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責任論

社會責任論

社會責任論,是指刑法學新派關於刑事責任本質的學說。這一學說從社會本位主義出發,認為刑事責任就是使具社會危險狀態的人處於應受社會防衛處分的地位,認為刑事責任的根據不是客觀具體的犯罪行為,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或稱危險性格,犯罪行為僅僅是這一危險性格的外在表現,追究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不是根據犯罪行為,而是根據行為人的危險性格,因此社會責任論又稱為“行為人責任論”或“性格責任論”。

社會責任的思想出現於20世紀20年代。1923年,美國報紙主編協會制訂《報業法規》,提出報紙的責任問題。1924年,美國報紙主編協會主席C.約斯特著《新聞學原理》一書,指出報業要對社會“負責”,並認為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運用法律限制出版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不久,美國芝加哥大學校長R.M.哈欽斯主持的“新聞自由委員會”,經過調查,發表了《自由與負責的報刊》、《新聞自由:原則的綱要》等調查報告,運用了“社會責任論”這一概念。英國皇家報刊委員會也在1949年提出報告,強調報業的社會責任。

簡介


主張有限制的新聞自由、承認政府對新聞業干預和控制的一種新聞觀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流行於西方國家。

詳細內容


社會責任理論認為,自由是伴隨著義務的,報刊應對社會承擔責任,並以社會責任作為報刊業務政策的基礎。社會責任理論對自由主義理論作了重大修正。首先,修正了關於“自由”的觀點。認為自由主義理論只有一種“消極的自由”,唯有對社會承擔義務,負有“責任”的自由才是有實效的“積極的自由”。其次,修正了自由主義理論關於報刊的性質和職能的某些觀點。自由主義理論認為報刊是“自負盈虧”、不受政府干涉和控制的“私人企業”,強調“超然獨立”、“監督政府”;社會責任理論則強調報刊要為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服務,對社會負責,實行“有控制的新聞自由”,政府可以“干預和控制”新聞活動。社會責任理論又被稱為“新自由主義理論”,它並不否定自由主義新聞理論的基礎,但懷疑自由主義理論崇尚人類理性的觀點,認為人類的目標不是尋求真理,而是滿足自身的直接需要和慾望。它還懷疑自由主義理論提出的“觀念的自由市場”和“自我校正過程”等理論的有效性。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控制新聞發布或提供背景材料,管制派駐國外的記者,或者由總統直接頒布種種法令以管制新聞傳播。
西方國家開展傳播學研究以來,將社會責任理論納入傳播學“控制分析”的研究範圍。
從法律角度來說,社會責任論是指:違法行為的發生是由客觀條件決定的,應該根據行為人的行為環境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來確定,確定和追究法律責任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社會存在,通過對受侵害權利的補救來否定侵害行為,以對受到危害的利益的加強來限制侵權者的任性。

提出


資本主義發展到統治階級以後,資產階級也認為再提新聞自由已不合適,代之以“社會責任論”,主張新聞自由應受社會制約,新聞傳播要對社會負責的新聞理論。這一理論年形成於美國,由芝加哥大學校長· 哈欽斯擔任主席的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擬出的《自由和負責的報刊》報告中最先提出的。“社會責任論”認為,自由是伴隨著義務的,報刊應對社會承擔責任,並以社會責任作為報刊業務政策的基礎。社會責任論強調報刊要為政治制度服務,對社會負責,實行“有控制的新聞自由”。當公眾利益和社會利益受到新聞媒介損害時,政府當局應出來約束、干預新聞媒介的行為,不應袖手旁觀,提出政府“干預控制”新聞活動。①

理論根源


1.技術革命和工業革命
a)工藝進步使舊通訊工具的大小、速度和效能有了增加,且產生了新的通訊工具——電影、廣播和電視。
b)工業化帶來大量廣告,它成為報紙、雜誌、廣播的主要支柱。
c)工業化帶來了都市化,大量人口的集中,使報紙可能有巨大銷路。
d)教育的普及,大大擴展了報刊的市場。報刊成了一種到處都有的工具。
2.各方面尖銳的批評;
對報刊批評的主題主要有:
1)報刊為自己的目的使用其巨大力量,傳播自己的意見,損害反對意見;
2)為大商業效勞,有時讓廣告戶控制其編輯方針和內容;
3)報刊曾對抗社會變革;
4)報刊的事實報道,更多的注意膚淺的和刺激性的事件;
5)報刊已經為害了社會道德;
6)侵犯了個人私生活;
7)報刊被一個經濟階級所控制後來者無法躋身這一事業,這危害了自由而公開的四向市場。
3.出現了新理論的知識氣候;
報刊的自由主義理論曾適用於啟蒙時期的世界觀。這一理論的基礎是:牛頓的世界永恆運動說(世界按照不變的自然法則永久運動著);洛克的自然權利哲學(自由是與生俱來的,人是有理性的動物);古典經濟學的學說(強調政府不要多加干涉,並且相信人既然是為自己的利益工作,就不可避免的為公眾福利而工作);密爾頓的自我修正法則。
但是近代思想上的革命已經幾乎摧毀了支持報刊的自由主義理論的世界觀。形成二十世紀的世界觀的是達爾文——愛因斯坦的革命。牛頓的靜態的永恆世界已經被進化論的思想和近代物理的動力概念所破壞。洛克的自然權利學說已經不僅為浪漫派哲學而且也為現代社會科學所推翻。古典的放人主義的經濟學已經為近代大多數經濟學者所摒棄。密爾頓的自我修正法則學說近來也變得可疑了。
4.二十世紀民主資本主義依據思想的變化
每個企業主在自私的追求個人利益時,也就自動的把為公眾服務這個信念,讓位給美國的工商業必須對社會擔負某些義務的信念。“可咒的公眾”被“消費者至上”所代替,美國的工商業即以對公眾的責任感為特徵,報刊也就發展了為公共福利服務的觀念。

