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監察局
長沙市監察局
長沙市監察局,已改革撤銷。
根據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長發[2001]35號)和《關於印發<關於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長發[2001]36號)的精神,中共長沙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紀委)機關與市監察局合署辦公,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紀委、省監察廳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對市委、市人民政府負責。
(一)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央紀委有關文件規定,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省紀委和市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的紀律檢查的指示、決定,領導全市和中央、省屬在長部分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2、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協助市委整頓黨風;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監督縣(處)級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以及思想作風等方面的情況。
3、負責對黨員進行紀律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5、協助市委組織、協調、指導各執法、執紀、監督部門開展反腐敗鬥爭。
6、調查全市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黨風黨紀問題,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
7、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配合市委組織部對區、縣(市)紀委和市直縣(處)級單位紀委(紀檢組)、市委直接管理的企業單位紀委領導幹部進行考察、調整和任免;指導各級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
8、承辦市委和上級紀委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行政監察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及上級監察部門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指示,領導全市和指導中央、省屬部分在長單位的行政監察工作。
2、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幹部與主要工作人員,市屬企事業單位及其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的情況。
3、調查監察對象遵紀守法情況,查處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審理、決定或建議對其作出行政處分。
4、受理個人和單位對象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保護監察對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5、研究政風政紀中帶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制定地方性行政監察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6、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配合黨委有關部門對區、縣(市)監察局正副局長和市直縣(處)級單位監察室主任進行考察、調整、任免和培訓。
7、承辦市政府和上級監察部門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紀委機關、市監察局內設十七個室(廳、委),下設一個培訓中心
(一)辦公廳
在市紀委委常委領導下了解機關全面工作情況,負責常委會、辦公會等重要會議和領導重要活動的有關事務;起草綜合性會議報告和領導講話;負責文件傳遞、文書檔案、機要保密、工作計劃與總結、信息編髮及案件查處情況的綜合、統計、分析管理等工作;負責督查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財務、資產、車輛管理;協調機關各室有關工作。
(二)監察綜合室
負責收集、綜合行政監察工作情況,處理市監察局日常工作;承辦有關會務工作,督促檢查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辦理情況;研究行政監察工作情況,負責對市監察局名義向市政府請示報告工作或與市級各部門進行業務聯繫;協助起草綜合性會議報告和領導講話;辦理涉及行政監察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事項;負責市監察局特邀監察員工作的協調與管理工作;負責監察學會的有關工作。
(三)調研法規室
圍繞紀檢、監察工作的中心任務,對全市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重大政策、理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協助起草綜合性會議報告和領導講話;起草、修改和解釋有關紀檢監察工作的政策規定;對已頒布的有關紀檢、監察工作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合有關室進行紀檢監察法規教育;提供政策法規諮詢;參與有關部門擬定行政法規的工作。
(四)監督檢查室
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建議;負責組織、指導黨風廉政建設檢查活動;指導部門、行業黨風廉政制度建設;履行反腐敗抓源頭工作的組織檢查、指導協調的職能;負責市直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和述職評議。
(五)黨風廉政建設室(加掛市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辦公室、市黨風廉政建設巡視員和紀檢監察特派員辦公室、市企業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辦公室牌子)
負責黨政幹部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工作,綜合和掌握區、縣(市)和市直單位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的情況,並負責監督檢查;歸口辦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任免徵求意見工作;承擔市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了解和掌握全市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受理各區、縣(市)黨委、政府和市直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就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書面報告;組織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工作,並實行責任追究;建立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協調組織全市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企業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巡視員和紀檢監察特派員工作的聯繫、情況綜合。
(六)執法監察室
負責對監督檢查全市各級黨委、政府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提出開展執法監察的項目和建議,參加某些全市性或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和市委、市政府開展的有關檢查活動;負責對行政監察對象的效能監察工作;負責對重大責任事故和惡性涉農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交辦的行政執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七)財務監察室
