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選擇理論
理性選擇理論
理性選擇理論,所講的“理性”就是解釋個人有目的的行動與其所可能達到的結果之間的聯繫的工具性理性。一般認為,理性選擇範式的基本理論假設包括:①個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②在特定情境中有不同的行為策略可供選擇;③人在理智上相信不同的選擇會導致不同的結果;④人在主觀上對不同的選擇結果有不同的偏好排列。可簡單概括為理性人目標最優化或效用最大化,即理性行動者趨向於採取最優策略,以最小代價取得最大收益。
要弄清“理性選擇”,就要首先對“理性”這個概念作一番闡釋。“理性”一詞亦為舶來品,在西方哲學語境中有著豐富多變的涵義,從古希臘的畢達哥拉斯、斯多葛學派、柏拉圖到尼采、康德、黑格爾等都對“理性”有深刻而不同的洞見,可說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這裡所要探討的“理性選擇理論”中的“理性”主要是指社會科學意義上的。因此,要談這個“理性”,定繞不開馬克斯·韋伯。在社會學理論中,韋伯代表的“理解社會學”路線與迪爾凱姆代表的“實證社會學”路線是兩大主要流派,體現在方法論上則為“方法論個體主義”與“方法論整體主義”的對峙。韋伯對社會學曾下定義為“社會學是指這樣一門學科,即它以解釋的方式來理解社會行動。據此,通過社會行動的過程及其結果,對社會行動作出因果解釋。”由此觀之,韋伯把社會學的研究對象集中到人的行動上面。韋伯區分了四種社會行動的理想類型:
①目的合理性行動(也稱工具合理性行動);
②價值合理性行動;
③情感的行動;
④傳統的行動。
從合理性角度看來,韋伯認為,只有前兩種類型的行動,即目的合理性(工具合理性)與價值合理性行動才屬於合理的社會行動。而“理性選擇理論”所考察的個體行為其實主要對應於韋伯的“工具合理性行動”,儘管後來理性選擇範式經過修正與擴充后也將“價值合理性行動”包含在內。同時,理性選擇範式繼承了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著作中的一個基本假設一“經濟人”假設,即假定人在一切經濟活動中的行為都是合乎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己為動機,力圖以最小的經濟代價去追逐和獲得自身最大的經濟利益。
亞當·斯密
在社會科學中,幾乎所有的理論都隱含著對社會行動者是理性的還是非理性的預設。亞歷山大(Alexander,J.G.)指出,有關人的行為的理性和非與理性二分法涉及的內容主要有:人到底是自私(理性)的還是唯意志主義(非理性)的;人對待世界的態度到底是純粹工具性(理性)的還是規範和道德(非理性)的;人到底是根據效用最大化行動(理性)還是被感情和無意識的慾望所支配(非理性)。不同學科或同一學科內的不同理論的分野主要源於對行為的不同假設。格雷魯維特(Granovetter,M.)認為經濟學與社會學最大的差別在於前者強調人們為何作出選擇,後者強調人們為何不作出選擇。
在傳統的經濟學理論中,對人的行動持理性(經濟人)的假設佔據了主導的地位。亞當·斯密認為人的理性在於他在各項利益的比較中選擇自我的最大利益,以最小的犧牲滿足自己的最大需要。個人利益最大化是通過交易實現的。人們在追逐自我利益的過程中,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會使整個社會富裕起來。
