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典當

動產典當

動產典當是指當戶將屬於自己合法所有的,可以在時間、空間上改變佔有方式的財產作為物質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動產典當的缺點


動產典當的缺點是,交易成本較高,日常業務瑣瑣碎,當物價值畢竟有限。

動產典當的分類


動產典當可以分為動產抵押典當動產質押典當
1.動產抵押典當
動產抵押典當,指以動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在不轉移動產佔有的情況下,在約定的期限內典當行申請資金的典當方式。當期屆滿時,在當戶不履行債務時,典當行有權通過拍賣或者轉讓的方式就處理收回的價款優先受償。動產抵押典當基本上具備了不動產抵押典當所具有的一切屬性。但動產與不動產相比可知動產是可自由移動的物,是比不動產豐富多樣而其價值又不亞於不動產的物。
2.動產質押典當
動產質押典當業務是指將動產(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典當行指定或認可的倉庫作為質押物,典當行據此向企業發放貸款融資方式。得到典當行資質認可的倉儲公司在典當期間對當物進行監管,並承擔當物短少、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

動產典當的承典人


一、動產典當中承典人的權利
(1)典物佔有權。動產典當法律關係建立之後,在典期屆滿出典人回贖典物之前,承典人可以直接佔有典物。若在出典人返還典金贖回典物之前,其請求返還典物,則承典人可以典當權尚存在為依據,其典物之上的佔有權仍存在為理由,予以拒絕。
(2)優先受清償權。在動產典當關係成立期間,如果出典人無力回贖,同時其又負有其它債務,只能以出賣典物來清償債務時,一般是通過拍賣程序,以體現典物的最高市場價格。此時,承典人可以依其典當權上的優先受償權而對標的物拍賣所得的價金優先受清償。
(3)對典當物的物上請求權。為了使承典人較好的行使典當權,使典當物充分發揮其價值效用,承典人享有對典物的物上請求權,即在動產典當法律關係存續期間,第三人對典物可能產生的侵害,或已發生的侵害,導致典物內在價值的降低時,典當權人可對於一切人,有排除或防止侵害的請求權
(4)費用償還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是指在典當關係發生之後,為了減少典物價值的損失,承典人根據約定或出於出典人的利益,對出典物進行保管維修;對於此費用,承典人可以要求山典人在回贖時一併返還,但是,如果超出了合同的約定,或超出了因保管典物所支出費用的必要範圍,則對此出典人可以不返還。
(5)在動產典當期限屆滿后的處理權。在動產典當期限屆滿后,經過一定催告期限,出典人仍沒有或不能支付典金回贖典物,則成為死當,此時,典物的所有權歸於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可以採取拍賣、寄售等方式處理典物,取得價款。
二、動產典當中承典人的義務
(1)妥善保管典物的義務。承典人對於典物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如果典當合同中有專門條款規定,則依約定來加以保管;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則承典人應像管理自己的財產那樣來管理典物,尤其是對於典物的自然毀損,應盡量將其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如果因為承典人保管不當或未盡應盡之義務而造成典物毀損滅失的,則承典人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2)返還典物的義務。當出典人在典期屆滿時,支付原典金回贖典物時,承典人應將動產典物返還,此時,不僅要返還典物,還要返還從物。如果孳息未充抵債務,則還要返還由典物所孳生的利息,承典人返還典物的對象只能是出典人,即使出典人另有債物或另設典權也是如此。
另外,如果當事人之間設立不公開姓名、典價,典當等合同條款的,典當主體間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應盡的義務,而不能因此損害對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