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服務業

為組織創新而提供服務的產業

經過30多年改革開放,我國已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科技宏觀管理體制和院所管理體制也相應進行了改革,科技資源配置已經建立在市場機制基礎之上,進入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新階段。在新的歷史階段,大力發展創新服務業對轉變發展方式、實現科學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內涵和分類


所謂創新服務業,就是通過市場機製為企業創新提供專業服務的產業。它是現代服務業核心內容之一。
第一,創新服務業的產出是服務。它的產出形態不是物質產品,而是為企業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經營創新提供的專業性服務,其中也有一些服務不能單獨存在,需要以物質形態的產品為載體。
第二,創新服務業涵蓋創新的全過程。創新服務業包括科技中介機構,但比科技中介機構寬泛。後者僅位於創新鏈的中段,主要是科技成果轉化、轉移等服務;而前者則涵蓋整個創新鏈,既包括中段,也包括前端的設計、研發服務和後端的基礎技術服務和技術改造服務。由於所處創新鏈的位置不同,我們可以把創新服務業細分為如下六個行業:
設計服務行業。包括創意設計、視覺傳達設計、工業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建築與環境設計、規劃設計等服務。
研發服務行業。包括基礎技術研發、共性技術研發、專有技術研發以及工藝技術改進等服務。
創業服務行業。包括物業、人力資源、投融資等圍繞企業孵化而開展的服務組合。
知識產權服務行業。包括知識產權商業化技術轉移、技術交易等服務。
基礎技術服務行業。包括信息服務、檢測服務、認證服務、標準服務等。
技術改造服務業。包括合同能源服務、信息化建設服務、設備改進服務等。
第三,創新服務業的運行機制是市場化的。創新服務業通過供求機制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和風險機制,在市場中自由競爭和自由交換,從而實現創新資源的有效配置。它屬於中觀層次的產業概念,不同於國民經濟分類中的科技服務業,後者是宏觀概念,既包括市場機制的服務業,也包括非市場機制的公共服務業;而創新服務業只包括市場機制的服務業,而不包括非市場機制的公共服務業。非市場化的基礎研究活動、公益研究活動,如數理化天地生等基礎科學研究,氣象、地震、海洋、測繪、地質勘察等公益性研究,是由政府提供的,雖然包括在國民經濟統計的科技服務業中,但卻不包括在創新服務業中。