新古典經濟學家繼承和發展了古典經濟學家理性人的假定。他們對人的行為的假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個體的行動決定是合乎理性的(指為達到目的而選擇的手段);個體可以獲得足夠充分的有關周圍環境的信息(完全信息假定);以及個體根據所獲得的各方面信息進行計算和分析,從而按最有利於自身利益的目標選擇決策方案,以獲得最大利潤或效用(利潤或效用最大化假定)。
格雷魯維特認為主流社會學強調宏觀社會結構對人的行為的決定性作用的分析典範佔據支配地位。社會學側重於解釋人們為什麼不作出選擇。在社會學中,非主流的理性選擇理論一直處於邊緣的地位。但是近二、三十年來,理性選擇模式有逐步興盛的跡象。六十年代興起的社會交換理論相當大程度上認同理性選擇理論的前題。一些學者開始以理性選擇理論研究社會生活領域。例如奧爾森(01son.M)用於分析集體行動。貝克爾(Becker,G.S.)用於分析政治和法律、犯罪與懲罰以及婚姻和家庭等社會現象。科爾曼(Coleman,J.)以理性選擇理論為立足點,發展出新的社會行動理論,成為社會學中理性選擇理論的代表人物。
理性選擇理論是建立在下列前提上的:第一,個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第二,在特定情境中有不同的行為策略可供選擇。第三,人在理智上相信不同的選擇會導致不同的結果。第四,人在主觀上對不同的選擇結果有不同的偏好排列。理性選擇可以概括為最優化或效用最大化,即理性行動者趨向於採取最優策略,以最小代價取得最大收益。
理性選擇流派自從斯密“經濟人”假設的提出開始,就一直存在激烈的爭議,受到了來自各方面的批判與質疑。應該說,“理性選擇理論”是一個解釋人類行為的精緻的理想模型,但是正是這樣一種理想狀態在越來越受到現實生活的嚴峻挑戰,因此“理性選擇理論”的基本假設也不斷被社會理論家們所修正與完善,以儘可能地逼近實際生活。批評主要來自新古典經濟學家、新制度主義、社會學家、政治學家等,修正主要體現如下幾個方面:
1.“工具理性”向“價值理性”的拓展,相應地,“經濟人”擴充到“社會人”。工具理性強調在行動與目的之間完全基於個人最大化利益所採取的手段,而事實上,人都是有情感、責任感、有信仰的社會人,故很多情況下,個體完全可能會採取遵循著戒命或要求的引導而不顧及行動後果的價值合理性行動。因此,以追求個人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假設在許多情況下表現出很大的局限性,“社會人”假設開始浮出水面。其實,馬斯洛關於人類需要的“五層次”學說早就成為了“社會人”假設的一個最好註腳。在政治學研究中,社會學新制度主義認為,要用“社會人”代替“經濟人”,因為政治人與經濟人有很大的區別,要受到制度環境的約束。正像韋伯所說的“政治作為一種職業”,是出於義務與道德的要求,並非全為自利。
2.用“有限理性”替代“完全理性”,“滿意準則”取代“最大化”假設。最大化假設把人看成是完全理性的,人具備找到實現目標的所有備選方案之能力,並通過預見方案的實施後果而衡量作出最優選擇。因為事實上,人們面臨的是個不確定的、複雜的環境,信息不可能完全,再加上人的計算能力與認識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阿羅提出用“有限理性”替代“完全理性”,有限理性就是人的行為“即是有意識地理性的,但這種理性又是有限的”。西蒙則認為人們行動中並非尋求“最大”或“最優”,大多數情況下只是尋求“滿意”,遂主張以有限理性的管理人代替完全理性的經濟人。兩者的差別在於:經濟人企求找到最鋒利的針,即尋求最優,從可為他所用的一切備選方案當中,擇其最優者。經濟人的堂弟——管理人找到足可以縫衣服的針就滿足了,即尋求滿意,尋求一個令人滿意的或足夠好的行動程序。
