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金融
非正式金融
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IF),非正式金融是指不通過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來融通資金的融資活動和用超出現有法律規範的方式來融通資金的融資活動的總和。當前學術界之所以忽視對非正式金融問題的研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對非正式金融的概念界定不清或過於狹隘,沒有看到非正式金融的廣泛性、滲透性及其與正式金融的交叉性和交替性。因此,要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必須從明確非正式金融的概念開始。
總括目前對非正式金融概念的認識,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 IF)的概念可有狹義、廣義及本文所要提出的標準義之分。
1.狹義的非正式金融,是指犯罪金融(記作IF1)與違法金融(記作IF2)。即:IF = IF1 IF2 這裡主要是指直接與現有的法律法規相對抗的、對經濟金融生活產生直接破壞性影響的金融活動。其基本特徵是隱蔽性,或形式的公開而實質的隱蔽性。
2.廣義的非正式金融,是指官方或法定金融體系以外的未被法律法規認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狹義的非正式金融之外,還包括:地下金融(非公開或秘密金融,也稱黑色金融/黑市金融/灰色金融,記作IF3),民間金融(局部半公開金融,記作IF4)。即:
IF = IF1 IF2 IF3 IF4
這是目前對非正式金融的最普遍的理解。其主要特徵是將正式金融與非正式金融劃分為界限分明的兩大陣營,並隱含著“官方的或法律框架內的即為正式的,而非官方的或法律框架以外的即為非正式的”這一基本判斷標準。而這一判別標準實質上是靜態的、機械的和形而上學的。事實上,官方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3.非正式金融的標準義。為了更加科學全面地重新界定非正式金融的概念,本文提出,非正式金融的標準義,應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規及其他正式形式認可或直接認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廣義的非正式金融之外,還包括正式金融主體的未被法律法規正式或直接認可的金融(記作IF5),民間及官方的非正式金融主體的未被法律法規正式或直接認可的金融(記作IF6),以及暫未被法律法規認可的金融創新(IF7)。即:
IF = IF1 IF2 IF3 IF4 IF5 IF6 IF7
此非正式金融的標準義,僅以一切非正式金融的共同特徵,即未被法律法規正式或直接認可為判別非正式金融的唯一標準。其基本思想是:不再靜態地、機械地、形而上學地甚至人為地劃定非正式金融的範圍,而是認為正式金融與非正式金融之間有著歷史的辯證關係,是彼此滲透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一定形式相互轉化的。即正式之中有非正式,而非正式之中又蘊涵著正式。
非正式金融可從各種不同角度進行分類。當然,這些類型之間的界限並非固定不變的。其主要有:
1.按非正式金融所處地域的不同,可劃分為:
(1)國際非正式金融(inter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即非正式金融發生、活動及影響的地域範圍是國際性的。如:國際宏觀對沖基金(Hedge Fund),國際遊資(hot money),國際洗錢,金融危機的國際傳染及各國各種違反國際金融規則的行為(日本政府對日元貶值的放任及以鄰為壑的做法)等。國際非正式金融的行為主體,既可以是各種非正式金融機構,也可以是正式金融機構(如某國政府或中央銀行)。國際非正式金融按其活動及影響的範圍大小,還可進一步劃分為:1)全球性非正式金融(global informal finance),即對全球經濟金融產生影響的國際非正式金融;2)區域性非正式金融(multi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即僅對某個國際區域產生影響的國際非正式金融。
(2)國內非正式金融(domestic informal finance)。即非正式金融產生、活動和影響的地域範圍僅限在一國範圍內。國內非正式金融按其活動及發生作用的地域範圍大小,又可具體劃分為:1)全國性非正式金融(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2)地方性非正式金融(local informal finance)。
2.按非正式金融發生作用和持續的時間長短,可劃分為:
(1)長期性非正式金融(long-term informal finance)。即對經濟金融整體系統及正式金融發生長期作用和具有長期影響的非正式金融。如:正式金融的局限性所造成的民間金融的存在和發展。
