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水質標準

1994年實施的水質標準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地下水資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建設,特製訂《地下水質量標準 Quality standard for ground water GB/T 14848-93 》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3-12-30批准

1994-10-01實施

引言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地下水資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建設,特製訂本標準。
本標準是地下水勘查評價、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說明


2.1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地下水質量監測、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
2.2 本標準適用於一般地下水,不適用於地下熱水、礦水鹽滷水

引用標準


GB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地下水質量分類及質量分類指標

質量分類

依據我國地下水水質現狀、人體健康基準值及地下水質量保護目標,並參照了生活飲用水、工業、農業用水水質最高要求,將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
Ⅰ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適用於各種用途。
Ⅱ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適用於各種用途。
Ⅲ類 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農業用水。
Ⅳ類 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除適用於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外,適當處理后可作生活飲用水。
Ⅴ類 不宜飲用,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

分類指標

(見表1)
表1 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
項目序號
類別
標準值
項目
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
1色(度)≤5≤5≤15≤25>25
2嗅和味
3渾濁度(度)≤3≤3≤3≤10>10
4肉眼可見物
5pH6.5~8.5
5.5~6.5
8.5~9
<5.5,>9
6總硬度(以CaCO3,計)(mg/L)≤150≤300≤450≤550>550
7溶解性總固體(mg/L)≤300≤500≤1000≤2000>2000
8硫酸鹽(mg/L)≤50≤150≤250≤350>350
9氯化物(mg/L)≤50≤150≤250≤350>350
10鐵(Fe)(mg/L)≤0.1≤0.2≤0.3≤1.5>1.5
11錳(Mn)(mg/L)≤0.05≤0.05≤0.1≤1.0>1.0
12銅(Cu)(mg/L)≤0.01≤0.05≤1.0≤1.5>1.5
13鋅(Zn)(mg/L)≤0.05≤0.5≤1.0≤5.0>5.0
14鉬(Mo)(mg/L)≤0.001≤0.01≤0.1≤0.5>0.5
15鈷(Co)(mg/L)≤0.005≤0.05≤0.05≤1.0>1.0
16揮發性酚類(以苯酚計)(mg/L)≤0.001≤0.001≤0.002≤0.01>0.01
17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不得檢出≤0.1≤0.3≤0.3>0.3
18高錳酸鹽指數(mg/L)≤1.0≤2.0≤3.0≤10>10
19硝酸鹽(以N計)(mg/L)≤2.0≤5.0≤20≤30>30
20亞硝酸鹽(以N計)(mg/L)≤0.001≤0.01≤0.02≤0.1>0.1
21氨氮(NH4)(mg/L)≤0.02≤0.02≤0.2≤0.5>0.5
22氟化物(mg/L)≤1.0≤1.0≤1.0≤2.0>2.0
23碘化物(mg/L)≤0.1≤0.1≤0.2≤1.0>1.0
24氰化物(mg/L)≤0.001≤0.01≤0.05≤0.1>0.1
25汞(Hg)(mg/L)≤0.00005≤0.0005≤0.001≤0.001>0.001
26砷(As)(mg/L)≤0.005≤0.01≤0.05≤0.05>0.05
27硒(Se)(mg/L)≤0.01≤0.01≤0.01≤0.1>0.1
28鎘(Cd)(mg/L)≤0.0001≤0.001≤0.01≤0.01>0.01
29鉻(六價)(Cr)(mg/L)≤0.005≤0.01≤0.05≤0.1>0.1
30鉛(Pb)(mg/L)≤0.005≤0.01≤0.05≤0.1>0.1
31鈹(Be)(mg/L)≤0.00002≤0.0001≤0.0002≤0.001>0.001
32鋇(Ba)(mg/L)≤0.01≤0.1≤1.0≤4.0>4.0
33鎳(Ni)(mg/L)≤0.005≤0.05≤0.05≤0.1>0.1
34滴滴涕(μg/L)不得檢出≤0.005≤1.0≤1.0>1.0
35六六六(μg/L)≤0.005≤0.05≤5.0≤5.0>5.0
36總大腸菌群(個/L)≤3.0≤3.0≤3.0≤100>100
37細菌總數(個/L)≤100≤100≤100≤1000>1000
38總σ放射性(Bq/L)≤0.1≤0.1≤0.1>0.1>0.1
39總β放射性(Bq/L)≤0.1≤1.0≤1.0>1.0>1.0
根據地下水各指標含量特徵,分為五類,它是地下水質量評價的基礎。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各類專門用水,在地下水質量分類管理基礎上,可按有關專門用水標準進行管理。

水質監測


各地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方法,按國家標準GB 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執行。
各地地下水監測部門,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監測頻率不得少於每年二次(豐、枯水期)。
監測項目為: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性酚類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硫酸鹽氯化物大腸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區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

質量評價


1.地下水質量評價以地下水水質調查分析資料或水質監測資料為基礎,可分為單項組分評價和綜合評價兩種。
2.地下水質量單項組分評價,按本標準所列分類指標,劃分為五類,代號與類別代號相同,不同類別標準值相同時,從優不從劣。
例:揮發性酚類Ⅰ、Ⅱ類標準值均為0.001mg/L,若水質分析結果為0.001mg/L時,應定為Ⅰ類,不定為Ⅱ類。
3.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採用加附註的評分法。具體要求與步驟如下:
(1).參加評分的項目,應不少於本標準規定的監測項目,但不包括細菌學指標。
(2).首先進行各單項組分評價,劃分組分所屬質量類別。
(3).對各類別按下列規定(表2)分別確定單項組分評價分值Fi。
表2
類別
Fi13610
(4). 根據F值,按以下規定(表3)劃分地下水質量級別,再將細菌學指標評價類別注在級別定名之後。如"優良(Ⅱ類)"、"較好(Ⅲ類)"。
表3
級別優良良好較好較差極差
F<0.800.80~<2.502.50~<4.254.25~<7.20>7.20
4.使用兩次以上的水質分析資料進行評價時,可分別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別使用多年的枯水期、豐水期平均值進行地評價。
5. 在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時,除採用本方法外,也可採用其他評價方法進行對比。

質量保護


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過量開採、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質量惡化,保護地下水水源,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執行。
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廢棄物(城市垃圾、工業廢渣、核廢料等)的堆放和地下處置,必須經過環境地質可行性論證及環境影響評價,徵得環境保護部門批准後方能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