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代表處。二是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的營業性分支機構。從事銀行卡業務;12
在華外資金融機構即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具體有如下兩類:
一是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代表處。在華外資金融機構代表處的工作範圍是:進行工作
洽談、聯絡、諮詢、服務等非贏利性活動,不得開展任何之際贏利的業務。在華設立代表處,是
外資銀行進入我國必須走的一個步驟。1979年,日本輸出入銀行在背景設立了第一家外資銀行的代表處。
二是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的營業性分支機構。這包括外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獨資
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等。根據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這些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項目的部分或全部:1 公眾
吸收存款;2 發放
貸款;3 辦理票據成對於
貼現;4 買賣
政府債券、
金融債券,買賣
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5 提供
信用證服務;6 提供擔保;7 辦理國內外結算;8 買賣、代理買賣;9 從事
外幣兌換;10 從事
同業拆借;11 從事銀行卡業務;12
保管箱業務; 13
資信調查和諮詢服務,以及經批准的其他業務。
2001年11月,我國正式加入
WTO。按照與有關國家簽署的協議,我國正在採取循序漸進的原則開放金融業。這包括銀行業、
證券業和保險業。其目標,是在協議中所承諾的期限之前,逐步實現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享有
國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