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糧食行業協會糧食批發市場分會

中國糧食行業協會糧食批發市場分會

第五條中國糧食行業協會會員中從事糧食批發交易的,均為批發市場分會會員。第十三條批發市場分會理事長的職責是:第十九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批發市場分會理事會。

簡介


中國糧食行業協會糧食批發市場分會(下稱糧食批發市場分會)是經民政部登記,於2003年9月成立的第一家全國性的糧食批發市場分會,是由中國糧食行業協會領導、國家糧食局指導的全國性民間組織。分會的前身是全國糧食批發市場聯席會,該聯席會成立於1992年4月。
糧食批發市場分會主要業務範圍:行業自律管理、信息交流、專業研討、業務培訓、國際合作、諮詢服務等。
糧食批發市場分會會員主要由商流市場和物流市場兩類構成,它們在糧食流通中分別承擔著不同的職能和任務。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的確立,為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糧食批發市場分會現有單位會員56家(商流市場25家,物流市場31家),理事單位30家,常務理事單位18家。

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堅持協會的服務理念,積極為深化糧食流通改革服務、為國家糧食宏觀調控服務,為規範糧食流通秩序服務,為各類糧食批發市場服務。

會費管理


中國糧食行業協會糧食批發市場分會會費管理辦法
(2007年7月17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糧食行業協會糧食批發市場分會(下稱批發市場分會)會費的收繳管理,保證批發市場分會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糧食行業協會糧食批發市場分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費收取範圍:
批發市場分會會員。
第三條 會費收取標準:
批發市場分會費標準按照中國糧食行業協會有關規定執行。會員基礎會費標準為每屆8000元(即每年2000元)。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單位除基礎會費外,應繳納級差會費,標準為理事長單位每屆不少於 20000 元,常務理事單位不少於 10000 元,理事單位不少於5000 元。社會團體年度會費根據實際情況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四條 會費收繳辦法:
(一)為簡化會費手續,合理安排經費支出,原則上採取按屆一次繳納的辦法。特殊情況者,可分為屆初和屆中兩次繳納。中間入會的會員,按實際入會時間繳納。
(二)批發市場分會會員即為中國糧食行業協會會員,會費向批發市場分會繳納后,不必向中國糧食行業協會繳納,不重複繳納。
(三)會員繳納的會費,由批發市場開具社會團體會費專用票據,可在企事業單位列支。
第五條 會費收繳時間:
(一)每屆換屆前(按年繳納的為每年的第一季度)由批發市場分會辦公室向會員發出《繳納會費通知書》,會員單位應在收到《交納會費通知書》后一個月內將會費匯到批發市場分會辦公室。
(二)新批准入會的會員,應於批准后一個月內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單位不按規定繳納會費的,由批發市場分會辦公室於當年再次發出《繳納會費通知書》。連續兩年仍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由批發市場分會發出會員退會通知,通告全體會員。
第七條 會員退會時,不再退還已繳納的會費。
第八條 批發市場分會的會費收支和管理執行國家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
第九條 本辦法由批發市場分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章程


中國糧食行業協會糧食批發市場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民政部社團管理有關規定和《中國糧食行業協會章程》、《中國糧食行業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糧食行業協會糧食協發市場分會(以下簡稱批發市場分會)由中國糧食行業協會會員中從事糧食批發交易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糧食行業專家、知名人士組成,是中國糧食行業協會(以下簡稱糧食協會)下屬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接受中國糧食行業協會的領導和管理。
第三條 批發市場分會遵守《中國糧食行業協會章程》,按照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中國糧食行業協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批發市場分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為會員提供與糧食批發市場相關的經濟管理、技術、法律、市場信息等諮詢服務。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國糧食行業協會制定行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
(三)協助中國糧食行業協會對糧食批發市場實行自律性管理,建立自律運行機制,制定行規行約,督促和引導會員單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方針政策。
(四)調查研究批發市場在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組織糧食交易方面的情況和問題,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五)積極推動電子商務在糧食市場中的應用,充分發揮其在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機會,提高企業效益,促進現代糧食市場體系建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六)總結、交流糧食批發市場建設的經驗,推動批發市場觀念創新、體制創新、機制創新,促進我國糧食批發市場可持續發展。
(七)加強糧食批發市場之間的合作,共享批發市場資源,促進糧食批發市場協調發展。
(八)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關係,在糧油批發交易中積極推廣爭議仲裁業務,解決交易雙方的經濟糾紛。
(九)積極開展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加強糧食批發市場理論研究,組織業務培訓,提高批發市場素質和管理水平。
(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國糧食行業協會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中國糧食行業協會會員中從事糧食批發交易的,均為批發市場分會會員。經中國糧食行業協會授權,批發市場分會可以在批發市場行業中發展會員,所發展的會員即為中國糧食行業協會會員。會員入會條件、入會程序、退會程序、權利、義務以及會費收繳等均按中國糧食行業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六條 批發市場分會定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其職權是:
(一)根據中國糧食行業協會章程,制定和修改批發市場分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批發市場分會理事;
(三)審議批發市場分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批發市場分會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討論、研究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提交中國糧食糧食行業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二條 批發市場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糧食批發市場行業內有較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業務能力強。
第十三條 批發市場分會理事長的職責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
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向理事會提出秘書長候選人的建議;
(四)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五)代表批發市場分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四條 秘書長在理事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五條 批發市場分會的常設機構是分會辦公室,辦公室由秘書長領導和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批發市場分會的經費來源:
(一)批發市場分會辦事機構所在單位提供的經費支持;
(二)會費收入中留歸批發市場分會使用部分;
(三)捐贈和資助款中留歸批發市場分會使用部分;
(四)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批發市場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接受中國糧食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和審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中國糧食行業協會批准後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九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批發市場分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