3.修正了將制度與文化當作理性選擇的外在變數的立場,把制度與文化作為一種內在變數來納入到對個體行動的分析中來。新古典經濟學,以個人的偏好和目的作為研究的起點,而且認為個人的偏好是一成不變的,斷言“口味這東西是不能討論的”。對新古典經濟學的這種立場,新制度經濟學派給予猛烈的批評,指出他們拒絕考察與個人偏好、意圖的形成過程有關的制度的或其它力量的作用,個人成了內在的,而且常常是偏好和信念的囚犯,批評他們極不願意回答什麼原因導致目的的產生,當被追問目的何來時,往往求助於心理學的解釋,而那些心理學的解釋又是非歷史性的。霍奇遜指出制度和文化極為重要,它們在影響和形成目的本身方面確實起作用。諸如制度結構和常規、社會規範和文化不僅影響行為,而且也影響對世界的看法以及追求的目標。
4.應從行動者立場而非從外部立場來判斷行為是否為理性選擇。針對人們對個體行動合理性的懷疑,科爾曼答覆道“如果社會理論的目標是解釋以個人行動為基礎的社會組織的活動,理解個人行動便意味著尋找其隱藏在行動內部的各種動機。因此,解釋社會組織的活動時,必須從行動者的角度來理解他們的行動。換句話說,局外人認為行動者的行動不夠合理或非理性,並不反映行動者的本意。”這樣,很多從外部人看來非理性或無理性的個體行動,都可以用理性選擇理論來加以解釋,意味著極大地拓寬了理性選擇範式的解釋邊界。經過一番修正與擴充,熱衷於理性選擇範式的理性選擇理論家們越來越老練地把這種理論模型應用到社會生活的各方各面,從作禮拜與婚姻到吸毒與自殺(羅德尼·斯達克,2004;Arrow,1951;Down,1957;Olson,1965;Becker,1976),概莫能外。但弔詭之處在於,本來以“經濟人”為核心的理性選擇理論,經過新古典經濟學家、新制度主義學派、社會學家、政治學家等修正與補充,原本精緻小巧的一枚小劍,如今變成一把碩大厚重的大刀,看似威力無比,實則鋒芒全無。經過不斷修正補充后的理性選擇理論其實已經偏離了其原來的理論核心(經濟理性人的假設),並在這個偏離的軌道上越走越遠,毋寧變成了另外一種恐怕難以稱之為理性選擇理論的理論了。理性選擇理論所遭遇的困境因此而愈發凸現,有必要對理性選擇範式進行一番深刻的反思。
社會學中的理性選擇理論是什麼?科爾曼和費雷諾認為把握這個問題的一個相對直接的辦法是首先列出三種許多人都認可的衡量什麼是令人滿意的社會學理論的尺度:
1.理論解釋的是社會系統(大或小)的行為,而不是個體的行為。
2.要求依據系統中行動者的行為來解釋社會系統行為。這意味著:a.要有社會系統行為層次和個體行動者行為層次之間轉換的理論,即要解決通常稱為微觀——宏觀的連接問題。b.要有關於個體行動的動機的心理學理論或模型。
科爾曼和費雷諾認為目前沒有理論能同時滿足上述尺度的要求。不同的理論傳統各有缺失。滿足尺度1,但是忽略了尺度2a和2b的理論可稱為整體論。功能論便是其中的典型。另一類理論滿足尺度1和2b,但是忽略2a的理論,以個體相似行為或傾向來解釋系統行為,微觀——宏觀的轉換被假設為是通過行為的簡單加總而實現的。理性選擇理論與前兩類理論不同。它甚少考慮尺度2b,即個體行動的動機的心理學理論或模型。構成理性選擇理論的不是個體心理,而是符合尺度2a的理論要素,即微觀個體行動層次與宏觀系統行為層次之間的轉換。最顯著的例子是將宏觀層次描述為制度結構,微觀層次則是在這個結構中的行動者的行為。
他們以理性選擇理論研究搭便車現象來說明心理學的觀點在理性選擇理論中只扮演次要角色。搭便車現象與個體心理無關,它指涉的是一種會導致“理性的”的行動的激勵結構。理性選擇理論建構的是一種關於制度結構如何產生系統行為的理論的策略。這種策略力圖處理微觀與宏觀之間的連接的問題。
