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嬰
一切侵害初生兒生命的行為
溺嬰,拼音是nì yīng,意思是指一切侵害初生兒生命的行為。舊社會溺嬰現象十分普遍,這是由於勞動人民在反動統治階級的剝削壓迫下,生活貧困、無力撫養子女而被迫溺嬰,同時受到重男輕女思想的束縛,溺女嬰之風尤甚。溺嬰將導致局部的男女性比例失調的後果。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自出生之時起,人身權利就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
溺嬰是故意殺人罪的一種特殊類型。犯罪主體往往是嬰兒的父母或其他親屬。福建在歷史上是一個流行溺嬰習俗的地區,從宋朝開始,延續至明清,一直到民國時期,溺嬰習俗尚存在於福建一些地區。宋朝的江蘇、浙江、福建等東南沿海各省、以及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等地,都出現了殺嬰習俗、溺嬰習俗。
蘇軾說:荊湖北路(今湖北一帶),“岳、鄂間田野小人,例只養二男一女,過此輒殺之。”東坡被貶黃州(今湖北黃岡縣),見“黃州小民,貧者生子多不舉,初生便於水盆中浸殺之”。朱熹父親朱松說,在江西婺源,民“多止育兩子,過是不問男女,生輒投水盆中殺之。”福建一帶殺溺幼嬰的風俗最盛。朱松在福建為官,“聞閩人不喜多子,以殺為常……雖有法而不能勝。”陳淵也說:“不舉子之習,惟閩中為甚。”王得臣謂,在一般情況下,“閩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則率皆不舉”,“若女則不待三,往往臨蓐,以器貯水,才產即溺之,謂之洗兒。”據《道山清話》載,宋神宗、哲宗時的宰執大臣章惇,家在建州浦城(今屬福建),“初生時,父母欲不舉,已納水盆中,為人敕止。”《宋會要輯稿·刑法二》載,江南東路(今江蘇、安徽、江西一帶),“東南數州之地……男多則殺其男,女多則殺其女,習俗相傳,謂之薅子,即其土風。宣、歙(今安徽)為基,江寧(今南京)次之,饒、信(今江西)又次之。”即使兩浙路(今上海浙圌江一帶)的社會經濟比宋朝其他地區發達,但是在宋朝對百姓的沉重壓榨下,兩浙路的一些地方殺嬰棄嬰之風也很嚴重,“衢、嚴(今浙江建德)之間,田野之民,每憂口眾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舉。”
宋代東南地區,主要包括今天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江蘇、福建等地,溺殺嬰兒的現象與風俗已相當普遍。“不舉子”之風嚴重敗壞了社會的倫理道德,當時一些士大夫曾加以嚴厲斥責,“東南不舉子之俗傷絕人理”(《宋史·范如圭傳》),要求政府嚴刑禁止。官府確也採取多種措施,企圖加以制止。但不舉子風俗並不見好轉,禁而不止,甚至一些地方還愈演愈烈。
宋代官府不但承繼了以往各朝的苛捐雜稅,而且還增加了許多斂民新法,其中丁賦(人頭稅)成為廣大民眾的沉重負擔。福建“泉州、漳州、興化軍,人戶每年輸納身丁米七斗五升”。三山地區(今福州)“咸平初,夏稅及身丁錢總二萬九千七百有餘,大中祥符四年,詔放身丁錢,獨夏稅七千六十九貫有奇”。身丁錢高達夏稅的三倍之多。南宋初期,荊湖南路(今湖南一帶)“道州丁米,一丁有出四斗者”。兩浙地區“丁錢至有三千五百者”。可見宋代的各色人頭稅花樣百出,沉重不堪。蔡襄說:“南方地狹人貧,終年佣作,僅能了得身丁,其間不能輸納者,父子流移,逃避他所,又有甚者,往往生子不舉。”范成大也說:“處州(今浙江麗水)丁錢太重,遂有不舉子之風。”《宋會要輯稿·食貨》也載:“湖州丁絹最重,至生子不舉。”趙善燎《自警篇·濟人》云:“浙民歲輸身丁錢絹,民生子即棄之,稍長即殺之。”江南東路的太平州(今安徽當塗),“民生子必納添丁錢,歲額百萬,民貧無以輸官,故生子皆溺死”。
宋朝統治者殘酷的人頭稅壓榨,是民眾生子不育的重要原因。統治者一方面立法想制止這一風俗,一方面又以超強剝削法推動這一風俗,連皇帝都承認,“民為身丁錢,至生子不舉”,但宋朝統治者根本不會有改變這一賦稅結構、來“救救孩子”的念頭。
宋朝,不僅宋朝的戰亂階段老百姓生活悲慘,而且宋朝的和平階段老百姓生活也很悲慘,被宋朝的嚴重壓榨逼的出現殺嬰習俗。極端嚴重壓榨百姓導致出現殺嬰習俗、廣泛的殺嬰現象,不是開始於其他朝代,而是開始於宋朝。
“不舉子”即生子不育現象(殺嬰現象),古代社會一般發生在極少數極端貧困的家庭之中,或發生在自然災害和戰爭動亂的民不聊生時期。但是,宋朝對百姓的沉重壓榨導致:宋朝時期里即使其中沒有自然災害或戰爭動亂的階段、宋朝仍然出現廣泛的“不舉子”、殺嬰現象,並演變成一種社會習俗——殺嬰習俗。而宋朝的戰亂階段就更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