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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年老而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所享有的經濟保障
- 養老保險制度
老年保險
因年老而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所享有的經濟保障
老年保險是指對因年老而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所享有的經濟保障。最初出現於1889年的德國,後來在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陸續得到了推廣,成為社會保險制度中重要的項目。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可概括為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
世界各國的老年保險制度,大體可以分為4種基本類型:
①全民福利型。向所有符合規定年齡條件的居民提供養老年金,而不論其就業狀況、經濟收入及家庭財產的情況如何。
②社會援助型。在對貧窮的老年人進行必要的家計調查后,向符合條件者提供老年補助金。
老年保險
③社會保險型。根據老年人的就業記錄和已交納的保險費,對其提供退休年金。
④儲蓄基金型。通過受保人定期交納保險費建立基金,當受保人達到規定年齡條件時,將其交納的保險費連本帶息一次性支付,在某些情況下,這筆保險費可以改為定期支付的年金。
在一些國家,老年保險制度的結構常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的制度組成,全民福利型制度一般都以社會保險型制度作補充。
老年保險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2、老年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3、老年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主要有:
①退休年齡。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領取退休金的年齡。在實行老年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中,男女職工的退休年齡大都沒有差別,但有些國家作出不同的規定,一般是女職工比男職工低5年。工業化國家的退休年齡通常高於發展中國家,前者多為65歲,後者多在60歲或60歲以下。一些國家對於從事特殊艱苦勞動和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規定較低的退休年齡。
②就業年限或交納保險費的期限。在社會保險型和儲蓄基金型的老年保險制度中,就業年限或交納保險費的期限通常與退休年齡一起,共同構成享受退休待遇的必要條件。在不由勞動者直接交納保險費的老年保險制度中,通常規定就業年限為享受退休待遇的資格條件。在由勞動者直接交納保險費的老年保險制度中,則通過規定交納保險費的最低期限來確定資格條件。少數國家不論退休年齡,僅以交足保險費的最低期限為資格條件。
③退休。有少數國家規定,勞動者只有事實上退出職業崗位才可享受退休待遇。有些國家為使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繼續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採取了變通措施,如對已到退休年齡仍繼續工作的勞動者,支付減額的退休金,或要求必須正式退休后才可從事臨時性或非全時的工作,所得收入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否則減少或取消其退休金。
在社會保險型老年保險制度中,退休金一般以達到最低資格條件為基數支付,該基數通常為受保人原工資的一定的百分比。對於超過最低資格條件(就業年限或交納保險費的期限)的受保人,超過的部分增加一定的百分比。在全民福利型與社會保險型相結合的老年保險制度中,退休金一般分為維持最低生活費用的部分和根據受保人就業年限或交納保險費的期限而確定的部分。有些國家的老年保險待遇包括受保人配偶或子女的補充待遇。
國際勞工組織102號公約──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規定,老年保險待遇的正常水平不得低於受保人原工資的40~45%。有些國家規定老年保險待遇的最高和最低限額。最高限額一般是受保人原工資的一個最高百分數或一個絕對數額;最低限額一般是法定最低工資的一定百分比。有些國家對於未到退休年齡而提前退休的受保人,支付減額的退休金;對於超過退休年齡但延期退休的受保人,增加原工資的一定百分比。
為了避免年金領取者的生活因通貨膨脹而受到影響,有些國家的社會保障立法規定,年金隨物價指數或工資指數的變化而浮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退休制度分為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的辦法和對企業職工實行的辦法兩部分。在退休的資格條件方面,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在工齡方面規定,幹部參加革命工作的年限和工人的連續工齡都要滿10年。在退休待遇方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的待遇標準相同。按其工齡的長短,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的60~80%的退休金;低於30元的,按30元發給。不具備退休條件的職工,可辦理退職。退職生活費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的40%;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中國退休制度包括離休制度,規定凡在1949年10月前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時,可以離職休養。離休后工資照發,生活待遇略為從優。
傳統型老年保險制度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雇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后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繫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僱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universalprograms)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目前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於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銷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後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由於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於部分都用於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經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採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我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並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
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我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
強制儲蓄型
強制儲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
1)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后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基金在勞動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國家對個人賬戶的基金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統一進行管理和運營投資,是一種完全積細小的籌資模式。除新加坡外,東南亞、非洲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採取了該模式。
2)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該模式於20世紀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國家所效仿。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忽視公平,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
一、儘早規劃老年保險
無論是中青年人或者是老人,都要樹立提前安排、儘早規劃的保險理財觀念,儘可能早地準備自己年老時的保險,特別是對已進入老年生活的人更是如此。因為越早買老年保險,保費越低,而保額相對越高。同時,保險都有投保期限制,達到一定年齡后,許多險種都不能再購買,如相當一部分老年保險都將投保年齡最高限定在65歲,養老保險、重大疾病險則將年齡限制在55-60歲左右,部分保險雖有所延長,但一般都附有較為嚴格的投保條件,如有的老年保險對超出一定年齡的被保險人所購買的保單份數有限制。所以,儘早規劃自己的老年險,不僅不會因為年齡問題而被保險公司拒之門外,而且能夠節省保費。
二、選擇最合適的保險
由於老年保險的賠付率比較高,而老人收入又相對偏低,多年來專門針對老人的險種比較奇缺,近年來,隨著老齡化的加快,社會對老年險種的需求不斷高漲,一些保險公司逐步拓展老年保險業務,但專門針對老人的保險還是相對較少,可選擇的餘地較小,已有的老年保險在投保年齡、保費、保額、免賠額、等待期等方面都不盡相同,且投保條件比較嚴格。如有的保險公司推出的老年險只保意外,而有的的保險公司卻以“終身醫療險”為突破口,使老年險具有了住院醫療等全面的保障。因此,老人在購買保險時,最好多看幾家公司的情況,認真比較分析,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險。
三、要重保障輕投資
絕大部分老人的經濟收入偏低,而保險需求又相對較高,因此,在保險方面要將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用有限的資金選擇保障範圍儘可能多的產品。特別是在投保險種選擇上,要重保障輕投資,多購買保費低而保額高的消費型保險,少購買保費高而保額低的投資型保險。如果在消費型產品不足的情況下,購買了過多的投資型保險,一旦發生意外或者生病,這些投資型保險將難以發揮有效的作用。但由於老人的特點,盡量避免購買萬能險、投連險等保險種類,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因為這些產品的風險較高,都存在虧損的可能,投資這些產品將使自己的資產面臨非常大的風險,一旦資本市場發生較大調整,就會面臨虧損的境地,如果這時又恰好需要資金的話,就會發生嚴重的流動性風險。
四、相關條款要看好
在挑選老年保險過程中,要認真查看保險條款,特別是一些重要的條款,比如,一份保單是否有保證續保條款很重要,因為如果保險產品不能續保,假若投保人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責任事故,保險公司賠付之後就可以拒絕為投保人繼續承保。而隨著年齡的增長,投保人一旦患病,即使治癒了,重新患病的可能性也很大。顯然,如果有保證續保條款,投保人的風險就可以得到有效化解。再如,壽險產品都有一個購買后10天的“猶豫期”(銀保渠道保險產品猶豫期為15天),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把保單退給保險公司,取回全額保費,所以購買保險產品后要及時仔細地研究、核對。另外,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條款也很重要。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
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
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
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
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A.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B.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C.以上兩項A+B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3.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