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1950年建於湖南的組織機構
湖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省文聯)前身是長沙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1950年7月,經省委批准,在長沙市文聯的基礎上成立了湖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籌備委員會,下設編輯出版、聯絡、輔導、創作部及秘書處。
1953年11月,正式成立湖南省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1956年6月,內部機構作了調整,設文學、戲劇、美術、音樂舞蹈4組和刊物編輯委員會、文學幹事會。1957年成立了中國戲劇協會湖南分會。1958年5月,省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改為湖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此後,又陸續成立了作家協會、美術協會、音樂協會、曲藝協會、民間文學研究會和湖南文學編輯部。“文化大革命”開始,省文聯機構癱瘓。1971年6月,在省革委會政工組文化組下設工農兵文藝工作室。1973年6月,改為省文學藝術工作室。1978年4月,恢復成立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省文聯的主要任務是:團結全省文藝界,發展和繁榮我省社會主義文藝事業,滿足人民群眾文化生活的需要;貫徹執行“雙百”和“兩為”方針,組織和推動全省文藝工作者開展文藝創作和理論研究活動;協同和聯絡文藝界各協會、學會、分會及各地(州)市文聯的工作,並進行必要的對外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湖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文藝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同全省各文藝家協會和各市州、縣市區文聯和產業(行業)文聯的指導、聯絡、服務工作,聽取並向有關方面反映文藝界的情況和意見,負責對直屬文藝家協會和事業單位的管理。
(二)組織召開省文聯代表大會、全委會、主席團會以及省級文藝家協會代表大會;組織召開全省文聯繫統的工作、表彰和學術研討等會議。
(三)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群眾團體的密切合作,開展文藝活動,共同發展全省文學藝術事業。
(四)組織團體會員進行文藝創作和評論、學術交流、文藝展覽和演出、人才培訓和調研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文藝活動,發現和培養文學藝術人才;協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文藝活動和重大評獎活動。
(五)管理省文聯主辦的文藝報刊。
(六)加強同中國文聯及全國文藝家協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聯的聯繫,協同有關部門聯繫、組織國內外文化界的文化交流活動,開展同港、澳、台文化界的聯繫和交流。
(七)維護憲法和有關法律賦予文藝工作者和文藝團體的權益,並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八)負責團體會員的服務工作,幫助團體會員改善文藝家的工作條件。
(九)面向社區和基層,做好文藝的普及和推廣工作。
(十)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工作任務,省文聯機關設3個處(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湖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二)組織聯絡處
負責與中國文聯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聯以及全省各團體會員的聯絡、協調工作;負責聯繫有關的文化藝術社團和海內外知名文藝家,組織文藝界的國際國內文化交流活動;參與重要會議和活動的組織;組織文藝家深入生活;負責協調文聯及所屬各文藝家協會的文藝評獎、文藝研討、學術交流和文藝創作活動;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文聯報刊和社團登記工作;負責文化藝術方面社會團體的業務管理工作;負責文聯團體會員及文藝家的權益保護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報導。
(三)文化產業處
負責省文聯繫統內的產業管理,編製文化產業發展的中、短期規劃;指導、監督、協調系統內各經營性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經營、投資、基本建設方面的工作。
(四)機關黨委(對外可使用人事處印章)
負責文聯機關、所屬各文藝家協會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審計工作;負責人事、勞資、機構編製等有關工作。
省文聯所屬15個文藝家協會是:湖南省美術家協會、湖南省音樂家協會、湖南省戲劇家協會、湖南省攝影家協會、湖南省民間文藝家協會、湖南省設計家協會、湖南省曲藝家協會、湖南省舞蹈家協會、湖南省書法家協會、湖南省企業文聯、湖南省評論家協會、湖南省作家協會、湖南省電視藝術家協會、湖南省雜技藝術家協會、湖南省電影家協會。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編製(4名)實行單列。
機關後勤服務編製(4名),暫維持現狀。
省文聯主席
鄢福初
省文聯第十屆委員會主席團副主席
省文聯第十屆委員會主席團兼職副主席
省文聯秘書長
鄧清柯
省文聯主席團委員
尹律遠、田茂軍、劉曉斌、紀紅建、楊少波、陳善君、金沙
湖南省文聯第九屆章程
湖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湖南省文聯是中國文聯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湖南省文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及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為繁榮和發展湖南的文學藝術事業,為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湖南省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全省性文藝家協會、各市、州文聯、省企業文聯為湖南省文聯團體會員。全省性的行業(產業)文聯或文協,提出書面申請,履行有關手續,並經湖南省文聯主席團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
駐省中國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文藝家可集體參加湖南省文聯組織的活動,視同於團體會員。
第四條團體會員有遵守湖南省文聯章程、執行湖南省文聯決議、積極參加湖南省文聯組織的活動和繳納會費的義務;有對湖南省文聯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團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五條湖南省文聯對各團體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文藝創作、節目演出、藝術展覽、理論研討、學術交流、文藝評獎、書報刊出版、人才培訓、對外交流、權益保護等項工作,與各團體會員保持密切的聯繫,反映他們的要求,承擔其需要和可能統籌安排的事宜,對團體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湖南省文聯加強同各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文聯的聯繫合作,積極促進全省各族文藝家之間的團結,推動團體會員和廣大文藝家同台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中的文藝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的聯繫和交往,積極開展廣泛的國際文化交流,擴大友好往來,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八條湖南省文聯反映團體會員和文藝家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湖南省文聯根據政府有關政策,興辦為繁榮文藝服務的文化產業。
第十條湖南省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湖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湖南省文聯委員會履行其職責,湖南省文聯委員會閉會期間由湖南省文聯主席團履行其職責。
湖南省文聯代表大會代表由選舉代表、當然代表和特邀代表三部分組成。選舉代表由團體會員按代表分配方案推選,上屆文聯委員為當然代表,特邀代表由大會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湖南省文聯委員會委員,由各團體會員推舉候選人人選,大會主席團提名,經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等額選舉產生,獲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者當選。大會主席團可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其他方面參加湖南省文聯委員會的人選。
湖南省文聯委員會中的團體會員代表,在不再擔任該團體會員的主要負責人職務后,該團體會員單位可向湖南省文聯主席團提出由其繼任者接任湖南省文聯委員的書面申請,經主席團會議審議批准,予以替換。
以省文聯及省直宣傳、文化、高校等部門和單位領導身份當選的省文聯委員,因離休、退休、調動或其它原因,離開原工作崗位后,經湖南省文聯主席團審議批准,可由繼任者替換。
第十二條 湖南省文聯委員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文聯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由主席提名,主席團會議通過。由秘書長處理文聯的日常會務工作。
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通過民主程序予以罷免或撤換。
第十三條 從湖南省文聯領導崗位上退下來的文藝家,由湖南省文聯主席團聘任為湖南省文聯名譽委員,任期一屆。
第十四條 湖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湖南省文聯委員會召集;湖南省文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湖南省文聯代表大會和湖南省文聯委員會全體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五條 湖南省文聯的經費來源:(一)國家撥款;(二)會員會費;(三)文藝家捐贈;(四)社會贊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湖南省文聯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全省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湖南省文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