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唯名論
社會唯名論
唯名論否認一般的客觀實在性,否認概念的客觀內容,認為只有個別事物(特殊、殊相)才是真實存在的,而一般事物(概念、共相)不過是人們用來表示個別的東西的名稱;個別才是科學的對象,一般則是邏輯的對象。以唯名論的哲學思想看待社會,就形成了社會唯名論。社會唯名論認為,個人是實際存在的,社會只是單純的名稱。個人是社會學研究的對象,其研究方法是從個人行為的細節上,或者從其行為中可能推知的事項上加以研究。
社會唯名論的主要代表有法國的盧梭和塔爾德、英國的洛克、美國的吉丁斯和德國的韋伯等人。德國哲學家F·W·尼採的意志主義理論和S·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論也有明顯的社會唯名論色彩。他們把社會看成是一群“同心的人”的集合體,是代表許多人的總和。社會唯名論者認為,社會只是單純的名稱,只有個人才是真實的存在。T·帕森斯早期的理論即他稱之為“意志主義”的社會行動理論中也有社會唯名論的成分。正因為如此,唯名論派的社會學家們確認個人行為及其細節是社會學的研究對象。這種思路影響到當代的某些社會學理論流派,如微觀社會學理論中的社會交換論、符號互動論和常人方法學等。
社會唯名論主要有兩種:
(1)以英國哲學家H·J·洛克和古典經濟學家們為代表的個人主義的功利主義;認為個人是自私而理智的行動者,而社會是個人自由轉讓權利的結果(即契約)。基於這一假定,這種理論側重於分析個人為獲取利益而採取的合理的行動,而對社會僅從個人方面予以說明。該理論後來受到哲學家、經濟學家J.邊沁的激進主義的批判。
(2)以M·韋伯為代表的理解的社會學。韋伯認為,社會現象是不同個人之間的互動的結果,而人的社會行動是社會學分析的最基本單位,確切地說,社會學是關於人的社會行動的主觀意義(動機、意願)的科學。韋伯的理論在德國唯心主義傳統中形成,後來被奉為與實證主義社會學相對立的理解的社會學的原型。
個人主義的功利主義強調人的行動的客觀方面,理解的社會學強調人的行動的主觀方面,但兩者都認為個人及其行動相對社會來說是先在的,並都從個人及其行動來說明社會。大約與韋伯同時代的德國哲學家F.W.尼采的意志主義理論和S.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論等也有明顯的社會唯名論色彩。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T.帕森斯早期的理論即他稱之為“意志主義”的社會行動理論中也有社會唯名論的成分。
在當代,社會唯名論以較為複雜而精緻的形式表現在微觀社會學理論中,如社會交換論、符號互動論、民俗學方法論等。
社會唯名論與社會學中的機械論、原子論、個人主義、微觀理論大體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