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為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福建省的省級審判機構,設在省會所在地福州。民國27年(1938年)5月,因抗日戰爭移駐永安縣,而另在閩清縣(后遷閩侯)設置臨時分庭。民國34年11月,福建高等法院遷回福州。
1927年11月,根據南京國民政府決定,福建省控訴法院及其分庭改為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實行院長制,劉通任高等法院院長。福建高等法院負責審理關於內亂、外患和妨害國家外交的刑事第一審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民刑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抗告的第二審案件。
福建高等法院文書
福建高等法院的內部機構,除配設的檢察處獨立行使檢察權外,初期只設民事庭、刑事庭和書記室(下轄文牘科、總務科、會計科、監獄科、民事記錄科、刑事記錄科)。民國29年(1940年)7月,為適應次年司法經費改歸中央統管的需要,會計科擴大為會計室;9月又新設統計室,人員均由上級主計機關派充。民國32年5月,奉令確立人事制度,增設人事室。民國35年1月、8月,鑒於刑民案件增多,又新設刑事二庭、民事二庭,相應在書記室內設置刑二庭記錄科和民二庭記錄科。各分院的內部機構大體上與高等法院相同,只民庭、刑庭未設第二庭;大的分院設會計室,小的分院僅置會計專職人員;人事、統計未專設機構,由專職人員或書記室人員兼管。
福建高等法院的分院設置屢經變遷。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簡稱高一分院)是從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一分廳(一度改設為省控訴法院廈門分庭)演變過來的。民國22年(1933年)7月,在建甌縣新設福建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簡稱高二分院)。民國24年6月又在龍溪、晉江、莆田三縣增設福建高等法院第三、第四、第五分院(簡稱高三、高四、高五分院)。民國27年1月,因受抗日戰爭影響,省庫支絀,裁撤高三、高四、高五分院。同年5月廈門陷敵,高一分院遷駐龍岩縣。民國29年9月,重建高三分院於晉江。民國33年9月,改高等法院閩侯臨時分庭為高四分院,並在福安縣設立高五分院。民國34年抗日勝利,10月高一分院遷回廈門,另在龍岩縣設高一分院龍岩分庭。同年11月,高四分院從閩侯縣遷往永安縣。民國37年1月,按照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訓令,5個分院改以所在縣市命名,分別改稱為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建甌分院、晉江分院、永安分院、福安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是中國台灣地區的二級法院之一,管轄現由台灣當局控制的福建省政府金門、馬祖地區,屬於普通法院,因台灣當局現沒有設置福建高等法院本院,因此行政直屬台灣“司法院”,並受“司法院”的監督;而審判事務則以台灣“最高法院”為上級審判法院。該院位於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通常被簡稱為“金門高分院”,並在馬祖地區設有巡迴法庭。
法院名稱 | 姓 名 | 籍 貫 | 任職時間 |
福建高等法院 | 劉 通 | 福建閩侯 | 民國16年11月~18年4月 |
福建高等法院 | 王風雄 | 湖南衡陽 | 民國18年4月~21年5月 |
福建高等法院 | 魏大同 | 吉林扶余 | 民國21年5月~24年1月 |
福建高等法院 | 童杭時 | 浙江嵊縣 | 民國24年1月~27年9月 |
福建高等法院 | 宋孟年 | 浙江嵊縣 | 民國27年9月~38年5月 |
福建高等法院 | 范體仁 | 湖南宜章 | 民國38年6月~38年8月 |
福建高等法院 | 李襄宇 | 湖北蘄春 | 民國38年8月~38年10月(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