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刑院

審刑院

審刑院為宋官署名。宋太宗淳化二年(991)置。掌複查大理寺所斷案件,由知院官與詳議官提出意見后(設詳議官6人),報告中書,奏請皇帝決斷。宋神宗元豐三年(1080)並歸刑部。即1080年終止。存在期間,其權勢高於大理寺和刑部。

產生背景


審刑院是宋朝初期的一種審判複核機關,同時享有部分的審判權。審刑院也稱“宮中審刑院”。它的設立是宋朝初期皇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而在司法領域採取的措施。

主要職責


審刑院的職權原來都屬於大理寺和刑部,現在剝奪了這兩個司法機構的權利,目的也是為了加強對這兩個司法機關的監督。審刑院長官為知院事,需要奏報皇帝的各種案件,先由大理寺審理,再報到審刑院複核,由知院事和其他屬官商議,定出處理意見再由中書呈報皇帝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