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妻

平妻

平妻是對商人在外經商所娶女子的一種稱呼,但是其實際法律地位仍然為妾。其在乾隆後期法定為適應於兼祧婚制的另娶妻子的稱謂,但正妻與平妻之間相當於堂妯娌。直到道光末年,正妻與平妻間才出現"兩頭大”或“對房”的說法。

基本介紹


屬類

人物稱謂詞

詞性

平妻,名詞

含義

平妻:是 一夫一妻多妾制下的一種親屬稱謂,道光後年才正式為一位以上的正妻稱為平妻。

詳細介紹


別稱

道光末年又稱 兩頭大或 多頭大,即兩個或多個妻子都是大老婆,又有 對房之稱,即與 正房(正妻)對等。

地位

是一夫多妻制度下的一種親屬稱謂,一名以上的正妻稱為平妻,即兩個都是大老婆,又有 對房之稱,即與正房對等。與妾不同的是平妻不需向元配行妾禮,但實際上的地位仍然不及元配,平妻仍然要稱元配為大姊。除了中國古代之外,六世紀前的日本與伊斯蘭教的一夫多妻也是平妻制。吳語中的 兩頭大是指不與正妻同住一處的妾,並非正妻;兼祧亦非平妻,是分屬不同宗祧的兩房人家,不屬於一家人。