(2)中短期非正式金融(moderate-term informal finance )。即對經濟金融整體系統及正式金融僅發生中短期作用和僅具有中短影響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國權威官方媒體發表社論干預股市的階段性價格的行為及其階段性影響。
(3)短期非正式金融(short-term informal finance)。即對經濟金融整體系統及正式金融僅發生短作用和僅具有短影響的非正式金融。如:股市中主力機構的短期“坐莊”行為及其影響。
以上這三種類型不是固定不變的;它是根據當時的一定經濟金融條件確立的;若這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非正式金融的時間類型也將隨之發生轉化。
3.按非正式金融對國民經濟及正式金融所起的作用性質的不同,可劃分為:
(1)積極型非正式金融(posi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對國民經濟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積極、促進作用和貢獻的非正式金融。如:網路金融產品創新。
(2)中性非正式金融(neutral informal finance)。即對國民經濟及正式金融沒有直接但有間接影響的非正式金融。如:非正式、較規範的委託理財業務。
(3)消極型非正式金融(nega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對國民經濟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消極、干擾、抵製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福建“地下外資保險”。
(4)破壞型非正式金融(destruc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對國民經濟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破壞或取代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國股市的“惡庄”行為。這四種類型的非正式金融在一定條件下也是可以轉化的。
4.按非正式金融主體性質的不同,可劃分為:
(1)正式金融單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國的“基金黑幕”事件。
(2)非正式金融單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國官方權威媒體受權對中國股票市場的直接干預。
5.按非正式金融的公開程度的不同,可劃分為:
(1)顯性非正式金融。即完全或基本公開發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暫不被正式認可的金融創新及中國目前證券欺詐行為的民事賠償的訴訟難現象等。
(2)半顯性(或半隱性)非正式金融。即採取半公開方式發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國股市的一、二級市場的不均衡現象。
(3)隱性非正式金融。即以非公開或隱蔽方式發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國的私募基金現象。需要說明的是,顯性非正式金融不一定就是積極型非正式金融;半顯性(或半隱性)非正式金融和隱性非正式金融,也不一定就是消極性甚至破壞型非正式金融。
非正式金融作為與正式金融並駕齊驅的一個重要金融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組成部分:
1.非正式金融產品(informal financial products)
這是非正式金融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微觀基礎,是金融產品總量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銀行類產品(informal banking,如民間錢莊的儲蓄及借貸),非正式保險類產品(informal insurance, 如民間互助基金會),非正式股票類產品(informal stocks, 如私募股權憑證),非正式債券類產品(informal bonds, 如民間集資),非正式基金類產品(informal funds, 如私募基金及行政事業基金性收費),非正式博彩類產品(informal gambling, 如中國相當一部分A股、ST股及稅務局的憑發票抽獎等)及非正式金融衍生工具(informal derivatives, 如外匯黑市中的貨幣互換)等其他暫未得到法律法規正式認可的創新型金融產品。
2.非正式金融機構(inform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非正式金融行為的主體未必如一般人所想象的都是非法組織,而是包括有相當一部分的正式組織(包括金融性和非金融性單位,甚至還包括官方機構和重要媒體)。即從總體上看,非正式金融主體與正式金融主體之間是沒有一個嚴格清晰的界限的。它主要包括:非正式商業銀行,非正式保險公司,非正式基金管理公司,非正式證券公司,非正式金融諮詢機構,非正式金融主管部門及非正式金融傳播媒體等。