科爾曼與費雷諾認為大部分從事行動層次研究的社會理論家都運用理性選擇的方法。他們多數的理論都建立在行動者的行動是“合理”或“或理解”的基礎上。理性選擇理論與這些理論的差別在於將最大化原則運用於所有問題上。此外,理性選擇理論的主要目標不是理解一種特別的行動在行動者看來為何是合理的,而是展示對行動者而言是合理或理性的行動如何能結合起來產生社會後果。這些後果有時是行動者預期的,有時則是預料之外的;有時對社會而言是最優的,有時則否。正是最後一個方面彰顯了理性選擇理論與功能論的差別。功能論者預設社會系統層次的最優化、有效率或均衡,然後展示各種制度如何為社會的最優化作出貢獻。
科爾曼強調社會科學的主要任務是解釋社會現象,而不是解釋個人行為,但是如果要充分了解系統行動,則應以系統層次之下的個人層次的行動作為研究的起點。他稱自己的理論是個人層次的行動理論。個人行動理論的核心概念是有目的行動。有目的行動則可以用合理性來說明。合理性是理性行動者的基礎,而行動者的行動原則可以表達為最大限度地獲取利益。
科爾曼在對社會規範的分析中,清楚地體現了他上述的理論立場,他指出許多社會學把社會規範作為既定條件,以之研究規範指導下的個人行為或社會系統行為。帕森斯學派便是著名的代表。這個學派認為規範是行動原則的基礎,其作用與理性選擇理論中最大限度獲取效益這一概念相當。上述行動原則,即“個人根據社會規範行動”,把規範的研究作為宏觀水平上的理論任務。理性選擇理論認為個人利益是既定的,因而以解釋社會系統的活動為理論的目標。可是正統理論都認為社會規範是既定的,把解釋個人行為作為理論目標。
科爾曼不同意認為規範的概念完全沒有存在的必要的立場。他拒絕將規範作為既定的條件,但是研究規範如何產生並且在行動者之間怎樣維持。社會規範按下列途徑進入他的理論:規範指明人們什麼樣的行動是合乎體統或正確的。社會規範是人們有意創造的。創造並維持規範的人認為,如果規範為成員所遵守,他們將獲益,如果人們違背規範,他們將受傷害。規範蘊含利益。因此,社會需要規範的條件是行動對行動者之外的其他人具有同類性質的外部影響,但以控制此種行動的權利為交易對象的市場難以建立,接受外在影響的任何個人無法在爭取控制權的交換中獲益。規範蘊含的利益不能形成規範,也不能確保規範必然形成;但是,利益為規範提供了基礎,即接受外在影響的人們產生了對規範的需求。
在對社會規範的分析中,科爾曼還將對規範的討論與社會理論的微觀——宏觀的連接問題結合起來。他認為社會理論涉及三個組成部分:宏觀至微觀的轉變,微觀層次上個人有目的行動和微觀至宏觀的轉變。規範是宏觀層次的產物。它的基礎是微觀層次上個人有目的行動。在特定條件下,規範通過微觀至宏觀的轉變得以實現。規範一旦出現,便可引導個人的行動,從而決定個人所得利益。在某種意義上,規範的出現是典型的微觀至宏觀的轉變。儘管規範屬於系統水平,但是它來自個人行動。規範形成后,進一步影響個人行動,其途徑是掌握規範的人實施賞罰以及人們的行動與規範保持一致。規範這種自微觀水平開始,又以微觀水平終結的過程可以表示為:
通過上述的介紹,可以看到與傳統的理性選擇理論相比,科爾曼的理論不但較為精緻和系統,而且兼容了社會學重視規範的傳統。可以將科爾曼為首的社會學的理性選擇理論歸納為,以宏觀的社會系統行為作為研究的目標,以微觀的個人行動作為研究的起點,以合理性說明有目的行動。合理性是理性行動者的行動基礎,行動者的行動原則是最大限度地獲取效益。通過研究個人的行動的結合如何產生制度結構以及制度結構如何孕育社會系統行為,實現微觀——宏觀的連接。
阿羅和西蒙等人以有限理性取代完全理性,使理性選擇的預設條件較為貼近現實生活。帕累托、韋伯和諾思等人揭示了人類行為的多樣性,表明雖然在現代生活中理性行為佔有重要的位置,但是人的行為也有非理性的一面,用理性主義的行為觀去研究所有的人類行為是不合適的。科爾曼和霍奇遜等人提醒我們必須關注制度化對個人偏好和目的的影響作用,不要把個人偏好和目的作為一成不變的外生變數。科爾曼將社會學強調製度結構的傳統植入理性選擇理論,將此理論精緻化和系統化,並試圖藉此理論解決社會理論中微觀——宏觀的連接問題。理性選擇理論並非完美無缺,也不可能解釋所有的社會行為。理性假設的有效範圍是有限的。
