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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祥榮

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陳祥榮,男,漢族,1962年10月生,浙江溫嶺人,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8月參加工作,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9年4月24日,陳祥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3月26日,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陳祥榮受賄案,對被告人陳祥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對陳祥榮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人物履歷


1981.09-1985.07 浙江水產學院(現浙江海洋學院)海洋捕撈專業學生;
1985.08-1987.05三門縣健跳鎮團委副書記、書記,鎮黨委委員;
1987.05-1991.05 共青團三門縣委副書記、書記;
1991.05-1992.01 三門縣黨的工作達標領導小組副組長(正科);
1992.01-1992.05 三門縣沿江區委書記;
1992.05-1993.06 三門縣裡浦鎮委書記;
1993.06-1994.12 三門縣計經委主任、黨組書記;
1994.12-1997.11 天台縣委常委、宣傳部長;
1997.11-1998.09 天台縣委常委(1997.05-1998.12在浙江省委黨校經濟學專業研究生班脫產學習);
1998.09-2000.07 臨海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2000.07-2005.06 臨海市委副書記(2003.09-2003.12在浙江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5.06-2006.03 椒江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2006.03-2011.07 台州市椒江區委副書記,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區長、黨組書記;
2011.07-2015.02 台州市椒江區委書記。
2015.02-2016.11 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椒江區區委書記
2016.11-2019.09 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任免信息


2014年12月,擬提名為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候選人。
2015年2月6日,台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舉行了第三次全體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的形式,補選陳祥榮為台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
2016年11月14日,全區領導幹部大會召開,宣布省委、市委關於椒江區黨政主要領導人事調整的決定:免去陳祥榮同志的中共台州市椒江區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2017年4月1日,台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陳祥榮為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4月24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委消息: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祥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9月26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委對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陳祥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陳祥榮喪失理想信念,背棄黨性原則,與他人串供、轉移涉案物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違規享受臨時周轉住房;隱瞞不報本人及家屬以他人名義持有的大額股票情況;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獲取巨額收益;道德敗壞,生活糜爛;與私營企業主勾肩搭背,大搞權錢交易,在企業上市、土地出讓、房產開發等方面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陳祥榮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浙江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浙江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祥榮開除黨籍處分;由浙江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台州市第五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10月,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陳祥榮(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陳祥榮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開庭審理

2019年12月27日上午,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陳祥榮受賄一案。
舟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0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陳祥榮利用擔任臨海市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台州市椒江區區長、區委書記,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用地、土地出讓金返還、工程承接、土地增值稅減稅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有關人員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28.73948萬元。2019年1月8日,陳祥榮主動到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投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並已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陳祥榮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陳祥榮自願認罪認罰,最後陳述時表示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親屬和新聞記者等3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公開宣判

2020年3月26日,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祥榮受賄案,對被告人陳祥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陳祥榮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8年,被告人陳祥榮利用擔任中共臨海市委組織部部長、市委副書記、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椒江區委書記、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企業上市、項目用地、房產開發、工程承接、工作調動、稅費減免、糾紛解決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在2009年至2018年間先後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28.7394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祥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陳祥榮在紀檢監察機關對其進行審查調查前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節,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陳祥榮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