3.非正式金融市場(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s)
非正式金融市場是非正式金融產品交換的媒介場所。其也分為有形市場(tangible markets)和無形市場(intangible markets)。它主要包括:非正式股票市場(informal stock markets),非正式債券市場(informal bond markets),非正式基金市場(informal fund markets),非正式資金借貸市場(informal loan markets)及非正式博彩市場(informal casinos)等。
4.非正式金融規則(informal financial rules)
非正式金融規則,以不成文的形式,以長期信用利益為基礎,以正式金融規則為借鑒,以約定俗成的操作手法為具體內容。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金融准入及退出規則,非正式金融調控規則及非正式金融交易規則。
5.非正式金融活動(informal financial activities)
依據非正式金融活動的範圍及其影響,非正式金融活動又可分為體系內和體系外兩大部分。
(1)非正式金融體系內活動(internal activitie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依照其自身發展變化規律而進行的活動,一般不對正式金融產生直接影響。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交易(informal financial transactions);2)非正式金融創新(informal financial innovation);3)非正式金融併購(informal financial M&A);4)非正式金融退出(informal financial exit)。
(2)非正式金融的體系外活動(external activitie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作用與正式金融的活動,一般對正式金融產生重要直接影響。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對正式金融的干預;2)非正式金融對正式金融法定主導地位的爭奪;3)非正式金融對正式金融所遺留空白的填補;4)非正式金融對正式金融的衝擊和破壞。
一、非正式金融與正式金融的關係
1.歷史淵源關係
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先於正式金融。其實,以歷史的角度審視,金融(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機構等)從其誕生之日起,就先是以非正式金融的面目出現的,就是非正式的,就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存在和發展的。直到今天,世界上的大部分金融創新也都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進行的。從歷史根源上說,正式金融是來源於非正式金融的;它可看作是非正式金融經法制固化后的產物。一句話,從歷史的角度審視,非正式金融是正式金融的初級或原始形態。
2.辯證關係
首先,非正式金融與正式金融之間存在相互排斥、對立的關係。此點無需多言。其次,非正式金融與正式金融之間存在相互依存和互為補充的關係。非正式金融可在相當程度上彌補正式金融的各種“覆蓋空白”、缺口或缺陷,如:地區空白、產品空白、行業空白、需求缺口、體制缺陷及管理缺陷等。第三,非正式金融與正式金融之間並不存在一條嚴格的界限。他們之間在一定條件下既可相互轉化,還可相互包容。這就是說,在一定條件下,非正式金融可轉化為正式金融,正式金融也可轉化為非正式金融;同時,正式金融內部往往也程度不同地包含有非正式金融成分,非正式金融往往也承擔著正式金融的任務。這種相互轉化與包容,歸根到底,是由實際金融需要與現實金融體系之間的矛盾引起的。
二、非正式金融與正式金融的相對地位
1.非正式金融與正式金融交替佔據主導地位
是由非正式金融還是由正式金融佔據金融體系全局或局部的主導地位,並不是以人的意志或法律的規定為轉移的,不是所謂理所當然的或一成不變的,尤其不能認為正式金融理所當然地就是佔據主導地位的。實際情況是,金融主導地位的取得,是非正式金融與正式金融在一定條件、一定時期和一定範圍內的相互博弈的結果。其主要表現為非正式金融與正式金融交替佔據金融整體或局部的主導地位。尤其需要強調的是,非正式金融有時可承擔正式金融的一些職能,甚至比正式金融更強,有時甚至起到了關鍵性作用。如中國當前的股票市場就基本是由非正式金融力量主導的市場。
2.非正式金融的經濟金融地位的基本計量指標
從理論上看,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往往不僅僅是使原來經濟金融分析曲線發生平移式位移,而是使之發生變形或扭曲。為能進一步定量分析和研究非正式金融,提出以下衡量非正式金融的經濟金融地位和作用的基本定量指標:
(1)IFIR = QIF / GDP。這裡,IFIR = 非正式金融相關比率,QIF = 非正式金融總量該指標反映了非正式金融在國民經濟中的實力與地位。