戰略性產業


創新服務業是戰略性產業,這是由以下三個特點決定的。
第一,創新服務業是從生產領域分化出來的知識最密集的產業。在農業社會,創新還是天才的、偶然的活動,同社會生產沒有必然的聯繫,常常不需要規模的投入;進入工業社會,創新進入生產領域,成為生產的一部分,企業紛紛設立研發機構,不斷增加創新投入,大力開展技術創新,從而獲得壟斷利潤,這使得創新成為生產中知識最密集的部分。到了信息社會,社會分工日益完善,創新從生產中分化出來,成為獨立的產業。由於它專門從事創新活動,主要投入要素是人力資本和知識資本,所以成為知識最密集的產業。
可以說,知識經濟的出現,就是以創新服務業的形成為標誌的。設計、研發、技術轉移、技術改造等原來都是企業內部的活動,整個創新都在企業的內部完成。從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開始,這些屬於企業內部的創新活動逐漸與生產分離,建立了大批的研髮型的法人公司或集團,迅速在發達國家形成一批研發中心和創新中心;同時,一些企業把業務更集中地投入在優勢方面,而把研發等創新服務外包給研發企業或研發組織。創新服務業還有一個來源,就是在創新從生產中分離出來的時候,創新也從科研中分離出來,世界上許多大學都出現了專門從事研究的教師。這些教師成立研髮型的公司,專門從事面向生產的研發活動。創新服務業的形成,使創新資源能夠在全社會甚至全世界的範圍內有效配置,也使研發活動具有剛性的投入約束,大幅度地節約企業和社會的研發成本,成倍提高了生產效率。目前,在許多發達國家,服務業增加值GDP的比重在70%左右,生產性服務業(很大一部分是創新服務業)占服務業增加值的比重也在70%左右。
第二,創新服務業是與第一產業、第二產業高度融合的產業。創新服務業從生產中分離出來,也在更大的範圍和更深的程度上與生產結合起來,把創新輻射到所有產業中去。創新服務業與第一產業融合,形成了現代農業;與第二產業融合形成了服務式製造和分散式製造。創新服務業越來越融入農業部門和製造部門,農業部門和製造部門也日趨服務化。2005年世界著名的傳統製造公司利潤的50%以上來源於服務活動,全球500強企業中56%的公司從事服務業。
創新服務業的產生深刻改變了人類的產業分工,一些國家主要發展創新服務業,從事設計、研發、知識產權等創新服務,佔據新興產業和傳統產業的價值高端;另一些國家則只從事“三來一補”的加工製造,陷入價值低端。由於創新服務是知識高密集的產業,因而也是高附加值的產業。製造業的利潤主要在製造之前和之後的創新服務環節,而不在製造環節。
有人沒有看到創新服務業與傳統產業高度融合的事實,認為創新服務業只是高技術服務業,這是不妥當的。高技術服務業只是創新服務業的一部分,比創新服務業的範圍要窄。事實上,創新服務業不局限於高技術領域,設計服務、研發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生產性服務、基礎技術服務不僅覆蓋高技術產業,而且也覆蓋傳統產業。創新服務業對傳統生產要素的依賴程度有限,不僅本身的生產方式是資源節約和生態友好的,而且能夠把研發、生產、市場結合在一起,改造傳統產業,提升高新產業,徹底改變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增長,實現國民經濟的生態化、循環化、智能化和福利化。還能直接解決高智力人群的就業問題,而且通過改善整個經濟的質量創造大量就業崗位,吸納千百萬勞動者就業。
第三,創新服務業是各種服務業態高度綜合的產業。創新服務業不同於傳統服務業,它不是流水線式的單項服務,而是多業整合的綜合服務,無論在創新鏈的哪個環節,設計研發服務、創業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基礎技術服務、技術改造服務、科技金融服務、科技人力資源服務、市場推廣服務、稅務事務服務、會計事務服務、審計事務服務、法律事務服務、管理諮詢服務等等,往往都是綜合發生的。美國商務部對“知識密集型服務業”的定義與創新服務業的定義大致相當,它充分體現了創新服務業的綜合性:提供服務時融入科學、工程、技術等的產業或協助科學、工程技術推動的服務業,包括通訊服務、金融服務、商業服務、電腦軟體、電腦及信息處理、研發與工程服務及其他服務、教育服務和健康醫療服務。
因此,在經濟形態上,創新服務業一般是作為產業集群的一部分而存在,圍繞科技園區、產業園區、經濟園區等產業集群形成服務體系。美國的矽谷、中國的中關村等著名的科技園區,都是創新服務業最發達的地區。

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創新服務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建立起機構和隊伍,極大促進了科技創新和經濟進步。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還存在創新服務機構小而散、產業結構不合理、服務機構市場化程度低、服務總體水平低等問題。
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在於政府轉變職能不到位。雖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已經初步確立,但在管理、服務方面政府職能仍然存在一些錯位現象,很多地方政務、事務、服務還沒有分開,該放下去的由社會承擔的“事務”還沒有放下去,該放開由市場提供的“服務”還沒有放開,這大大限制了創新服務業的發展空間。同時,很多應該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卻沒有提供;需要政府實施的管理、監督,也出現缺失,這又使創新服務業的發展得不到有力的支持。
發展創新服務業,迫切要求政府轉變職能。關鍵是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政府在哪些地方越位,以及政府退出來後由誰來補位;二是政府在哪些地方缺位,以及以怎樣的方式進入這些位置的問題。政府的正確定位是創造環境,為企業不斷創新提供動力和支持,而不是直接介入到企業具體的經濟活動中。
當前政府越位主要體現在通過項目手段干預微觀的經濟和創新活動,缺位則集中體現在創新體系建設和公共創新政策的不完善。長期以來,政府對技術創新的支持,主要是通過政府行政性地抓項目來實現。對於后發國家來說,通過項目支持實現跨越發展是完全必要的,也是應該繼續堅持的。但項目支持也有局限:一是項目只能覆蓋少數企業,不能惠及所有企業;二是項目發揮作用的時間短,項目執行期間起作用,項目完成了作用也就終結了。要彌補項目支持的不足,發展創新服務業是重要的方面。創新服務業可以持續地普遍地支持企業創新,特別是項目不能惠及的廣大中小企業創新。而且能夠為大企業的生產和創新提供配套,全面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
政府的缺位主要體現在對市場化的創新活動支持不夠。比如,關於產學研結合問題,政府應該支持市場化的結合,而不應該由政府來主導結合。政府主導下的產學研結合,是政府制訂計劃、政府立項、政府出資,企業配套,企業與大學、科研院所聯合研發,而至於研發出來的成果是否有用戶,則很難保證。企業雖然參加了研發,但項目並不一定來自企業需求。產學研結合的問題,應該由市場主導,政府轉而支持市場主導的結合,由企業制訂計劃、企業立項、企業出資,產學研一體化研發,政府配套資助。
在發展創新服務業的問題上,政府要退一步、推一把。凡是通過社會能夠解決的問題交由社會解決;凡是通過市場能夠解決的問題交由市場解決,而且要以社會化、市場化的政策的基礎。比如面向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知識產權的商業化、技術轉移和擴散、科技創業和風險投資、生產性的專業技術服務等,完全可以交由創新服務業去解決。政府不能越位,要退出來;但政府也不能缺位,它的角色是制定公平的、普惠的經濟政策和創新政策,推動創新服務業的發展。我們在抓項目的同時,應把更多精力轉到創新環境的建設和完善上來,及時、準確、有力地為創新提供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使創新者大有裨益。