現象

在古代社會,有時會出現一個男人擁有“多位平妻”的現象。

原則

三妻四妾,即一妻多妾。古書有明確記載,所謂 三妻,是指春秋時期齊國君主的一段佳話。傳說當年齊國君主立后不決,乃至朝野上下議論紛紛,後來君主戲言稱 立后三人,而事未成則卒,乃至史官未知其意,故稱 三妻。古代 極貴之人確有 三妻,即:正宮、東宮、西宮;四妾指:家中父母所賜和三妻貼身隨侍俾女各一人。
現在網路上流傳著:古代實行三妻四妾制,男人有正妻、二平妻。其實“平妻”這個詞從來都不是官方叫法,乾隆末期之前,在法律中沒有這種說法。
我國是一個宗法倫理社會,“一夫一妻”被視為婚姻的基本原則,《春秋·隱公五年》中云:“諸侯無二嫡”,意思是即使是天子諸侯也不能同時娶兩個妻。[東漢]班固編寫的《白虎通義》就曾說過:“妻者齊也,與夫齊體,自天子至庶人,其義一也。”《新唐書·儒學傳下·韋公肅》:“古諸侯一娶九女,故廟無二嫡,自秦以來有再娶,前娶後繼(繼妻),皆嫡也,兩祔無嫌。”
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實際上僅從名分而言,但從法律上規定 一夫一妻制,始於西周,為其後的歷代法律所繼承。普遍的說法認為:中國古代傳統婚姻制度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在秦漢以前有媵的說法,“古者嫁女,必娣侄從之,謂之媵。”如:周天子以王姬出嫁齊國,同姓之衛魯晉等,必以宗女媵之。貴族嫁女,必以侄女姊妹從嫁。而從嫁過去的姊妹就是媵,地位比妻子低,比妾要高,和所謂平妻一樣,實質上也是妾。而嫡妻死後,媵就能夠有機會成為正妻,但是其他來路的妾是沒有機會的。所以許多人看到以為妾可以扶正,其實不然。自秦漢以後已經沒媵了,律法明文規定了 一夫一妻、同時可以適當納妾的 制度。《孟子》:“齊桓五禁,一曰無以妻為妾”,是關於亂妻妾位的最早記載。秦朝實行一夫一妻制,《法經雜法》規定:夫有一妻二妾,則刑聝,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
《漢九律》中也規定“亂妻妾位”屬於犯罪,其中《恩澤侯表》記載:孔鄉侯傅晏,坐亂妻妾位,免。漢律已明顯表露出婚姻身份化的趨勢。
《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雖然唐律明令禁止“有妻更娶”,但在唐代的社會現實生活中,並嫡之風尤盛,當然唐朝女性對婚姻的自由度在中國各朝代中也是相當高的。《舊唐書·王毛仲傳》:“其妻已邑號國夫人,賜妻李氏又為國夫人;每入內朝謁,二夫人同承賜賚。”《安祿山事迹卷》:“(天寶)六載,加御史夫人,封 兩妻唐氏段氏並為國夫人。”《合璧事類》:“安重榮娶二妻,高祖因之,並加封爵。”雖然這種做法為官府默認,但是並不代表其合法,若有人因“有妻更娶”發生糾紛鬧到官府,官府仍會依法處理。
宋律基本沿襲唐律,只承認妻與妾,兩者地位分明,完全沒有 平妻的規定,且宋代幾乎沒有唐代的並嫡之風。《宋刑統 戶婚律》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斯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而 元代的規定《通制條格》:“至元十年,中書省御史台呈,陝西按察司申,先奉條格之制,民間婚姻聘材內一款,有妻更娶者,雖會赦,猶離之,欽此。照得,州縣人民,有年及四十無子,欲圖繼嗣,再娶妻室,或已有所生,自願者,合斷無罪,聽改為妾。戶部議得,有妻更娶,自願者,改為妾。”
外室,但是這所謂“娶妻”是不被法律與世俗承認的。
《大明律·戶律·婚姻門》規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離異(歸宗)。”
明代律法上沒有平妻。所謂平妻就是個哄外面女人的。后娶的那個,一輩子不回祖宅,不入宗族,只是外宅。要想認祖歸宗,回家就得執妾禮,想入族譜也是只能是妾,子女只能記妾生子。
清朝也有類似的規定。《大清律·戶律·婚姻》規定“妻妾失序”:“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離異(歸宗)。”
乾隆40年,才定大清附例:“如可嗣之人系獨子,而情屬同父周親,兩情相願者,取具闔族甘結,亦准其承繼兩房宗祧。”這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唯一一次對 平妻的法律規定,獨子兼祧是以一子兼承同父兄弟兩房宗祀的特殊繼承方式,一人挑兩房,兩個媳婦雖然共享一個男人,實際上屬於堂妯娌。但是仍有法律認為後娶之妻為妾,大理院認為:“兼祧后娶之妻,法律上應認為是妾,惟定婚之時,不知有妻,又不自願為妾者,許其請求離異。”
但同時刑部說帖亦云:“查有妻更娶,與其夫及夫之親屬有犯,仍按服制定擬之制,系指其夫並未兼祧兩房,后娶之妻律應離異而言。若兼祧兩房各為娶妻,冀圖生孫繼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禮,與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別先後而正名分,未便律以離異之條。”又云:“查人情莫不愛女,在明知其有妻而仍許配者事所罕有,至兼祧兩房之義,愚民多誤以為兩房所娶皆屬嫡妻,故將女許配。議禮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無庸斷令離異,有犯應以妾論,情法俱得其平。”
綜上可見,一夫只應一婦,“斷無二婦並妻之理”。於是禮法要別先後而定名分,只承認先娶者為妻,而認為後娶者為妾。若是發生服制上或刑事上的問題時自應以妾科斷。
中國古代除唐代的並嫡與清代兼祧,正妻只有1個(兼祧比並嫡更為嚴格),除非她死了休了騰出位子了,不然要想娶妻就是重婚罪,是犯罪行為。除了不可動搖的正妻,其他都是妾,法律規定了妾的極低地位。不管你叫那個人為二房、次妻、平妻還是二夫人等等,她的實質就是妾。當然 妾的來源也有多種,由高到低排列為:
1. 名門所出的庶女;
2. 平民白丁的女兒;
3. 通房丫鬟抬的妾;
4. 赤貧之家賣的女兒;
5. 戲子妾;
6. 妓女妾。
前兩種是良妾,是在官府里登記了妾書的,是有一定地位的家庭附屬成員,算半個主子,相當於小說里所說的 平妻,但是在法律上還是妾。後面幾種,是妾婢,非常低賤,類似於奴婢。
至道光末年,國家混亂,對正妻與平妻的管制才有所放鬆。往往娶旁妻亦同鼓吹、官轎,這才有了正妻與平妻"兩頭大",或稱"對房"的說法,但是這種說法並沒有得到任何官方認可。
平妻是商人中傳出來的東西(唐朝除外),正妻平妻嫡庶不分,在大家族和顧及名聲的禮義之家是很讓人看不起,是敗門風的行為。士農工商,古代商人地位很低,他們弄出來東西是不被社會主流承認的。
平妻,只在下層社會中存在(唐朝除外),大家族和顧及名聲的禮義之家,是極少可能出現平妻的情況。