發展


社會責任論在提出之後,接下來的幾十年中,美國國內大眾傳播學界對於此理論中“責任”的理解和解說依然存在分歧,其觀點的價值取向也是多樣性的,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了20 世紀80 年代。
社會責任論提出后,最新論及此理論中責任問題的是路易斯·霍奇斯。他認為經常使用的“責任”一詞應有兩種解釋:一是大眾媒介應該承擔的“責任”;另外一種則是指一種包括政府、法院或其他權力機構在內的外部權力對大眾媒介的“責求”。前一種解釋更多的是指大眾媒介自發履行的職責,而後一種則帶有強制性,更容易讓人誤解為是對新聞自由的限制。此後,丹尼·埃利奧特又提出了另一種關於責任的表述。他覺得所謂的“責任”,是指一種義務或職責,它是由職業道德的要求決定的。在他看來,有三種因素決定了大眾媒介的責任:“(1)媒介在社會中所具有的功能;(2)媒介機構在其所服務的社區中應發揮的作用;(3)大眾媒介從業者的個人自我價值體系。”埃利奧特認為,不管媒介處於哪種社會環境,不管是否受到外部控制,媒介都要對它的受眾負責,責任是不可迴避的。責任還分為顯性責任和隱性責任兩種。前者表現為媒介組織的公開承諾,而後者則是對編輯、記者等個人而言。而美國新聞與大眾傳播理論界的先導人物約翰·梅里爾則認為,有三種大眾傳播的責任理論:“第一,由政府法定的責任;第二,由大眾媒介機構自身的專業標準界定的責任;第三,由新聞從業者個人界定的多元化責任。”梅里爾認為,責任是多元化的,這也最符合美國社會所奉行的個人主義的自由思想。
由此可見,美國大眾傳播學界對於責任概念的理解和界說是多樣化的,這也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責任論的研究日趨走向虛無狀態。但是,這些對於責任論的後續研究依然是以自由傳播為其基本精神和出發點,強調的依然是“自由基於限制,權利來自義務”。進入上世紀90 年代后,隨著網路科技的迅猛發展,網際網路進一步在大眾中普及,人們對於傳統媒體的依賴性不斷降低,而對網際網路等新興媒體的依賴性則逐漸增強(如公民新聞的興起),由此即消解了社會責任論所創立的前提——公眾的“知之權利”不再完全依靠傳統媒體,而能夠在新興媒體上得到滿足。因此,“由哈欽斯委員會所倡導的傳媒的社會責任理論就面臨這樣的處境,一方面,它對傳統媒體在傳播的新形勢下的指導作用削弱了;另一方面,面對蓬勃向上的新興的網路媒體,又不是一個能處於指導地位的理論。”在全球化和網路社會的大環境中,傳統的信息縱向流動等級制度已逐漸被解構,政府、媒介和公眾間的利益博弈亦日趨平等而複雜,如何在這一新形勢下重塑社會責任論,以建立一個良好的媒體環境和社會環境,成了傳媒研究者工作的重中之重。②