(2)WIF = QIF / QF。這裡,WIF = 現實金融體系中的非正式金融比重[i],QF = 金融總量該指標反映了非正式金融在現實金融體系中的實力和地位。
(3)WIF’= QIF’/ QFF。這裡, = 正式金融內含非正式金融比重[ii],QIF’= 正式金融內含的非正式金融量,QFF = 正式金融總量。該指標反映了非正式金融對正式金融的“侵蝕”程度。
(4)非正式金融警戒線和壓抑線。前者即上述三項比重的理論上限;實際值如達到或超過此警戒線,則說明非正式金融的比重過高,金融體系處於官方失控狀態(並不意味著金融體系必然混亂)。後者即上述三項比重的理論下限;實際值如達到或低於此,則說明非正式金融受到的金融壓抑過分,金融創新極其困難。
經濟發展中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原因有:
1、市場經濟迅速發展誘發的巨大投資需求與有限的資金供給之間的矛盾。
隨著中國經濟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非公有制經濟取得了長足發展,在國民經濟中所佔比重日益提高。非公有制經濟大多處於資本積累的中早期階段,經營業務和經濟規模迅速擴展,光靠非公有制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自身內部積累機制,已很難滿足其巨大的投資需求。同時,目前正式金融尚無法滿足非公有制經濟的巨大資金需求。儘管公有製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所有制結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但非公有制經濟在貸款方面很難享受與公有制經濟同等的待遇,按現行的規章制度,非公有制經濟很難從銀行獲得所需資金,或者貸款附加成本太高。另外,農業銀行基層分支機構和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方式、經營作風、經營能力也不能適應農村多元化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中國每年新增貸款中只有不足1/4的信貸資金流向了非國有企業。許多非公有制經濟在求貸無門時,只能求助於非正式金融。
2、正式金融機構不願向非公有制企業貸款。
儘管對國有企業貸款的回收率與使用率都可能更低,但這些貸款均有上級指令或某種政策依據,即使出現拖欠、呆帳、壞帳,銀行與企業的信貸交易仍有可能完成。但是,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貸款則不同,銀行與信貸人員必須對貸款的按期還本付息負責任。由於現實的金融交易具有明顯的信息不對稱性、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使正式金融機構和貸款人員不敢輕易向非公有制經濟發放貸款,從而在主觀上限制了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資金供給。
3、對高利率的追求產生了大量的願以非正式金融渠道融出資金的動因。
在西方發達國家,存在著許多具有不同收益率、不同風險程度、不同期限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偏好的投資者或儲蓄者基本上能夠比較滿意地以某種正式金融工具或渠道融出資金,通常無需求助於非正式金融。而中國居民在儲蓄投向方面的選擇非常有限,居民儲蓄大致有下列三方面投向:第一,用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或手持現金。這種投向儘管安全,但收益率太低,許多居民願意接受風險更大、收益更高的投資工具;第二,用於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風險領域的投資。許多居民不願接受高風險的投資工具;第三,用於民間借貸、各種盈利性集資、抬會等非正式金融領域。這種投資的風險介於前兩類投資工具之間,而收益明顯高於第一類,因而被許多居民所接受。
4、中國現有的文化背景有利於非正式金融的擴張。
根植於傳統文化之中的信任機制、聲譽機制,是許多非正式金融交易得以發生的深層原因。在基本上處於自髮狀態、缺乏正式的法律協調的情況下,民間借貸和社會集資等非正式金融交易仍然保持80%以上履約率,是一個明顯的證明。同樣,儘管純投機性的非正式金融交易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通常能保持很高的履約率,沒有根植於傳統文化之中的信任機制和聲譽機制的介入,這是不可想象的。
一、從積極性看:
1、非正式金融促進了中國非國有經濟的發展。
在因種種原因國有專業銀行只能向非國有經濟提供有限的信貸資金供給之時,非正式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非國有經濟在生產經營上所需的資金,彌補了正式金融信貸資金的不足。如果沒有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及提供的巨額資金,非國有經濟就不可能有持續十幾年的快速增加,整個國民經濟也就不可能擁有日益重要的國際地位。人們是否可以這樣說:改革開放以來,非正式金融呈不斷擴張的勢態,恰恰說明了非正式金融在非國有經濟的發展中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非正式金融的擴張,是迎合非國有經濟快速發展提出的多樣化投資需要的必然結果。