政策選擇


第一,確立創新服務業在建設創新型國家中的戰略地位。創新服務業是戰略性產業,對我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對服務業的轉型升級,都具有重要意義。中央政府應出台創新服務業發展的統一規劃,明確創新服務業的戰略定位和戰略方向,包括創新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經濟地位、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就科技服務業發展的願景、思路和目標,科技服務業發展的重點和任務,支持科技服務業發展的綜合政策措施等戰略性問題,進行規劃設計,指導我國科技服務業的發展。
第二,改革完善政府科技公共服務體系。行政性創新服務機構轉製為企業。政府所屬的或公益類科研院所所屬的事業性知識產權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信息服務、政策諮詢等單位,以及其他仍按政府和事業單位管理而經營性又很強的服務機構,本著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從原單位剝離出來,改製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對營利性機構和非營利性機構,實行不同的政策。營利性服務機構是獨立的市場主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非營利機構也要採取企業機制,公共服務領域的業務可申請政府的項目資助,收入不足部分由市場性服務收入彌補。原來完全從事公益服務的機構,仍保留事業單位性質或回歸政府。
依託創新服務業建立政府的公共服務體系。把科技公共服務平台建在創新服務業上,通過創新服務企業提供政府的公共服務。
政府計劃項目支持創新服務業發展。把支持創新服務業的發展納入各級各類政府計劃,吸納創新服務企業深度參與計劃項目實施和成果轉化工作。也可以設立以支持創新服務業的專項計劃,配套資助合同設計、合同研發和為技術轉化、轉移、擴散提供的服務。
第三,建立促進創新服務業發展的政策體系。引導創新服務業兼并重組,培育一批名牌創新服務企業。鼓勵這些企業開展連鎖經營,特別是面向科技資源缺乏城市,面向中小城市和縣域經濟,面向農村、落後地區和中西部地區,面向傳統產業的連鎖經營,加大對這些地方的技術輻射和創新帶動,建立與製造業和農業發展相適應的創新服務體系。
引導創新服務業優化結構,當前要特別鼓勵設計、研發、知識產權、技術改造類服務企業的發展;鼓勵面向特定技術領域、特定行業的創新服務;鼓勵各級各類金融服務機構和社會資金支持科技創新活動。
建立創新服務行業人員專業職稱制度、資質認證制度和行業准入制度,加快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和管理規範;建立產業協會和行業協會。
鼓勵大學和公共研究機構專業人員進入創新服務行業,創辦各類創新服務企業;鼓勵國有資本、民營資本、外資和科研單位聯合興辦創新服務企業;鼓勵國際知名創新服務企業在我國開展業務或創辦企業。
第四,像改革開放初期那樣大力引進和培養創新服務人才。成批引進海外高層次創新服務人才回國服務,聘請國外高層次創新服務人才來華講學或在我國創新服務機構中任職;國家創新人才計劃應把創新服務人才納入資助範圍;建立創新服務人員專業培訓制度,組織業務骨幹出國培訓或到國外創新服務企業中任職;在大學、職業學校設立創新服務專業,培養各級各類創新服務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