集團(會員)
富潤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會員)
中國武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會員)
江蘇萬蓬集團有限公司(會員)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依照本會章程行使相關職權。
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本會設立如下工作部門,努力為會員提供優質到位服務:
(一)研究部
(二)開發部
(三)會員部
(四)行政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南南合作促進會”,英文 名稱為:Council for Promoting South-South Cooperation,縮寫為:CPSSC。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有志於促進我與發展中國家友好交流合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弘揚愛國主義,維護祖國的利益和榮譽,積極開展公共外交,促進我國與發展中國家包括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領域合作。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外交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業務指導和管理監督。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積極與發展中國家的政府部門、企業單位、民間非政府組織和各界人士建立聯繫,開展國際友好活動。廣泛宣傳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政策,介紹我國改革開放的巨大成就;
(二)研究發展中國家的內外政策和形勢,向國內有關單位介紹有關國家、地區政局和經濟、文化、教育、科技政策並提供服務,接受相關諮詢;
(三)搭建會員單位市場拓展及信息共享平台,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已經或有志於開展與發展中國家友好合作的單位,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在發展中國家工作過的高級外交官,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學習、宣傳我國外交和改革開放政策;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發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從事或參與有損國家聲譽和本會利益的活動,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追究法律責任。
如非本會會員盜用我會名義從事各種活動者,一經發現,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2/3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8月8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