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原因論

犯罪原因論

犯罪原因論(etiology of crime)是指關於犯罪行為產生原因的學說與觀點。根據解釋犯罪原因包含因素的多少,可分為單因論和多因論。單因論如貧窮、智能、體型、人種、面貌、顱相、學習、環境、疾病等,都曾被認為是影響犯罪的唯一因素。現代犯罪學認為,犯罪由多種不同因素造成,如經濟狀況、家庭結構、人格、環境、智商、教育程度、思維模式、個人經歷等,均影響犯罪行為的產生。多數學者認為,犯罪是個體遺傳素質、後天環境和教育三者綜合作用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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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據研究犯罪原因所運用的不同學科理論,可分為以下流派:(1)哲學犯罪原因論。主要以人的“性善”或“性惡”,或以“自由意志”或“選擇命運”等哲學觀解釋犯罪。如以貝卡利亞為代表的犯罪古典學派。(2)生物學犯罪原因論。主要以人的遺傳素質或體型、疾病、染色體生物化學因素、神經生理因素解釋犯罪。義大利犯罪學家龍勃羅梭是較早的犯罪生物學派的代表。(3)社會學犯罪原因論。較重視犯罪的社會原因,認為生物學因素和心理學因素只有與社會因素相結合才能起作用。主要包括文化衝突理論、社會異常論、副文化群論、社會生態學理論、標籤理論等,代表人物有塞林、默頓等。(3)精神病理學犯罪原因論。主張人之所以犯罪,主要由其精神上的缺陷所致。可分為病態人格說、低能說等。主要代表有德國精神醫學家施奈德、美國精神醫學家W.希利等。(4)心理學犯罪原因論。認為犯罪心理源於人的心理本能,即稱之為本源性的心理原動力。主要有侵犯性(攻擊性)說、利慾性說、性衝動說、權欲性說等。以精神分析學派和新精神分析學派的有關見解為代表。(5)學習理論的犯罪原因論。強調犯罪是後天習得的。主要有塔爾德的犯罪模仿論、E.H.薩瑟蘭的不同接觸論、艾森克的條件反射論、班杜拉社會學習論等。中國學者主張犯罪綜合動因論,強調犯罪心理結構在其中的動力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