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值條款
保值條款
通常,買賣雙方願意選擇匯率穩定的貨幣作為計價貨幣。但在匯率不穩定的情況下,若合同中採用的計價貨幣對其中一方不利,這一方可通過在合同中訂立合適的保值條款,把所承擔的匯率風險考慮進去。貨幣保值條款主要是確定一個價值穩定的"參照物"(如黃金、硬貨幣或一籃子貨幣),然後將商品價值折算成參照物,最後在支付時再以參照物的數量折算回所需要的貨幣。
進出口商在交易時首先確定合同計價貨幣,然後選擇另一種貨幣或一組貨幣作為保值貨幣,把雙方自由約定的保值貨幣與合同計價貨幣的匯價明確規定在合同之內。在進口方支付貨款時,如果合同計價貨幣與保值貨幣的現行匯率和合同規定的不同,則合同總金額應據此作適當調整。
貨幣保值條款主要有黃金保值條款、硬貨幣保值條款和一籃子貨幣保值條款等。
黃金保值條款
例如,中國出口商需要得到人民幣100元,協商規定3個月後用日元支付。初始日期:1元人民幣=10日元,1克黃金=1000日元,即100元人民幣=l克黃金=1000日元。3個月後:日元貶值,l元人民幣=20日元,1克黃金=2000日元。這時,如果不訂立保值條款,則1000日元只能換回人民幣50元。如訂立保值條款,則無論日元如何貶值,到期必須支付以10克黃金表示的日元,這時,日本商人應付2000日元,再按1元人民幣=20日元,中國商人可得到100人民幣。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黃金保值條款在固定匯率時期流行,目前已經很少被使用。
硬貨幣保值條款
可以將其理解為上例中的黃金換成了某種硬貨幣。但雖然是以硬貨幣保值,該條款根據計價和結算貨幣的不同還可以分成三種,進出口商可以根據業務的情況,選擇一種使用。第一,硬幣計價,軟幣支付。在合同中明確支付時按照支付貨幣的現行牌價進行支付。第二,軟幣計價,硬幣支付。即將商品單價或總金額按照計價貨幣與支付貨幣當時的匯率,摺合成另一種硬幣,按另一種硬幣的金額進行支付。第三,計價貨幣和支付貨幣均為同一軟幣。在簽訂合同時確定該軟幣與另一硬幣的匯率,支付時按當日匯率折算成原貨幣支付。
例如:某進口合同規定,計價和結算貨幣均為法國法郎,按合同成立日法國法郎和美元買進牌價之間的比例折算,相等於xx美元。在付款日,按當天公布的法國法郎和美元買進牌價之間的比例,由出口商決定將應付的全部或部分美元金額摺合成法國法郎支付。第三種情況的例外是,進出口商商定軟幣和硬幣的匯率,如果軟幣和硬幣的比價超過該匯率的一定幅度時,才重新調整原來的價格。這個方法比較靈活,適用於交往密切或者長期合作的客戶之間,如果軟幣對硬幣的貶值幅度比較小(如不超過1%),貨價不作調整的舉動,顯示了出口商對客戶的關照,有利於雙方關係的長遠發展。
一籃子貨幣保值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