監督檢查全市各級機關和各級黨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各企事業單位執行財政法規情況;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受理涉及經濟問題的信訪舉報審計;負責對政府專項資金、重點建設資金、各執法機關的收費和罰沒款、國有和集體的各項資金、市屬大中型企業廠長(經理)基金等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行政性收費規定和管理制度、違反財經紀律的單位和部門進行查處;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審計檢查事項。
(八)紀檢監察一室
聯繫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門、人大、政協、檢查、法院、群團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負責承辦所聯繫單位的副縣級以上幹部及經市紀委常委會確定的其他幹部違紀問題的案前調查,並對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進行立案檢查;對所聯繫單位紀檢監察組織查辦的案件和市紀委、市監察局過問的案件進行指導、催辦、督辦;受理黨內外群眾對所聯繫單位副縣級以上幹部違紀問題和重大案件線索的舉報;監督檢查所聯繫單位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及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九)紀檢監察二室
聯繫區、縣(市)。負責了解區、縣(市)副縣級以上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及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受理黨內外群眾對所聯繫單位副縣級以上幹部違紀問題和重大案件線索的舉報;負責承辦所聯繫單位副縣級以上幹部及經市紀委常委會確定的其他幹部違紀問題的案前調查,並對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進行立案檢查;對所聯繫單位紀檢監察組織查辦的案件和市紀委、市監察局過問的案件進行指導、檢查、催辦、督辦。
(十)紀檢監察三室
負責監督檢查市管企業和中央、省屬在長企業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負責對市屬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或其他有關幹部的違紀問題進行案前調查,並對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進行立案檢查;協助上級紀檢監察組織和區、縣(市)查處有關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的違紀案件,並對所聯繫單位紀檢監察組織查辦的案件和市紀委、市監察局過問的案件進行指導、檢查、催辦、督辦;配合有關室抓好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執法、糾風工作。
(十一)案件審理室
負責本機關立案調查的違紀案件和備案案件的審理,申訴案件的複審、複核,下級有不同意見案件或重要疑難案件的複查、複議或諮詢;受理對市紀委以上黨組織批准的處分或結論不服的申訴;受理對市監察局、市政府各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所作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承擔市監察局在行政訴訟中的應訴事宜;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律處分決定(批複)的執行。
(十二)信訪室(加掛舉報中心牌子)
負責處理和接待群眾來信來訪,辦理群眾舉報事項,受理涉及黨風黨紀、政風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督促、催辦轉送下級紀檢監察組織承辦的控告、申訴案件和其他重要的信訪問題;核查部門舉報線索,辦理一些時間緊急、情節簡單的案件和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做好信訪工作的綜合、統計、分析和信息反饋工作;對下級紀檢監察部門的信訪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處理信訪問題。
(十三)宣傳教育室
負責對黨員和政府工作人員進行黨紀、政紀、廉潔奉公、勤政為民的教育;宣傳黨的紀檢、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會同有關室進行紀檢、監察工作和重大案件查處的宣傳報道工作;負責制定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培訓計劃及有關的組織工作和電化教育工作;負責《長沙黨風政紀》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負責常委學習中心組的理論學習和輔導。
(十四)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室(加掛市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牌子)
承擔市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參與市治理經濟發展環境和市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有關工作(市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與市優化經濟環境辦公室、市整頓和規範經濟秩序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落實國務院糾風和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有關文件和規定;對全市糾風工作開展調研、督促、檢查和指導,提出意見和建議,總結推廣糾風工作經驗;查辦各級領導批示的重大問題和典型案件等。
(十五)行政效能監察室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影響行政效能和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問題與行為的投訴;監督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並提請監察局依法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重大問題及相關案件進行調查;對區、縣(市)查辦的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案件進行指導、督辦;查處和督辦市民營企業投訴中心移交的有關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案件等。
(十六)幹部室
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幹部工作,研究和掌握全市各級紀檢監察組織、領導班子配備和幹部隊伍建設的情況;對區縣(市)紀委常委和監察局正副局長、市直縣(處)級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及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的領導成員及縣級紀檢員、監察員、市管企業單位的紀委書記進行考察、考核,提出調整任免意見;負責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建設、幹部和編製管理;協同有關室對反映市紀委、市監察局管理範圍內的紀檢監察領導幹部違紀問題進行調查了解;負責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管理;負責本機關的人事工作。
(十七)機關黨委
負責市紀委機關、市監察局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領導機關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八)培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