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救濟
違約救濟
違約救濟的目的是保護受害方的權益,為了使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違約造成的損失。
違約救濟
關於違約及違約救濟的概述
1、違約(Breach of Contract),是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依《英國法律辭典》的解釋,“違約是指無論是行為亦好,遺漏亦好,凡是不履行契約里所規定的都叫做違背契約。”[①]著名學者高爾森教授認為:“凡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當合法理由的情況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就叫做違約。”[②]也有學者認為,違約不僅包括違反約定義務還包括違反法定義務,其定義應該涵蓋免責事由。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上,違約則是指買方或賣方在不存在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下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合同義務(包括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內容)的一種行為。例如:賣方不交付合同約定的貨物、遲延交付貨物、交付與合同規定不符的貨物等;買方不按約定支付貨款、不及時辦理進口證件、不按約定接收貨物或對貨物進行復驗等,都屬於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除合同或法律上規定的屬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以外,違約都要承擔違約的責任。
2、違約救濟(Remedies),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義務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維護其合法權益為目的而採取的各種措施的總稱。違約救濟一詞來源於英美法律。“依《布萊爾法律辭典》的解釋,救濟一詞指實現權利、或補償權利侵害的手段以及運用這些手段的權利。”[③]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合同一經依法成立,當事人都必須遵守,任何一方沒有法定的事由不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都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受損害一方對不適當履行有權進行補救。
違約救濟的目的是保護受害方的權益,為了使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違約造成的損失。本質上,違約救濟是一種權利,是受害方在對方違約時,為保護自己的利益所享有的一種權利,受害方既可以行使這項權利,也可以放棄這項權利。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關於損害賠償這一救濟方式的主要規定包括:
①有違約事實;
②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害,不要求有過錯。
②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的範圍,這是指憑常識,和雙方事先說明可以預見。
③損害賠償不包括由於受害方原因造成的擴大的損失。
④損害賠償不影響採取其他救濟措施。
主要講針對先期違約(Anticipatory breach)的救濟。
先期違約是指合同訂立后,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表示拒絕履行合同。
對此,未違約方可以不去法院,不必訴諸法院行使終止履行權,法律授權當事人以採取自救措施的權利。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71、第72條規定:如果訂立合同后,另一方當事人由於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
(1)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例如破產。
(3)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合同當事人除了在另一方有根本違反合同之時可以解除合同外,在另一方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時,可以暫時中止合同的履行。具體可以:
(1)方法。在買方先期違約時,賣方可停止發貨或對在途貨物行使停運權。
在賣方有先期違約情況時,買方可停止付款。
(2)義務。但是,雙方當事人應承擔下列義務:
(1)必須將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決定立即通知對方。
(2)當對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證時,仍應履行合同義務。
在發生先期違約的情況下,一方有權要求提供擔保,在得到擔保之前有權中止或解除合同,這一原則在各國國內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得到承認。
應當注意的是,中止履行並不意味著解除合同。
(1)買方的做法。對於買方來說,他可以一方面不付款或停止付款,另一方面要求賣方:
① 提供擔保。
② 履行合同;若賣方提供有效擔保,買方應履行其合同義務。
③ 在履行期到來時,解除合同並就賣方違約要求損害賠償。
(2)賣方的做法。對於賣方來說,一方面行使留置權、停運權,另一方面要求買方:
①開出信用證、付款。
②提供擔保。
③在付款日到來時,轉售貨物,並就差額向買方要求損害賠償。
(三)對分批交貨的合同發生違約的補救方法。對分批交貨合同,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分成若干批交貨。例如,一個購買20萬噸小麥的合同,可以分5批交貨,每批4噸。此時,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其中一批貨物沒有履行合同義務,並且構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是否可以宣告撤銷整個合同,還是僅僅宣告這一批貨物違約,而不可以撤銷整個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有3種情況:
(1)如果一方當事人僅僅不履行其中一批貨物的義務,就對該批貨物構成根本違約,對方只能撤銷合同中這一批交貨的效力。不能撤銷整個合同。
(2)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中一批貨物的義務,使當事人有理由斷定以後各批貨物將會發生根本違約的情況,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後無效,就是撤銷合同對以後各批貨物有效,對以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能撤銷。
(3)當買方宣告合同對某一批交貨無效時,如果合同項下各批貨物不可分割,例如一套設備,分批交運,則,買方可以宣告整個合同根本違約,無效。
(四)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辦法。賣方違約有幾種情況:(1)不交貨。(2)延遲交貨。(3)交貨與合同不符。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的方法包括:
實際履行是按照合同規定的義務做。當賣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買方可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義務,並可通過法院強制手段強迫賣方履行以上義務。具體包括:
⑴ 要求賣方提交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或
⑵ 對不符合規定的貨物進行修理、更換,或
⑶ 提交替代物等。
在貿易實踐中,實際履行不是常用的救濟方式,僅適用於特定物或特定情況下的貨物交易,如果不是這類交易物,買方最有效的救濟方式是及時補進貨物,或者放棄交易,然後索賠差價損失。
