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書
刑書
鑄刑書,公布成文法,開創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對後世有著非常深遠的影響。之後,李悝在魏國提倡“盡地力之教”;吳起在楚國“明法審令”;申不害在韓國“內修政教,外應諸侯”,都相繼公布刑法。法家在亂世中縱橫開來。
刑書
xíng shū
ㄒㄧㄥˊ ㄕㄨ
1、刑法的條文。
①《書·呂刑》:“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咸庶中正。”
②《漢書·刑法志》:“子產 相 鄭 而鑄刑書。”
③宋 陳師道《代謝西川提點刑獄表》:“家有刑書,知而不犯,地為沃野,富以無求。囹圄屢空,枹鼓幾困。”
⑤清 惲敬 《上座主戴蓮士先生書》:“嘉慶 五年前之計議,如軍籍之賞罰,計簿之裒益,刑書之輕重,吏職之進退,均有可意得其符驗者。”
⑥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一編第四章第五節:“晉國 舊勢力的代表人物 叔向,聽到 子產 ‘鑄刑書’,就去信攻擊他背叛‘先王’的制度。”
2、刑部尚書的簡稱。
清 褚人獲 《堅瓠十集·兵刑侍郎謔》:“景泰 中,兵刑二部僚佐會坐,時 于謙 為兵書,俞士悅 為刑書。”
3、掌管文書的獄吏。
①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監禁》:“違者禁卒刑書一併重責。”
②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監禁》:“各犯口糧宜刑書親看。”
中國夏商與西周的法
中國夏商與西周的法,是一種完全依附於禮的法。由於上古時期的堯舜等聖君的禮治,以及後來的周公等聖人的極力推崇,禮儀、禮治、禮教被推向全社會。這種“禮”的思想完全紮根於人們的意念之中。而法只是禮的一種附庸,只是禮的一種手段,這種手段是如何運行的呢?
奴隸制的朝代里國家的法律條文
在奴隸制的朝代里,國家的法律條文,也就是所謂的《刑書》是不公開的,正所謂“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 (《左傳》昭公六年孔穎達疏語)。而那些奴隸主貴族進行判斷的時候,往往會標榜自己是遵從“禮”的原則,自己是以禮治國,依禮治國。這樣,奴隸主就可以憑藉自己個人的意願進行量刑以及判刑。而奴隸們對於自己為什麼會被判罪,以及為什麼會被判成這樣的罪名,都不清楚。換句話說,他們也無權知道,他們所擁有的權利就是服從。
公元前536年鄭國鑄刑書於鼎
當社會發展到春秋的時候,奴隸制已到了衰敗的尾期,奴隸們要反抗,那麼,這種秘密法的傳統就首當其衝。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政子產順應時勢,領朝代之先,鑄刑書於鼎,公佈於眾。向人民保證法律定將貫徹執行,其運作將有高度的可預見性,再不會被官員恣意運用。這樣,至少執法的平等性能夠得到一定的保證。隨後,各諸侯國紛紛改革,公布法律。按道理來說,這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但是,當時社會上卻出現了一個強烈的反對聲。
晉國的叔向卻寫信給子產說:“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他說,人們一旦知道了刑書的條文,就不會再看重道德,遵守禮儀,而是會去“征於書”,去鑽法律條文中的空子。而且刑書一旦公布,人們就可以知道官員審判案件時是否合理合法,這樣,社會輿論就會對官員產生一股強大的監督力。這些嚴重侵害貴族利益的新事物,在叔向眼中都是不可容忍的。他所代表的是那些沒落的奴隸主貴族的利益。
公元前513年冬晉鑄刑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