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是中國台灣地區的二級法院之一,管轄現由台灣當局控制的福建省金門、馬祖地區,屬於普通法院,因台灣當局現沒有設置福建高等法院主院,因此行政直屬台灣“司法院”,並受“司法院”的監督;而審判事務則以台灣“最高法院”為上級審判法院。該院位於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通常被簡稱為“金門高分院”,並在馬祖地區設有巡迴法庭。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的前身為 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原設於福建省廈門市。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原名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簡稱高一分院),是從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一分廳(一度改設為省控訴法院廈門分庭)演變過來的。
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一分廳審理內亂、外患和依法由它作第一審的案件,以及不服地方審判廳或縣知事兼理司法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案件和第二審裁判的再上訴案件(再上訴案件從民國13年5月起一律收歸高等審判廳受理)均實行合議制。
根據民國14年(1925年)的資料,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一分廳管轄思明、龍溪、晉江3個地方廳,鼓浪嶼會審公堂,以及未設地方廳的金門、東山、南安、安溪、惠安、同安、漳浦、南靖、長泰、平和、詔安、海澄、雲霄、永春、德化、大田、龍岩、漳平、寧洋19縣。其餘閩侯、莆田2個地方廳和未設地方廳的39縣(含翌年設廳的建甌縣)皆由福建高等審判廳管轄。
民國16年(1927年)4月,武漢國民政府在福建實行司法改革,將各級審判廳、檢察廳合併為法院,福建省設福建省控訴法院及其在思明縣的福建控訴法院廈門分庭。同年11月,根據南京國民政府決定,福建省控訴法院及其分庭改為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縣法院改稱地方法院,實行院長制。福建省控訴法院廈門分庭改為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
民國27年(1938年)5月廈門淪陷,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遷駐龍岩縣。
民國37年(1948年)1月,按照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訓令,福建高等法院所屬5個分院改以所在縣市命名,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改稱為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審理關於內亂、外患和妨害國家外交的刑事第一審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民刑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抗告的第二審案件。在民國24年(1935年)7月前實行四級三審制時,還受理屬於初級管轄的不服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民刑第二審裁判而再上訴、再抗告的第三審案件。
1956年及1969年,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其“連江民事庭”分別於金門及馬祖地區成立;由於當時該院人員仍在台北辦公,金門地方法院除重大案件隨時前往外,只有每年2次前往金門開庭;而馬祖地區則視案件多寡為機動性前往開庭。
1990年7月1日,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更名為今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並自1993年2月15日起遷回金門縣辦公至今。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管轄金門縣及連江縣(限於馬祖地區)等2縣,總面積約182平方公里,總人口約8萬5千人。
轄區法院:
1.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2.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之民、刑事訴訟上訴案件;
2.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之抗告案件;
3.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第一審案件(以主院為第一審);
4.其他法律規定之訴。
該院是台灣地區管轄面積最小、人口最少的二級普通法院。因沒有福建高等法院的設置,故該院系直接受“司法院”行政監督。該院現與金門地方法院及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址辦公。並於連江縣(馬祖)南竿鄉復興村209號設有巡迴法庭,每隔2個月,即前往開庭審案,遇有重大案件,則隨時前往開庭。
金門縣司法大廈位於金門島西部的金城鎮民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