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權利學說
自然權利學說
在西方漫長的歷史中,自然法思想總是在不斷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它構成了西方法治傳統的內在動力,是西方法學史的內在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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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淵源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在其著名的《尼各馬可倫理學》中指出,正義有兩種:一種是自然正義,一種是約定正義。自然正義在任何地方都有相同的效力,比如火在希臘和波斯都是以同樣的方式燃燒的;而約定的正義則純粹基於規定,如贖金數量的多少等。從中不難看出,古希臘的自然法與自然法則基本相通,並沒有抽象的道德內涵,具有明顯的自然主義色彩。
術旨趣哲,古羅馬法學家們一般對於“自然”的理解具有世俗和實踐的色彩,更為關注在具體法律情境下那些不證自明的規則,如實際上不能履行的契約無效、精神病人不應受罰的責任等等。羅馬法學家這種實踐的自然法觀點來源於羅馬人與外國人交往的具體法律實踐,萬民法實際上就幾乎等同於自然法。
紀思淵源西塞羅,並具有斯多葛哲學的傳統。中世紀神學家的主要任務就在於將上帝嵌入自然法體系。這個目標最後被偉大的托馬斯·阿奎那巧妙實現。他吸收了亞里士多德“神是萬物存在的最後動因”的觀念,將上帝以永恆法的形象作為萬物存在的第一動因,位於阿奎那精心設計的自然法等級結構的頂端,即永恆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自然法成為了連接上帝和人類的橋樑。
中世紀後期,神學自然法經歷了一個重要的轉向。在回答人的理性是如何認識自然法時,后經院主義哲學家費爾南多別出心裁地指出,雖然自然法的正當性來源於上帝,但是,人類是通過上帝已然預先賦予人類的理性能力來認識自然法的。這產生了一個極其巧妙和重大的轉向:即上帝並不明確提出善惡的本體,而是通過賦予人的先天理性來引導人類認識善惡。從此,自然法學說開始去掉了神學的標籤,披上了理性的外衣,開啟了自然法的世俗化的歷程。
17世紀的歐洲時代屬於形而上學時代,自然法的思想經過啟蒙運動的“祛魅”而日益世俗化。在當時歐洲的許多啟蒙思想家的著作中,自然法和理性、公平、正義等辭彙幾乎可以混用。在這個歷史時期,自然法思想開始形而上學化,成為評判世俗法律的高級法,為批判封建專制提供了強大思想武器。引人注目的是,在17世紀的歐洲也出現了拒絕自然法作為高級法地位的思想。培根指出:法律其實純粹是人類功利考慮的產物,並不要與所謂的高級法相契合。這種思想以不同的形式在霍布斯和斯賓諾沙的著作中也有體現。它首次提出了法律的目的僅僅在於人的功利,而非契合自然法。這樣,人的利益甚至權利逐漸進入自然法的核心。另一件事情也促成了這種變化,隨著基督教會迫害異教徒的活動日益殘酷,許多法學家開始探討異教徒的自然權利能否被剝奪的問題,並得出異教徒也應當具有一些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自此以後,天賦權利或者自然權利逐漸代替了自然法成為思想家們關注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