有鑒於此,泰勒(Taylor,M.)提出了狹義理性選擇的概念,試圖為理性選擇理論尋找一塊合適的園地。他的理論前提是:
1.理性行動是根據既定信仰達到既定目標的工具性行動;
2.行動者是利己主義的;
3.誘因的等級序列是有限的。
泰勒認為理性選擇理論的應用範圍不是無限的。只有在下列條件下運用理性選擇理論才是有效的:
1.行動者可作的選擇是有限的,即不是多到無從選擇,也不是少到無可選擇;
2.誘因是清楚和實質性的;
3.行動的選擇對個人非常重要;
4.有人曾在類似情境下作出選擇,有前車之鑒。
社會科學理論是在不同的理論立場的爭論之中發展的。幾乎每一種理論立場都有它的長處和弱點。我們不能因為某種理論立場存在解釋死角就置之不理。明智的做法可能是在充分認識它的偏閉,尤其是認真對待它的宿敵的批評的前提下,為它尋找一塊合適的園地。
首先,接受對傳統的理性假設的的批評:
1.改變傳統的完全理性的假設。以有限理性取代完全理性,以管理人代替經濟人,以尋求滿意代替尋求最優,使理性選擇的預設條件與現實生活較為接近。
2.承認人的行為也有非理性的一面。注意區分人的行為中的理性行為與非理性行為,只把理性行為納入理性分析的範圍。
3.關注制度文化對個人偏好和目的的影響作用。將個人的偏好和目的作為受制度和文化影響的內生變數,將之納入研究的範疇。
其次,參考泰勒的狹義理性選擇的概念,將理性選擇理論“狹義化”或者說“條件化”,清楚和具體地列舉理性選擇理論可發揮解釋效力的條件和時空,例如泰勒所說的,行動者可作的選擇是有限的;誘因是清楚和實質性的;選擇對個人非常重要;有前車之鑒。在滿足條件時才運用理性選擇理論。
再次,正確處理制度與個人行動選擇之間的關係:
1.應該清楚地意識到,對個人理性行動選擇的研究的目標不是為了刻劃個人自私的心理,而是為了考察何種制度會使追求利益的個人有搭便車的機會,或者說何種制度可以減少個人搭便車的機會,使個人在追求個人利益的過程中不損害他人或社會整體的利益,從而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2.通過研究個人行動選擇和社會交往的過程中怎樣通過行動權力的交換產生制度結構,以及制度結構如何孕育社會系統行為。
3.將既定製度結構視為個人行動選擇的邊界。不同的制度提供不同的行動空間和備選條件,個人選擇的分析必須以對制度的把握和理解為前提。
上述立場可以使理性選擇理論更接近現實社會,更具有解釋效力。同時也有助於將源於經濟學,強調個人選擇的理性選擇理論引入強調製度約制的社會學,使之“社會學化”。此外,還可以為處理社會學方法論中個體主義與集體主義的矛盾;微觀與宏觀或者行動與結構的連接闖出一條新路。
1.“目的論”與“同義反覆”的陷阱。
“目的論”是指用理性選擇理論來解釋社會現象時,所選擇的材料、視角、解釋路徑等都圍繞理性選擇來解釋。理性選擇理論家往往把適合於他們理論的偏好與信念賦予所研究的對象,甚至樂於將表面看來不合理性的社會實踐努力論證為實際上是契合理性選擇範式的。針對解釋實際生活中的“利他”行為,而考慮到理性選擇的“利己”出發點時,阿貝爾曾指出“理性選擇理論家在訴諸這類情感始終非常謹慎,在面對外表上的慮他(利他)時,往往會去尋求隱藏的慮己(利己)”。叭‘同義反覆”是指人們在判斷一種實現自身利益的個體行動時,由於利益沒有自主的指示,必須依靠行動過程來說明何為利益最大化,即不得不把行動說成是自己說明了自己。導致的一個結果是,理性選擇理論似乎可以對一切社會現象進行合理的解釋,譬如一個人可以眼睜睜看著歹徒搶劫而不為所動,這當然是一種理性選擇;一個人恰巧遇見有人落水而奮不顧身地營救,這也可以是一種理性選擇;不發達國家掠奪性開採自然資源,大力發展本國工業,這是一種理性選擇;發達國家通過立法禁止濫用自然資源,寧願高價從國際市場購買,以保持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這當然是一種理性選擇。表面看來,理性選擇理論能夠解釋的人類行動與社會現象越來越廣泛,實際上暗示著理性選擇理論的活力或生命力在降低,正因為如此,才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對理論進行修正補充。
