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代駕
職業
酒後代駕,就是指由一名專業的司機代替駕駛,將喝了酒的司機連人帶車送回家。酒後代駕作為一種新興職業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在2004年實行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於酒後駕駛的最高懲罰標準提升為拘留15天,弔扣駕駛證4個月,罰款2000元。該情況發生三次者,吊銷駕照,並處以“五年禁駕”的嚴懲。著名笑星牛振華英年早逝又給不少饞酒的司機敲響了警鐘,杭州70碼事件等同時也給一種新行業“酒後代駕”提供了生根發芽的土壤。
中國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達11萬人,且以每年平均10%的速度上升。酒後駕車、特別是醉酒駕車,已成為引發交通事故的一大殺手。從這個角度說,酒後代駕服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酒後駕車引發交通事故的可能性,酒後代駕對於減少酒後駕車行為是可行的;當然,駕車者嚴守交通規則,酒後絕對不能駕車才是最重要的。酒後代駕服務是適應社會生活新形勢而迅速發展起來的新興服務行業。酒後代駕服務為會飲酒的有車族朋友提供了一個相對安全的選擇空間,也在客觀上促進了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有利於社會公共安全秩序的進一步改善和人們家庭生活的幸福平安。“酒後代駕”為經營項目的奔奧安達公司應運而生。
酒後代駕
2004年初,京城首家專門以“酒後代駕”為經營項目的奔奧安達公司應運而生,由於工商局沒有“酒後代駕”這項分類,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公司還打了個“擦邊球”。事實上,在這之前,一些在酒樓外“趴活兒”的計程車司機已經開始兼營這項工作,專門的酒後代駕公司的成立,意味著把這一工作公開化,是精明人嗅出的新商機。
2004年5月,一名深受觀眾喜愛的明星因酒後駕車導致車禍身亡,再一次把關於“代駕”的思考推到人們面前。在“人性化”和“安全至上”之間走出一條折中路,難怪創辦者何進對此舉勝券在握,面對採訪,他充滿信心地回答:“目前北京約有300萬名汽車駕駛員,其中沾了酒的司機約佔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這項服務大有可為。”
從2008年開始城代駕市場開始緩慢升溫,到了2010年藉助世界盃的狂熱和北京各大啤酒節的陸續召開,代駕行業正式進入黃金期,據友邦安達公司的市場數據統計,2010年僅在短短7天的春節長假期間,公司的酒後代駕業務收入已超過60萬。
目前其他相關行業也開始染指代駕業務,如租車業、二手車公司、汽車陪練公司等,大家都希望在這股熱氣騰騰的大鍋里分一杯羹。傳統的代駕行業公司也在積極整合業務線,一方面在傳統網站的基礎上利用新浪微博開設專門賬號,諸如“北京代駕”等吸引眼球建立網路營銷生態圈;另外一方面,擴大經營範圍針對目前停車費用高漲,油價竄高等新形勢準備了一籃子的創新服務,不斷滿足京城老百姓日益增長的服務需求。
酒後代駕已經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規範流程。公司有專門的酒後代駕服務熱線,客人撥打電話,代駕員按時到達地點后,雙方共同在服務協議單上簽字,註明對車內物件及車體狀況等的檢查情況,並約定如果在代駕過程中出現車內物件丟失,交通事故等問題,代駕人員將對其負責。
每次代駕服務時間為2個小時,起步價為100元,超過2小時以後,每半小時收費20元。23:00以後增加出發起步價50元。單人醉酒且無人陪同的情況,公司不為其提供代駕服務。同時,公司還針對不同的客群,提供集團價和散客價,並推出了可以積分優惠的“會員卡”吸納人氣。
酒店方面,客人用餐前,服務人員會提醒前來用餐的客人,如果是開車過來的,請不要飲酒。但很多時候客人吃飯沾點酒都是難免的,工作人員就會向喝酒的客人介紹我們的代駕服務。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80%~90%的客人都會接受並選擇此項服務。甚至很多時候還沒有向客人介紹代駕服務,客人就首先詢問有沒有代駕服務。
客人如果需要代駕,工作人員就會在用餐前請客人簽一份事先擬好的《向陽漁港代駕服務委託書》,委託書上載明了代駕的路程、費用等項目,由酒店派出一位駕駛員在客人用餐后,幫客人把車開回客人要求的地點,駕駛員再打的回酒店。
客人需向酒店方支付一定費用,用於駕駛員的駕駛費用和打的回酒店的花銷,一般先預支100元錢,然後根據具體的公里數收取(一般三公里以下為20元);代駕服務過程中若發生交通事故,公司負責協助客人向相關的保險公司要求理賠等等。
