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禮入刑
出禮入刑
早在我國古代夏商之時,人們普遍認為社會的一般規範並不是今天人們所指稱的“法”,而是“禮”。“禮”源自於先民對神靈的祭祀活動。在古代那個神靈與祖先合一崇拜的年代,這種祭祀活動中形成的禮儀規範,逐漸便成了人們遵行的準則。漸漸地將許多重要的社會習慣也賦予禮的形式,以使人們普遍遵行。所以千百年來,我們有自稱是“禮儀之邦”的說法。
這樣一套禮儀規範,經過夏商時期,已經深入人心。但是任何社會都會有不遵守和破壞社會規範的言行,因此,相應的制裁方法便應需而生。我們的祖先從遠古部族之間的征戰經驗中得到了啟發,將戰場上的殺戮手段,有選擇地演變為刑罰手段,用來懲罰違規逾禮者,這就是“出禮入刑”,即你的言行如果超出了禮儀規範的要求,那麼就落入了刑罰懲罰的範圍。
禮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係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範的總稱。
中國古代的禮有二層含義。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可歸納為“親親”與“尊尊”兩個方面。“親親”,即要求在家族範圍內,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壓親。而且“親親父為首”,全體親族成員都應以父家長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會範圍內,尊敬一切應該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貴賤都應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為首”,一切臣民都應以君主為中心。在“親親”、“尊尊”兩大原則下,又形成了“忠”、“孝”、“義”等具體精神規範。二是具體的禮儀形式。西周時期主要有五個方面,通稱“五禮”:吉禮(祭祖之禮)、凶禮(喪葬之禮)、軍禮(行兵仗之禮)、賓禮(迎賓待客之禮)、嘉禮(冠婚之禮)。
西周時期的禮已具備法的性質。首先,周禮完全具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即規範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其次,周禮在當時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有著實際的調整作用。
在西周禮、刑二者的關係上,禮居於主導地位,刑要服從禮的指導。因為禮是積極的主動性規範,是禁惡於未然的預防;其功能在於全面地預防社會犯罪。刑居於輔導地位,在禮的指導下對已然發生的犯罪進行制裁,處於消極與被動的狀態。這種關係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出禮入刑”
西周時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罰。“禮”正面積極規範人們的言行,而“刑”則對一切違背禮的行為進行處罰。其關係正如《漢書·陳寵傳》所說“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裡”,二者共同構成西周法律的完整體系。
(2)“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這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原則,它強調平民百姓和貴族官僚之間的不平等,強調官僚貴族的法律特權。但這句話的意思並非庶人無禮,貴族無刑。實際上庶人也有庶人的禮,“禮不下庶人”的原意是指庶人沒有相見禮;“刑不上大夫”強調貴族官僚在使用刑罰上的特權,因為“刑人不在君側”,意指貴族不受肉刑,但還是會受到其他形式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