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概括承受

債的概括承受

債的概括承受,可為全部債權債務移轉,也可為部分債權債務的移轉。部分權利義務的移轉和承受,可因對方當事人的同意而確定原當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額,如無明確約定,在原當事人和承受人之間發生連帶關係。

含義


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債的一方主體將其債權債務一併移轉於第三人。
債的概括承受
債的概括承受
債的概括承受
債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產生的,稱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稱作法定概括承受。例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的“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併的,由合併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公司法》第184條第4款也有相同規定。債的概括承受也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為而發生,稱為意定的概括承受,例如企業兼并行為。

相關情形


債的概括承受,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其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轉給該第三人,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后,由該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
債的概括承受
債的概括承受
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合同承受既轉讓合同權利,又轉讓合同義務,因而被移轉的合同只能是雙務合同單務合同只能發生特定承受,即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不能產生概括承受。

企業合併

企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為一個企業。
企業合併后,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的移轉,屬於法定移轉,因而勿須徵得相對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發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單獨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應當保證在一般情形下能為相對人所知悉。通知到達相對人或公告期滿時,原債權債務即移轉於合併的新企業,該企業成為債的關係的當事人,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並且,債權的權利、抗辯和債務的從義務、抗辯權一併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