客人簽完代駕委託書並支付預付款后,首先要提前與保安部聯繫預留代駕駕駛員,客人用餐完畢下樓前,服務人員會及時與保安聯繫,告知代駕客人的房間號等信息。駕駛員立即在門口等候,服務員將客人送至門口交接給駕駛員的同時,把委託書以及提前準備好的找給客人的零錢交給駕駛員,整個服務過程絕對不會耽誤客人一點時間。
不過有別於代駕公司在北京受到的熱捧,在全國其他地方,酒後代駕的光景似乎要黯淡得多。有著10年駕齡的海口市市民祁永峰興沖沖地從海口市工商局領取了“代駕車”的營業執照。看好酒後代駕市場的祁師傅,不僅印了名片散發,還在媒體上刊登了廣告,沒想到一個月過去了,祁師傅仍沒有攬到一單活兒。
在上海市,至今還沒有出現一家真正以代駕為主營業務的公司,代駕業務僅是部分陪駕公司的次要業務。另一家海口市汽車俱樂部早就向顧客推廣酒後代駕業務,可至今只做了區區幾十筆生意,現在基本上處於停頓狀態。
據了解武漢市、瀋陽市等地也都出現了代駕公司,但基本上處於“叫好不叫座”的尷尬境地。甚至就在前幾天,哈爾濱市一家名叫平安代駕服務中心的公司,在經歷了近一年的慘淡經營后,因為“一年才接了十幾筆生意”而不得不黯然關門。
酒後代駕在北京市之所以獲得比較高的認同感,與代駕公司的做法相對規範分不開。在代駕司機的選用、管理與代駕程序上,公司都有嚴格正規的管理制度。代駕司機都是專職駕齡8年以上的老司機。提供代駕服務時,必須著公司的統一服裝,佩戴胸卡。代駕過程中,不得接觸車主車內及隨身財物,服務範圍一般只限於在駕駛座位上。
對於代駕,交警部門提醒最好是有資質的代駕公司來承擔代駕業務,他們的駕駛員都應該受過嚴格的培訓,代駕前,雙方簽訂相關合同,明確責任,到時候萬一出事情也有個保障。酒店有需要的時候,可以聯繫代駕公司出人來代駕。如果酒店自己推出代駕服務,人員也應該進行相關培訓,如果是外地的駕駛員,最好到交警部門來備個案。
1、收費問題。大概一般城市都50元人民幣起價,超過五公里就每公里加三元!
2、酒後代駕服務質量難以保證。現在代駕行業並沒有一個共同的服務標準,也沒有相應的監管部門。代駕公司更多的是靠自律來保證服務的質量,靠口頭或書面約定來明晰權利義務。這可能會造成維權難。
3、酒後代駕季節性過強,專門的代駕公司如果沒有強大的資金支持,很難維持長久,這就催生了一批以此為兼職的人,導致行業內司機素質良莠不齊。
4、作為新生行業,目前尚沒有專門機構對代駕行業進行監管,加上彈性的運作時間和經營方式,使得該行業的監管幾乎處於真空狀態。目前開展此類業務的公司註冊時使用的名義是租車或家政服務等,還沒有一個“酒後代駕”的項目。業內人士認為,因為車主對代駕司機的不了解以及該行業監管缺失等原因造成市民現階段還不敢盲目接受這一服務。
5、工商部門經營項目中並沒有“酒後代駕”這項分類,“酒後代駕”合法性遭質疑。
在進行酒後代駕服務前,代駕公司與顧客之間應該簽一份合同,以構成委託合同關係。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一般來說,酒後(除嚴重醉酒)並不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是有效的。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代駕服務的車輛情況(包括車險情況)、出發地和目的地、收取金額等內容,約定發生事故等方面的相關責任等。
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承擔責任的應該是駕駛員,因此,代駕司機應當承擔責任。因為,消費者請人代駕的目的就是要對方將自己安全送達目的地,代駕司機在提供服務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視其違約,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代駕司機以及代駕公司承擔。
對於車內物品丟失,首先要考慮的是報案。律師建議,雙方在開始服務之前應該對車內物品共同確認一下,以免說不清楚。如果雙方就車內物品的看管問題有事先約定,應當根據約定確定責任主體;如果沒有約定,確定車內物品丟失的時間就十分重要了。車內物品如果是在代駕司機服務期間丟失的,應由代駕司機負責賠償。
白天查,晚上查,天天查,杭州交警對酒後駕車的“零容忍”,讓不少駕駛員近來有些談酒色變。可是應酬依然很多,有些酒又“不能不喝”,最近杭州多家酒店或悄然推出代駕服務,或增加代駕人員數量。一時間,“酒後代駕”這個一度淡出人們視野的詞,再次熱了起來。儘管酒店代駕現在實施起來,消費者的心理障礙相比以前已經少了不少,可酒店方還是有自己的一些擔心。
首先是成本。對於酒店來說,這筆開銷不好說,請個“代駕師傅+保安”比單請個保安,每人每月工資要多500元。而“酒後代駕”要向顧客收多少費也是個問題。酒店從最初的免費服務,到之後只收取40元的“師傅回程打車費”也是經過一定考慮的。“這點錢肯定不夠我們的開銷,但這就是服務。