2、非正式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資金供求矛盾。
非正式金融以其獨特的、靈活的、多樣化的方式,廣開融資門路,聚集了一筆筆國有專業銀行無法籌集到的資金。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緊張的資金供求矛盾。另外,非正式金融緩解了銀根緊縮所引起的震蕩。非正式金融為眾多的小企業和民營企業融通了資金,避免了被緊縮性宏觀調控“卡死”,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減震器”的作用。
3、非正式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使正式金融的資金誤置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糾正。
中國的正式金融體系中,市場機制的介入程度仍然很低。把資金誤置給並不具有高收益的投資機會的借款人經常發生。而且,槓桿作用具有把資金分配給原始財富擁有量大、資信狀況好的企業的明顯傾向。但這些企業並不一定擁有高收益的投資機會;相反,許多弄不到資金的經濟主體卻擁有高收益的投資機會。這表明,正式金融體系存在著明顯的資金錯誤配置及其引發的低效率。因此,通過非正式金融渠道,在擁有資金但不擁有高收益投資機會的經濟主體與擁有高收益投資機會但不擁有資金的經濟主體之間進行資金的重新配置,這種非正式金融活動,明顯地提高了社會資金的使用效率和社會資源配置效率。
4、非正式金融活動給整個金融體系注入了市場因素和競爭因素,為銀行商業化、市場化提供了非正式的試驗場所和借鑒。
隨著非正式金融的崛起,非正式金融活動運用市場機制吸引了大量的居民儲蓄,分流了國家專業銀行的存款,打破了國家專業銀行對存款業務的壟斷地位,增加了國家專業銀行的經營壓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體系的多元化,促進了中國金融業的競爭。而且,非正式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在經營中始終關心資金的償還性、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具有內在的市場競爭和風險防範意識。這不僅與國有專業銀行的計劃體制“遺風”形成鮮明對比,而且也為國有銀行商業化、市場化提供了一些啟示和借鑒。
二、從消極性看:
1、加大了資金“體外循環”,造成了金融信號失真。
非正式金融活動在其高利率的吸引下,誘發了大量資金以現金形式流出銀行體系,分流了銀行存款。調查顯示,大多數非正式金融交易是以現金方式進行的。現金交易的增加,不僅相應地增加了貨幣流通量,減弱了銀行的支付能力,從而增加了中央銀行現金計劃執行的難度;而且因其隱秘性而降低了整個國民經濟的透明度,造成金融信號失真、削弱了中央對國民經濟的控制能力、降低了社會資金分配效率。另外,非正式金融的隱藏隱秘性,使有關部門無法追查其真實的業務狀況,無法準確地掌握放款人的利息收入,從而造成了部分稅收的流失。
2、非正式金融的不規範、高利率、高風險、隱秘性,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金融秩序,帶來了社會不安定因素。
非正式金融交易通常很不規範,一般都沒有合法的法律手續、可靠的信用擔保和資產抵押,缺乏必要的監管機制,處於比較混亂的白髮狀態;而且所融通資金的投向具有較大的盲目性,風險較大。那些負債率高、資信狀況差的企業,在融資后一旦發生經營風險,即面臨倒閉的可能,必將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且,用於民間借貸或社會集資等非正式金融交易的資金,大都是投資者的“養命錢”。一旦這些投資難以收回,必將糾紛四起,給社會經濟帶來很大的不安定因素。一些非國。有經濟主體為吸收儘可能多的資金,往往在利率上互相攀比,導致利率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幾倍;而且,由於地區分割,非正式金融的利率多而雜亂,這些均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另外,民間信貸、社會集資等非正式金融活動沒有列入人民銀行的管理範圍,也沒有約束這些非正式金融活動的明確的法規。在許多地區任其發展,自生自滅,嚴重地擾亂了當地金融秩序。尤其是如果大量銀行貸款通過非正式金融渠道流向股票市場和期貨市場等領域從事投機性炒作,這不僅會助長中國經濟的泡沫化,而且會給中國經濟的未來走勢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
1、對經濟發展中的非正式金融活動,應分清類別,積極引導它們向正式金融轉化。
