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不下庶人
詞語
禮不下庶人是一個漢語成語,拼音是lǐ bù xià shù rén,指不對百姓苛求完備的禮節。出自《孔子家語·卷七·五刑解第三十》。亦見於《禮記·曲禮》。
謂對庶人不必責求完禮。
《孔子家語·五刑解》:“所謂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故不責之以備禮也。”
《禮記·曲禮上》:“國君撫式,大夫下之;大夫撫式,士人下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鄭玄註:“為其遽於事且不能備物。”游桂註:“庶人不廟祭,則宗廟之禮所不及也;庶人徒行,則車乘之禮所不及也;庶人見君子不為容,則朝廷之禮所不及也。不下者,謂其不下及也。”清·龔自珍《春秋決事比答問第二》:“禮不下庶人者,禮至庶人而極。”
唐孔穎達正義云:禮不下庶人者,謂庶人貧,無物為禮,又分地是務,不服燕飲,故此禮不下與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禮為有知,制刑為無知。設禮謂酬酢之禮,不及庶人,勉民使至於士也,故士相見禮云:庶人見於君,不為容進退,走。張逸云:非是都不行禮也,但以其遽務,不能備之,故不著於經文三百威儀三千耳,其有事則假士禮行之。
唐孔穎達正義云: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條,不設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設其刑,則是君不知賢也。張逸云:謂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賢者犯法也,非謂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則以八議,議其輕重耳。
唐孔穎達正義云:注不與至刑書,正義曰,與猶許也,不許賢者犯法。若許之,則非進賢之道也。大夫無刑科,而周禮有犯罪致殺放者,鄭恐人疑故出其事,雖不制刑書,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或犯法,則在八議。議有八條,事在周禮:一曰議親之辟,謂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議故之辟,謂與王故舊也;三曰議賢之辟,謂有德行者也;四曰議能之辟,謂有道藝者也;五曰議功之辟,謂有大勛立功者也;六曰議貴之辟,謂貴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七曰議勤之辟,謂憔悴憂國也;八曰議賓之辟,謂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也(黃帝之後、帝堯之後、帝舜之後,是謂三愙;夏后氏之後、殷之後,是謂二代。參見禮記樂記)。古周禮說士屍肆諸市、大夫屍肆諸朝,是大夫有刑。凡有爵者,與王同族,大夫以上,適甸師氏(由甸師氏暗殺於郊野)。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則皆在八議。若罪已定,將刑殺,則適甸師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於甸師氏。故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則死刑焉。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諸侯大夫,則戮於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殺令尹子南,屍諸朝。是大夫於朝也。列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諸侯大夫既在朝,則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云:君之臣,不免於罪,則將肆諸市朝。
對“刑不上大夫”之意蘊,孔子曾作出過經典闡釋。《孔子家語》記載,孔子的學生冉有曾求教於孔子:先王制定法律,規定刑不上大夫。如果大夫犯了罪,就可以不適用刑罰嗎?孔子作了這樣的解釋:對於君子的治理,通常以禮教駕御其內心,從而賦予其廉恥之節操。古代的大夫,如果有違法犯罪行為,不必直接定其罪名,以避諱不名之恥。因此,大夫犯了罪,如在五刑範圍之內,不必派司法官吏對其加以捆綁羈押,而令其自己請罪;如屬於重大犯罪,也不必派司法官吏對其施以死刑,而令其跪拜自裁。所以,即使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也不會因有罪而逃避懲罰,這實際上是禮教在潛移默化地發揮著作用。
總體而言,在漫長的中國古代歷史中,這一古老的法律原則始終得到了普遍遵循,儘管在一些特定時期,這種遵守並不嚴格,例如,在隋朝就經常發生在朝廷上責打大臣的情況,唐代也有個例。相對而言,無論在治國理論還是在法律實踐中,宋代均始終嚴格遵循著“刑不上大夫”這一基本法律原則。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這句話,出自春秋時期成書的《禮記》。本意是說:對於被統治階層,應該以刑法來規範他們的行為;對於統治階層,則應依靠禮來使他們自律。這裡的禮不僅是指禮貌,禮儀,也是一種道德意識。自秦漢以來,對這句話的解釋都是“庶人沒有資格受禮遇,大夫擁有特權不受刑”,把“下”作“下到”,“上”作“上到”解。這種解釋,與原話的本來意義是違背的,這是“以封建的特權觀念去解釋帶有原始性質的、以天神報這為根據、以血緣宗親行正義的遠古刑禮觀的一種誤解”。
首先,從先秦人的字句上看,“上”“下”二字,意作鄙視、重視。如“以高下下,以男下女”,其高下之之間的“下”與男女之間的“下”,均為卑賤意。《論語》的“惟上智下愚不移”,其“上”與“下”也作重輕意解。《禮記》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上”“下”二字取義,與上列句式相同,意為尊卑之意。
其次,從血緣宗親社會的刑禮觀上看,遠古時代,社會的所有成員,為了本血緣宗親的興旺發達,子孫繁衍,都要嚴守人所共循的禮制刑法,誰也不能特殊。堯舜時,舜讓鯀治理水患,鯀沒有治好,鯀就受到了死刑處分。舜讓位於禹后,禹對於執法刑父的皋陶不但重用,而且友情勝舊。當時刑禮保持公正與威嚴,即便是首領也不例外。所以這句話,應為“禮不卑庶人,刑不尊大夫”意思是不會因為大夫之尊,就可以免除刑罰,也不會因為是平民,就將他們排除於文明社會之外。
當然,這句話到了封建社會變成了因人論罪,禮成了尊上卑下、刑變為宥貴殘貧的封建特權階層的私器。但這句話是與後世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脈相承的。
古語中“上”和“下”做動詞,如果按照“禮不下達庶人。謂對庶人不必責求完禮。”則改變了孔子的本意,正確翻譯“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應為禮儀不把庶民置於下,刑罰不把士大夫置於上。
禮不下庶人:周禮有一套很複雜很繁鎖的流程,已經到了對人是一種精神折磨的禮法,所以這種折磨就不要讓庶人去忍受了。
刑不上大夫:大夫犯了法可以殺死但是不要折磨他們,讓他們身體痛苦,因為他們是擁有知識擁有地位的人,這樣的折磨會破壞他們在庶人中的形象。
其實古人也是分工非常明確的,不要把古人想得有多麼殘酷,就算是殉葬也不是你想殉就能讓你去的!身份,地位決定你應該做的事。大夫就是用來忍受禮法折磨的!
簡單的說,刑不上大夫,賜下毒酒或者白凌。禮不下庶人,六藝之一,就不強求了,比如平民隨地吐痰就不管了,但上層隨地吐痰就沒面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