內容


(一)新聞自由的概念方面
社會責任論之前,自由主義的理論強調使傳媒最大程度地不受限制,認為新聞傳媒業只要不受束縛,就會將各種消息和思想提供給市場,而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交流中,真理必將勝利出現。
社會責任論拓展了原有的概念。社會責任論提出,新聞自由包含兩層意思,即新聞界有“不受……控制/約束的自由”(freedom from)和“做……的自由”(freedom for),即所謂“消極的自由”和“積極的自由”。
(二)新聞傳媒與政府的關係
自由主義新聞業理論是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發展起來的,它將政府視為自由的主要對立面,認為總體說來自由意味著不受政府控制的權利。除了承認政府必須通過維護國內外安全來提供自由能夠存在的環境外,自由主義新聞業理論主張在新聞傳媒與政府的關係問題上,政府需做的,就是允許新聞業自由從事傳播,不橫加干涉。
社會責任論主張,政府所應做的不能僅僅只是允許新聞業自由、而將該項自由權利的行使聽其自然而已。政府還應積極促進傳媒為大眾和社會的利益服務。在必要時,即傳媒未能做到為社會提供所需服務時,政府應該出面幫助社會獲得這種服務。換言之,社會責任論主張在必要時,政府應當採取行動,以保護公民的自由。
(三)人的理性
西方現代社會科學和現代思潮對於人類理性的力量,不像啟蒙運動時期那樣深信不疑。作為在20世紀發展起來的西方新聞理論,社會責任論自然而然地反映了西方現代思想對人類理性的懷疑。這一理論並不否認人類的理性,並不否認人能夠運用理性。但是該理論對於人類理性的力量,在相信程度上不如自由主義的理論,不象後者那樣認為人天生傾向於尋求真理,服從真理。
社會責任論認為,人由於思想上的懶惰,會厭倦運用理性,從而會陷於無所用心的盲從狀態。換言之,人並不是生來就一定會尋求真理、服從真理的。人的目標在於“滿足他的直接需要和慾望”。而“如果一個人要保持自由,他就必須依靠理性來生活,而不只是被動地接受他所見、所聞、所感受的東西。”因此,新聞界有責任倡導道德,捍衛社會道德,激勵公民運用理性。
(四)關於觀點的自我糾正法則
出於對人的理性的懷疑,社會責任論對觀點的自我糾正過程的功效,持懷疑態度。而堅持相信這一過程的功效,正是自由主義的傳媒理論的一個基本假設。彌爾頓、米爾、傑佛遜等自由主義新聞業理論的傑出代表,都相信,只要有言論的自由市場,由於人以其理性的力量能判明是非,真理一定會在思想的交鋒中獲勝。
社會責任論的創始人則認為現代社會的實際情況並不支持傳統的觀點。創始人之一霍金問道,“如果有人確立這樣的原則,即把一切原則都放進辯論的熔爐里。那麼,裁決辯論的原則又如何呢?此人又有什麼方法從假設的無休止的反覆衝突中擺脫出來,從中出頭呢?”在霍金看來,在這樣的原則前提下,辯論是無結果的;沒人能宣告勝利或失敗。
(五)權利與義務的轉接
自由主義傳播理論認為新聞自由純粹是個人的權利,強調“開明的自我利益”,因此為了滿足一己的理性與天賦,要除卻一切加諸個人的限制;
社會責任論則強調“為最大多數人謀最大之福利”,權利與義務(責任)已由個人轉移到社會,由理性移轉到良心與宗教倫理。它的目標在於促使社會更易於發揮各種功能,使人類獲得最大的快樂。

新聞自由


社會責任論在自由主義傳播理論的基礎上產生,而又超越自由主義傳播理論的範圍。
社會責任論贊同自由主義傳播理論“報業應享有新聞自由”的理想,同意自由主義傳播理論對媒介三大功能的闡述:提高人民文化水平、服務民主政治、保障人民權利。
但它卻認為完全放任自流的新聞自由是不現實的,不同意自由主義傳播理論“人為理性動物,性善仁慈”的哲學基礎,認為在放任自流的新聞自由情況下,因人類有理性而且天生傾向於尋求真理、服從真理,並在存在觀點市場自我糾正的幫助下,真理必將獲勝的觀點,是值得懷疑的。
社會責任論與新聞自由之間的關係探討
社會責任論是作為對傳統新聞自由理論的修正而出現的。它的目標並不是推翻自由主義理論,而是革新自由主義理論,它是“傳統理論上一個新思想的接枝”。
社會責任論立足於承認新聞自由是人類不可剝奪的權利,始終強調“思想自由是所有自由中最可寶貴的”;但同時又堅持新聞自由必須承擔社會責任和義務,強調新聞自由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自由伴隨著一定的義務,享受著政府賦予的特權地位的報刊,有義務對社會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就是作為現代社會的公眾通信工具而執行一定的基本功能。”

評價


1、貢獻:
(1)提出了自由必須伴隨責任的觀念,糾正了傳統自由主義理論絕對自由的錯誤。
(2)闡明了言論自由為基本的人權,而新聞自由只是報人的權利,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3)它鼓勵推行報業自律制度,促進了報業的真實和公正程度等。所有這些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西方公眾對現在新聞秩序的不滿和革除弊端、改變現狀的願望
2、缺陷:
新聞的社會責任理論是隨著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特別是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而盛行於西方國家的。它從新聞理論上論證了國家干預新聞傳播的合理性。
在哈欽斯委員會設想的理想媒體中,“傳媒應該表揚社會上善的一面”。從媒介自身來說,在進行新聞報道活動的時候,是不應該帶有自己的主觀情緒的,而是不偏不倚地得以公正的報道。即使是善的一面,也只是客觀地報道出來,讓受眾自己去評判。
從社會責任論的理論觀點來看,這個新聞自由理論更適合於政黨報刊時期,因為它更多地強調了傳媒的政治功能。
3、各方面的尖銳批評:
(1)報刊為自己的目的使用其巨大力量。傳播自己的意見,損害反對意見。
(2)為大商業效勞,有時讓廣告戶控制其編輯方針和內容。
(3)報刊曾對抗社會變革。
(4)報刊的事實報道,更多的注意膚淺的和刺激性的事件。
(5)報刊已經為害了社會道德。
(6)侵犯了個人私生活。
(7)報刊被一個經濟階級所控制後來者無法躋身這一事業,這危害了自由而公開的四向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