2.方法論的悖論。
“理性選擇理論”走的是韋伯的“理解社會學”路線,本來是不折不扣的方法論個體主義。但既便在純粹的經濟領域,即使是嚴格按理性選擇理論建立起來的複雜經濟學模型,在解釋多個自變數對某個因變數的影響程度時,事實上總存在一個既有變數無法解釋的“殘差”。這表明,即使是在經濟領域,“不確定性”是無法排除的幽靈,而一些非理性或理性之外的因素也會產生常規的影響。相比之下,社會學比經濟學更關注理性的有限性和個體行動受文化、制度因素的制約性。這意味著,欲對複雜的個體行動作合理性闡釋,除了從個體內部作出說明外,還不得不將個體定位於外部文化、制度的框架之上。這樣實則違反了理性選擇範式所堅持的方法論個體主義原則,因為這等於承認了社會結構的地位更高,先在並獨立於個體的意圖。這樣,理性選擇範式照樣擺脫不了個體主義與集體主義、宏觀結構與個體行動的“二元對立”老問題,方法論上的悖論迫使社會學家們一直在努力彌合兩者之間的鴻溝,我們可以在科爾曼的《社會理論的基礎》中看到這種不懈的努力。然而,不容樂觀的是,由於人類社會現象的紛繁複雜,個體行動的靈活多變,使得要打通個體與集體、宏觀與微觀之間關聯的路途還十分遙遠。
3.解釋效力的質疑。
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質疑理性選擇理論的解釋效力:一方面,並非如有人稱讚理性選擇範式在確立基本假設上所採用的“奧卡姆剃刀”的方式,把多餘的問題全部去除,使假設簡單明了,從而保證了整個範式解釋的清晰和系統,避免了通常因為過大的理論雄心而希望面面俱到所導致的理論的內在矛盾,現在的問題卻是對“理性選擇理論”過多的修修補補,導致前面所提及的“目的論”與“同義反覆”的陷阱和方法論的悖論,反而大大降低了理性選擇範式的解釋力度。甚至我們可以看到分析同一對象卻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例如,面對理性化的搭便車者,奧爾森、阿羅等人都主張,提供公共物品的惟一途徑就是採取(仁慈的)專制。而尼斯卡寧和唐斯則主張,政客和官僚的最大化行為妨礙了公共物品的最優分配。但每一種立場都同樣是從一種利益最大化理性的假設推論出來的。另一方面,當把產生於“個體主義”西方文化中的“理性選擇理論”,應用到異質於西方文化傳統(譬如對於以“集體主義”為主導東方文化傳統)中的社會現象時,“理性選擇理論”的解釋力度多少令人懷疑。勿庸置疑,幾千年來受儒家文化浸淫下的中國人,所表現出來的行為取向自有不同於西方的特異之處。中國已有學者通過研究指出“中國人的社會行為的取向始終是和家長權威、道德規範、利益分配、血緣關係等四個因素聯繫在一起的”。或許,對於中國的許多社會現象,採用面子與人情的解釋模式比直接套用“理性選擇理論”來得妥帖、有效。理性選擇範式具有盲目地把西方文化和價值推向普遍主義的危險傾向,忽視甚至無視其他文明和文化的存在,早已為人所詬病。正如查默斯·約翰遜對美國政治學界中的理性選擇理論泛濫所做的批評那樣,“在文化概念上理性選擇理論完全是幼稚可笑的;與其說它超越了文化,不如說它僅僅反映了美國文化中的特有的地方偏狹主義(Parochialisms)以及像戴達盧思雜誌(Daedalus)所說的‘美國的學術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