考慮到安全問題,他們在代駕前,會與客人簽訂“酒後代駕”服務合同。合同上面列明相關責任條款。例如貴重物品要與駕駛員交接,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若出事故由駕駛員負全責,但造成第三方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由車主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等等。儘管如此,“酒後代駕”的服務與被服務方,還是覺得風險較大。
據中國酒店業協會的有關專家介紹,在國內,酒後代駕是新生事物,但在國外卻非常普遍。在我們的近鄰韓國,儘管汽車業發達,很多人都有下班後去酒館喝幾杯的喜好,但酒後駕駛的行為卻很少。這相當程度上得益於眾多“代駕業務”公司提供了便利的服務。在汽車銷售點、停車場、加油站等場所,經常有“代駕公司”推銷員的身影出沒,“代駕公司”的名片幾乎每名駕車者人手一張。一旦駕車者因為喝酒、身體不適、精神狀態不佳而不能開車時,只要他們打電話到代駕公司,剩下的一切都可由代駕公司代勞。“嚴格的管理、規範的運作”是國外代駕市場紅紅火火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明確代駕過程中車內財物丟失責任承擔者。在代駕合同簽訂的時候,建議對酒後顧客身上財物和車內財物進行清理和登記。代駕司機在提供服務中發生財務丟失,如不能證明是顧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應視為違約,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代駕司機以及代駕公司承擔。
二、明確代駕合同的效力。認定顧客和代駕人簽訂代駕協議是不是有效,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顧客和代駕人事前(即喝酒前)簽訂代駕協議,則該協議當然有效。如果是酒後簽訂的協議,要分三種情況進行認定:(1)雖喝了酒但沒有喝醉,不影響其辨別能力和行為能力,也不應影響所簽協議的效力;(2)喝了酒且喝醉了,辨別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到一定影響,則所簽代駕協議能夠維護雙方合法利益的部分有效,只對一方有利而損害對方利益的部分無效;(3)喝醉了酒,由成年親戚或者朋友代簽的合同,只要是出於保障顧客利益的原因,就應當具有效力。
三、明確代駕過程中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者。如果代駕中發生交通事故,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規,首先確認事故雙方的責任。在代駕者負交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事故車有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先行賠償(保險公司可向有過錯的代駕人追償);如沒有保險,則由代駕者承擔責任。事故若致使他人人身受到傷害,沒有投保或存在保險差額的,代駕者和車主應首先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之後再根據雙方內部約定確定各自的責任。代駕者是受單位指派代駕,屬職務行為,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是駕駛員本人,而應該是所在的公司。在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方面,我國部分地區進行了一些嘗試,出台相關處理意見。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為機動車使用人提供泊車、代駕等服務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務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服務方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十七條規定:未參加機動車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在相應的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對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的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