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於1984年,下轄鄂城區、華容區、梁子湖區3個基層法院。法院審判辦公樓現坐落於鄂州市鄂城區濱湖西路90號。機關核定專項行政編製104名。其中:院長1名,副院長3名,紀檢組長1名,政治部主任1名,執行局局長1名;副縣級領導職數2名;科級領導職數44名,其中:正科25名,副科19名。
清代早期,武昌縣由典吏掌管緝捕和獄囚。清末,實行“政刑合一”制度,武昌縣知縣衙門管第一審民刑訴訟。民國元年(1912年),建立武昌縣初級審判廳,為刑、民訴訟第一審機構。1914年,撤銷初級審判廳,知事公署兼理民、刑訴訟一審事宜,設承審員協助縣知事審理案件。1926件,北伐軍進入鄂城后,建立了國共合作的縣政權與司法機構,廢除了北洋軍閥政府制定的審判制度與程序,實行二級二審制,死刑以第三審為終審,並實行陪審制。1927年,司法與行政分開,一審的民、刑案件由鄂城縣司法分署審理,政府不再具體管理獄訟事項。1932年,民國政府頒布《法院組織法》,鄂城縣司法公署被廢,又恢復承審制,復由縣政府兼理司法,設承審員一人,檢察員一人,所有民、刑案件及非訴案件,統由承審員分別辦理,縣長兼理司法行政及行使檢察職務。1936年7月1日,成立鄂城縣司法處,其承辦事務的職責範圍與地方法院相同。1945年,日本侵略軍投降,司法處回到鄂城,人員編製由抗戰時期的2人增至16人。1948年9月1日,設立湖北鄂城地方法院,辦理一審民、刑案件及非訴案件。
新中國成立后,人民司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1950年2月,成立鄂城縣人民政府司法科。同年10月成立鄂城縣人民法庭,縣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在土地改革完成後撤銷。1951年11月10日,成立鄂城縣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期間,鄂城縣人民法院被軍管,其職能由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小組行使。1972年11月10日,恢復鄂城縣人民法院。1979年11月,實行市、縣分治,同時成立鄂城市人民法院。1984年4月,成立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轄鄂城區人民法院與黃州區人民法院。市、區兩級人民法院分別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隨著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又增設經濟審判庭、執行庭、行政審判庭。人民法院為便民訴訟,依照法律規定,下設葛店、華容、太和、長港、汀祖、燕磯、塗鎮、樊口、澤林、碧石、雷山、鳳凰等12個人民法庭。1987年5月1日,黃州區劃歸黃岡地區,黃州區人民法院改屬黃岡縣領導。隨著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斷發展,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斷成長壯大,現內設辦公室(司法行政處)、政治部(宣傳教育處、離休退休幹部管理處)、監察室、研究室、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執行庭、綜合協調處)、司法鑒定處、賠償辦公室、法警支隊等共16個機構,機關現有在職正式幹警101人,並下轄鄂城、華容、梁子湖區三個區人民法院。三個區法院調整下設了鳳凰、樊口、汀祖、澤林、燕磯、長港、葛店、臨江、沼山、塗鎮10個人民法庭,現有幹警203人。
陳旗:黨組書記、院長
汪和清: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