淵源

中國古代某些朝代,禁止男性多娶,所以在宋朝之前,平妻這種習慣並不普遍。較為人所知的有,晉朝時的賈充先娶李婉,后因李家出事,李婉被判罪流放而離異,再娶郭槐。以後李婉遇赦,皇帝特許他娶兩個正妻,稱為“左右夫人”。
註:《晉書》記載賈充妻子郭槐聽說后深感不滿,認為自己才是輔佐賈充成就事業的人,李婉不應和她平起平坐。賈充也因畏懼郭槐,辭讓了准置兩夫人的詔書。當時賈荃為齊王司馬攸妃,希望父親與郭槐離婚,迎回李婉,但賈充拒絕,只將李婉安置於永年裡,不相往來,無論賈荃、賈濬如何哀求,賈充皆不理會,所以平妻沒有真正實現。
北周天元皇帝宇文贇五皇后並立,元配天元大皇后以外四名皇后都是 平妻。
註:宇文贇因縱慾過度,嬉遊無度,22歲就死了外室。
香港在1841年第一次鴉片戰爭后割讓給奉行習慣法的英國,所以在1911年清朝結束在中國的統治、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先後建國並實施新憲法后,香港華人仍依據《大清律例》為法例,所以保留了平妻的不平等婚姻制度,迄至1971年最後一條有關婚習俗的法律被成文法取代才正式實行一夫一妻制。
相對於妾,平妻的法律及社會地位等同於正式配偶,所生的子女被視為有遺產繼承權的嫡子女,而妾所生或非婚生子女則被視為“庶出”。
平妻亦擁有死後列名墓碑或祖宗牌位的權利,或在丈夫的第一配偶死亡后遞補法定妻子地位,在迎娶過程中亦采等同於正式配偶的明媒正娶儀式。由於元配與平妻所生之子女都是嫡出,有些男性的平妻死後,會發生兩房嫡子女爭產的事件。
除了古代中國之外,六世紀前的日本與伊斯蘭教的一夫多妻也是平妻制。

相關

1.嫡妻(dí qī)
也稱正妻,指元配,也就是 第一次娶的妻子。
與“嫡妻”相對的是庶妻,何人為嫡何人為庶,要看該女子是否為明媒正娶,但何時明媒正娶也沒有一定之規。
嫡庶制度是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內容。中國古代實行一夫多妻制度,但各個妻子之間的地位不平等,這種差別就是嫡庶之分。嫡是指正妻及其所生子女,庶指姬妾及其所生子女。嫡庶的差別在唐宋以前比較重要,經元明清而逐代減弱。中國一夫多妻最初只流行於貴族階層,平民多為一夫一妻,稱“匹夫匹婦”。
正常情況下一夫多妻的家庭裡面,一個男子只能有一位正妻,稱為 嫡妻,宋代之前只有賈充等數人因特殊情況得到皇帝許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
正妻與丈夫地位平等,在服制,車制等禮儀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比如皇后的褘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紐、約、佩、綬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在宋元之前多數朝代,無特殊許可而有兩位正妻的行為,會被處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應的杖刑處分,並被強制離婚,但後世漸趨寬鬆,明清時期有不少男性都有平妻。
男子娶妻子,一般需要娶背景相當的女子,娶親之時,通過婚書寫明雙方家庭門第、嫡庶、年齡等資料。於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虛作假,娶到不相稱的女子,無論女方地位高於還是低於男方,這段婚姻通常都會被強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責任。
娶妻的儀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後歷時一年多,諸侯則超過半年。後世娶妻儀式雖然簡化,但仍包括聘書、禮書、迎書等三樣文件(三書),經過納采、問名、納吉(又稱過文定)、納徵、請期(又稱乞日)和親迎(或迎親)六個步驟(六禮)。有時男子還須親自射雁以供奠雁儀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準備詩歌做催妝詩之用。
正妻不能降為妾,通常只在犯七出的情況下才能被休棄,而有些朝代還規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任何一條的,也不能休出(三不去):第一,經歷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喪禮;第二,娶時男方地位不高,後來富貴的,也即是所謂的不去“糟糠之妻”;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則無家可歸。
2.庶妻(shù qī)
除正妻以外的其他配偶就是庶妻,但通常稱作姬妾,按地位從高到低有媵(正妻的同族陪嫁女子)、妾的區別,另外亦會有一些沒有經過正式婚姻儀式的女性,多為婢女或妓女等賤民女子,近似現代的情婦,有時也被稱為妾,或稱侍妾。
媵在周代盛行,周代貴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稱為媵,後世鮮見。
妾一般是男子娶地位低於自己的女子,不經過三書六禮,而以較簡單的儀式納為配偶,稱為納妾,經過正式儀式所納的妾又稱為側室。妾可以買賣,但妻子不行。宋元以前,妾不能為妻,否則男方可能被處以一年半的徒刑。宋元起有男子在正妻去世或休棄之後把妾立為正妻,需要經過一重儀式,稱為扶正。明清時代,嫡庶區分不再森嚴,把妾扶正的情況更普遍,也有男子買賣妻子的情況出現。
婢女則是男子納地位卑賤的女子,比如家裡的婢女或者買來的歌妓,這些女子因為身份原因,屬於賤民階級,不能做士人之妾,只能做婢女或寵姬,近似情婦。妾和婢女之間有區別,地位不能互換,以婢為妾也是犯律,只有在婢女生子以後,才可以立為妾。婢女一類的妾常被買賣或轉贈他人。比如蘇軾就曾把兩個已懷孕的非正式妾送人,但其正式妾侍王朝雲在繼室王閏之死後,於家中地位卻等同正室,只是沒有正妻的名份。
妾所生和婢女所生子女即是庶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