大陸法系側重實際履行,英美法系側重損害賠償。《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是兩者的調和。承認其權利,限制其行使。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實際履行應滿足以下條件:
(1)買方不得採取與這一要求相抵觸的救濟方法;
(2)買方應給予賣方履行合同的寬限期;
(3)當賣方交貨不符時,只有這種不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時,買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交付代替物,更換貨物的前提是不能把原物返還。如果買方因處分貨物而無法返還原物,就不能退貨或返還原物。而且應在發現交貨不符時,將這一要求及時通知對方;
(4)法院是否做出實際履行的判決依賴於該國國內法的規定。
當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規定時,買方可要求減少價金。《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減低價格。減低價格應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指賣方的所在地的時價。
在下列情況下,買方喪失要求減少價金的權利:
(1)如果賣方已對交貨不符採取了補救方法,買方就喪失了要求減少價金的權利。
這是指賣方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37條48條在交貨前和交貨后對不符合同的貨物進行補救而被買方認可或不認可。
參見《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三十七條
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交付貨物,他可以在那個日期到達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補足所交付貨物的不足數量,或交付用以替換所交付不符合同規定的貨物,或對所交付貨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做出補救,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四十八條
(1)在第四十九條的條件下,賣方即使在交貨日期之後,仍可自付費用,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但這種補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遲延,也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無法確定賣方是否將償付買方預付的費用。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2)如果賣方要求買方表明他是否接受賣方履行義務,而買方不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對此一要求做出答覆,則賣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時間履行義務。買方不得在該段時間內採取與賣方履行義務相抵觸的任何補救辦法。
(3)賣方表明他將在某一特定時間內履行義務的通知,應視為包括根據上一款規定要買方表明決定的要求在內。
(4)賣方按照本條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須在買方收到后,始生效力。”
(2)買方拒絕了賣方對違約採取的補救辦法或對賣方提出的補救辦法,末在合理時間內做出答覆。
(1)根本違約。所謂根本違反合同,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解釋,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第25條。)
實際剝奪,英翻譯為“實質上剝奪”,英文原文為substantially to deprive, 實質是在很大程度上的意思,實質剝奪是指買方重大利益的剝奪。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構成根本違約的要件是:
① 違約造成損害;
② 損害剝奪了買方重大利益;
③ 損害後果是賣方可以預見的,包括在訂約時就可以預見。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當賣方不履行合同或《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根本違約具體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① 賣方不交付貨物、延遲交貨或交貨不符或所有權有瑕疵構成根本違反合同;
② 賣方聲明他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交貨義務;
③ 在買方給予的寬限期屆滿后仍不履行合同。
(2)當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在如下情況撤銷合同:①賣方根本違約。
②如果是賣方不交貨,在一定合理時間內,還不交,或聲明將不交。
(3)賣方已交貨時。如果賣方已交貨,買方則喪失解除合同的權利,除非:
①在延遲交貨的情況下,買方在得知交貨后的合理時間內宣布解除合同;
②在交貨不符的情況下,買方在檢驗貨物后的合理時間內提出解除合同;
③在給予賣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補救的寬限期屆滿后或在拒絕接受賣方履行義務后的合理時間內宣布解除合同。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買方宣布解除合同的聲明,只有在向賣方發出通知時才發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當賣方交付的貨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時,買方應接受符合規定的部分;只有當賣方完全不交貨或不按合同規定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一方能宣布整個合同無效。當賣方交貨數量大於合同規定數量時,買方有選擇權,全部接受或拒絕多交部分。
構成根本違約時,才可以要求賣方交付代替物。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自己修理,或請第三人修理,由賣方支付開支。
6、給賣方一段合理的時間,讓其履行合同義務。
(1)“合理的時間”的意思。這是針對賣方延遲交貨而規定的救濟方法。基本的意思有2個:
① 如果對方到期沒有交貨,也不能差幾天就撤銷合同呀!再延長一段時間吧!
②《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四十九條規定,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賣方不在買方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內履行其義務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這時再宣告合同無效,既顯得仁至義盡,又符合法律規定。
(2)各國的不同做法。如果對方到期沒有交貨,買方是否一定要給賣方一個合理的額外時間,讓其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義務,而不能立即宣告撤銷合同?
①英國的做法:
買方是否可以立即撤銷合同,要看賣方違反的是什麼條款。如果違反的是擔保條款(Breach of Warranty)買方就不能撤銷合同,只能要求損害賠償。如果是違反條件條款(Breach of Condition)就可以立即撤銷合同。按照一般解釋,商業買賣交易中的交貨時間,屬於合同的要件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交貨應該認為違反條件,買方就可以立即撤銷合同。
②德國的做法:
賣方不能按時交貨,買方應該進行“催告”。在“催告”中,給賣方一段時間,讓其在此期間交貨,如果再不交,買方就可以解除合同,或請求賠償。
③《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與德國一樣。
如果延遲交貨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但是,什麼情況才經構成根本違約?
