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蘇商會

四川省江蘇商會

2008年12月16日,四川省江蘇商會獲批成立。

基本介紹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四川省江蘇商會 英文:SiChuan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縮寫:SCJS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多種經營行業和經濟實體以及不同生產經營方式的工商企業的自願組成並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綜合社團。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三條 本會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辦會;積極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間的交流合作,協調同業關係,充分發揮商會企業的專業優勢,發揚誠實、務實、團結、奮進的精神,立足四川市場,面向全國,躋身國際市場,為促進商品流通和行業發展、為鞏固和提高在川蘇商的良好信譽,進一步為發展四川和江蘇經濟作出貢獻。
第四條 四川省江蘇商會黨支部在中共四川省招商引資局機關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本商會黨務工作。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四川省招商局和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航空路45號新希望大廈8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1)團結在川蘇商企業,提升蘇商企業形象。
(2)搭建蘇商企業交流合作平台,加強會員和社會各界人士之間的聯繫,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推動經濟不斷發展。
(3)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令、法規和相關政策,向政府反映會員意見和要求,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
(4)努力協調同業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積極維護和代表會員的合法權益。
(5)宣傳四川、江蘇兩地經濟發展和投資環境,通過兩地經濟建設新成就、新動態,受理委託組織兩地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為兩地經濟合作提供服務。
(6)制定本會涉及的行業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範,發揚愛國、敬業、守法精神。
(7)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
(8)創辦服務事業、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熱愛本會事業的團體和個人均可申請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不論職務高低、企業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權利和承擔義務。本會會員可同時參加其它社團組織。
第九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1)各類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后,為本會企業會員。企業會員的主體是在川的江蘇籍人士參與投資的非公有制經濟,其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介服務機構等。
(2)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后,為本會團體會員。
(3)在川的江蘇籍投資者、經營管理者及有關人士,入會申請經批准后,為本會普通會員。有過江蘇省工作生活經歷的非江蘇籍人士及外省的江蘇籍人士,可以申請或被邀請成為本會普通會員;與本會工作有聯繫的其他人士,可以申請或被邀請成為本會普通會員;與本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選派代表作為普通會員參加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1)遞交入會申請書和會員登記表。
(2)經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3)由會員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標準按時交納會費。
(5)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逾期3個月不繳納本年度會費和一年不參加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1)違法亂紀,受到追究刑事責任者;
(2)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
(3)不履行會員義務;
(4)不繳納會費;
(5)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五條 凡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6)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本會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討論決定事項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一半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根據需要聘任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11)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1/2(原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原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原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原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所涉及的工商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強協調能力,熱愛商會工作。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肆年,可連選連任。會長、秘書長職年齡超過70周歲,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1/2(原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況需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聯席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列席會長聯席會議。
(6)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組織構架和職責:
本會秘書處設立會員部、維權部、經濟發展部、宣傳教育部。認真抓好本會各項日常工作。
(1)會員部職責:廣泛發動會員入會,努力完善服務功能,積極推進會員網路化建設。
(2)維權部職責:加大維權力度,充分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切實有效在推進維權工作。
(3)經濟發展部職責:及時掌握、收集重要經濟信息,組織商務考察、招商引資等活動,促進商會經濟效益。
(4)宣傳教育部職責:向會員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會員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樹立合法經商,守法經營意識,努力提高會員隊伍的綜合素質。
第三十三條 未經本會批准或授權,本會成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收入
(2)有償服務收入。
(3)資助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和執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為加強各地分支機構的管理,促進分會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好各地分支機構在會員企業中的積極作用,更好的維護總會和會員企業的利益和形象,根據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招商引資局有關異地商會的管理要求和有關規定。結合商會實際,按照規範管理,加強引導,做好服務,共同發展的指導思想,制定《四川省江蘇商會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制度》(見附件)。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分支機構是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個地級市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四川省江蘇商會、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的,投資企業依法自願發起組建,帶有四川地域名稱特徵的社會團體組織、分支機構。
第四十五條 各地市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為四川省江蘇商會XXX(各地市名稱)代表處(分會)。
第四十六條 各地市分支機構(分會)應在四川省江蘇商會的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主要職責是反映會員訴求、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共謀發展,協助總會對會員進行管理。按照四川省民政廳、招商引資局、四川省江蘇商會的相關規定和要求開展活動提供相關服務。並每年向四川省江蘇商會交納5萬元的團體會費。
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分會)是在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和四川省江蘇商會登記的、一市一會的原則進行組建。同一市只能成立一個分支機構,不得另外成立帶有四川省江蘇商會字樣的其他分會和分支機構;如果單獨取得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會),其業務受四川省江蘇商會管理。
第四十八條 各地市成立分支機構(分會)由單位會員組成,會員必須是江蘇籍自然人和法人在四川行政區域內投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全資或控股企業,註冊資金應在3萬元以上。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分會)的發起成立,應具備一定規模,實力、影響力和行業、地域代表性,發起單位的數量應不少於30家,其中2家以上發起單位的註冊資金不少於500萬元以上,申請成立各地市分支機構(分會)應不少20家理事單位,負責人為四川省江蘇商會副會長以上職務。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分會)不得以四川省江蘇商會的名義進行經營、擔保等業務,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各分會自行承擔。
第五十一條 各地分支機構(分會)成立,嚴格按《四川省江蘇商會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制度》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2年9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