民間借貸、社會集資等經濟發展中的非正式金融,是中國在經濟起飛階段為滿足非國有經濟快速發展而產生的,是對正式金融系統的一個彌補,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雖然經濟發展中的非正式金融有對國民經濟消極影響的一面,但其對國民經濟的消極影響,很大程度上可歸因於非正式金融遊離於正式金融體系之外,自發發展所導致的種種弊端。因此,把經濟發展中的非正式金融視為異己、全盤否定,是不對的。這不僅不可能根絕非正式金融活動,而且會使其以更加隱秘的方式進行活動,從而進一步降低國民經濟的透明度和金融系統的可控程度。
因此,對待經濟發展中的非正式金融,首先要改變在政策上嚴令禁止、在實際上放任自流的做法,要承認其在當前中國經濟體系中存在的合理性,確立其存在的合法地位;然後,通過規範非正式金融的交易手續、推行民間金融交易契約化和法律化、規定融資利率的最高限、積極倡導互助性的低息借貸活動等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向正式金融轉化。把有些從事民間借貸等活動的融資機構予以規範化,把它們辦成民間銀行、辦成地方性的非公有產權性質的正式金融機構。規範經濟發展中的非正式金融機構,可採取下列措施:(1)所有民間金融交易都必須有正式的交易契約文書憑證;(2)利率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利率的4倍;在此範圍內各地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對最高利率作相應調整;(3)建立民間金融交易的監管機構,規定所有民間金融交易均需在監管機構登記備案,以便加強風險防範和加強民間金融交易的管理;(4)利用法律手段保持民間金融交易債權人的利益;未在監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民間金融交易將視為非法,不受法律保護; (5)推廣民間借貸的公證、擔保和抵押制度,加強風險控制;(6)儘快制定有關民間金融交易的立法。
2、嚴禁高利貸活動,整治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機構。
高利借款資金大多被用於非生產性領域和非法交易活動,助長了社會上的非法經濟活動和鋪張浪費;而且由於高利貸的利率太高,履約率較低,容易引發種種社會不安定因素。凡從事高利貸活動的,法律部門不僅對放貸者的債權不予保護;而且一經發現,要對其進行嚴厲處罰,把一切民間金融活動納入規範化的民間金融交易之中。地下錢莊等地下金融機構涉及許多公眾的借貸活動,儘管在一定程度上為正式金融機構尚無法發揮作用的領域融通資金作出了貢獻,但由於它們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其業務活動也不受有關部門監督,很容易引發借貸糾紛和金融詐騙事件,擾亂金融秩序。應嚴令禁止地下錢莊活動,對違法經營者從經濟上和刑事上進行嚴厲打擊。但對一些確具備一定的註冊資本金、能夠依法正當營業、履約率較高的“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機構,應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經人民銀行批准,轉為合法民間金融機構,予以正式化。
3、改革農村金融體系,建立以中國農業銀行為主導、以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和私營金融機構為補充的多元化的複合型金融體系。
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核心是組建農村信用合作銀行,實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聯合。農村信用合作銀行應真正體現合作制原則,成為農民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自助互惠的金融機構,不能辦成商業銀行。農業銀行應辦成真正的商業銀行,應以農村二、三產業為服務對象,並按信貸原則組織經營,允許農業銀行在城市開展業務。為防止農村資金通過農業銀行外流,充分保證為非公有制經濟提供融資服務,應規定農業銀行對其所在社區的最低貸款比例。其它商業性金融組織(各種合法化的民間信用組織)的經營活動必須經中央銀行或經中央銀行授權的有關部門批准,實行公開營運、掛牌經營。它們的借貸活動,通過業務報告制度納入綜合信貸計劃,利率不得超過國家對其規定的上限。
4、金融工具多元化。
金融工具的多元化是指為居民提供更多的可供選擇的投資工具,為借款者提供更多的可供選擇的信用形式。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居民手中的儲蓄存款數量越來越大,居民對投資工具的多樣化需求也愈加明顯。由於現有的投資工具要麼收益太低(如銀行存款),要麼風險太大(如股票投資),無法滿足投資者的需要。在沒有更好的可供選擇的投資工具時,大量居民儲蓄流向民間借貸等非正式金融領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必須通過金融創新,為居民提供更多的期限不同、風險不同、收益不同的投資工具。一旦居民能夠通過正式金融渠道選擇比較滿意的投資工具,居民投向非正式金融領域的儲蓄資金就會自動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