學者給了2個關於根本違約的例子:
案例2:出售普通雞的合同賣方應該於7月至8月裝運,實際裝運日期遲了一個星期,這段時間,市場沒有什麼變化。這不屬於根本違約,買方不能撤銷合同。
④如果買方給了賣方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在此期間,除非得到賣方的通知,表明賣方將不會在此期間履行義務,買方不能對賣方採取任何補救方法。當然,買方不因此失去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因為賣方畢竟沒有按期交貨。
7、賣方可以對自己不履行義務,自付費用作出補救。
(1)對補救的要求。賣方自行補救,要符合如下要求:
(1)買方還沒有按規定撤銷合同。
(2)賣方應該承擔補救費用。
(3)補救時,賣方不得給買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遲。
(2)雙方注意事項。同時,賣方如果要求買方明確表示是否接受賣方履行的義務,而買方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沒有對這一項要求回答,則賣方可以在該時間內履行義務。這時,買方不得在此期間,採取與賣方履行義務相抵觸的任何救濟方法。就是:
(1)賣方在準備上述履行時,應該事先通知買方。
(2)如果買方不答覆,就是同意。所以,買方不得在此期間,採取與賣方履行義務相抵觸的任何救濟方法。比如,買方不得在此期間撤銷合同。
8、賣方交付部分貨物,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
當賣方只交付一部分貨物,或所交貨物只有一部分合格時,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
(1)買方只可以對沒有交的,或不合格的貨物,採取退貨,、減價、要求賠償損失等方法。不能撤銷合同。
(2)如果賣方只交付一部分貨物,或所交貨物只有一部分合格,構成根本違約時,可以撤銷合同。
9、賣方提前交貨或超量交貨時,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
(1)如果提前交貨,買方可以收取貨物,也可以拒絕收取貨物。到規定的時間在交時,還應該收。
(2)超出的部分,可以收,也可以拒收。如果收了,按合同規定的價格。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認為,請求損害賠償是一種主要的救濟方法,並且,不因為採取了其他救濟方法,喪失再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任何計算損害賠償額,有如下情形:
(1)實際補進(Cover)。如果買方撤銷了合同,在撤銷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時間內,以合理的方式(指最低價)購買了代替物,買方可以取得兩者之間的價格差額和賣方造成的損失補償(如價格以外的,額外的開支)。這就叫實際補進。
(2)如果沒有實際補進貨物,也可以按當地價格計算,取得價格差額和損失補償。
(五)買方違約時,賣方可以採取的救濟方式。買方違約主要有的情形:(1)不付款。(2)延遲付款。(3)不收取貨物。(4)延遲收取貨物。
如果賣方已經採取了與此相抵觸的措施,就不能要求買方實際履行了。比如,撤銷了合同,不能要求對方再付款。
如果當買方不付款、不收取貨物時,要求買方實際履行的做法,尤其是在英美法系,法院無權強制執行,所以,不如把貨買給他人,再向買方請求損害賠償。
2、賣方可以規定一個合理時間,讓買方履行其義務。
在此期間,賣方不得採取其它的任何救濟方法,除非買方聲明將不履行義務。但是,不喪失對此提出損害賠償的權利。
(1)如果買方根本違約,給賣方造成重大損失,實質上剝奪了賣方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利益,賣方可以宣告撤銷合同。一般情況下,事態不會如此嚴重,賣方應該給買方一段合理的時間,讓買方履行義務。
(2)在賣方給了一段合理的時間以後,買方還不履行,或聲明將不履行,賣方可以宣告撤銷合同。
注意,撤銷合同,並不終止違約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和關於解決爭議的協議。而有的國家規定,合同撤銷了,就不能要求損害賠償,仲裁條款也失效。
如果合同沒有對貨物的具體規格、形狀、大小、尺寸,只規定買方在一定日期內提出具體要求,或在收到賣方通知后提出具體要求,這時,如果買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或賣方提出要求的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沒有提出具體的要求,賣方可以在不影響自己可能享有的權利,如果損害賠償權的情況下,可以依據賣方所知道的買方的要求,自行決定規格。賣方應該把這一決定通知買方,還要規定一段合理的時間,讓買方提出自己的要求。
如果買方沒有提出自己的要求,賣方確定的規格,就有約束力,賣方交貨時,買方不得拒收。
這樣做是為了減少合同的不能執行。
賣方採取上述其它救濟方法后,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買方沒有按時支付貨款貨或其它金額,賣方有權收取利息,這不妨礙取得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