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交易

以有償方式在經濟主體間的轉移

專利交易是指將專利以有償的方式在不同的經濟主體間的轉移。其中,買方取得專利使用權或所有權,賣方獲得超額經濟利潤。專利交易是以貨幣為媒介的產權,包含產權的產品和服務的價值交換。

專利交易的特殊性


專利交易,具有有形財產及服務類交易的共性特徵,具有濃厚的政策傾向性,而且,伴隨著技術指導、技術秘密和相關設備的交易,同時又因專利自身特性等因素,專利交易蘊含著如下顯著的特殊性。
一、交易主體的特殊性
專利交易主體,是專利交易過程中應首先確定的權利主體,主要涉及交易主體的資格問題,即該主體是否具有交易權利的資格。如果專利交易主體不合格,或者其主體資格存在缺陷,則可能直接導致專利交易行為無效。由於專利交易方式的多樣性特徵,決定了專利交易主體具有相對多元性的特點,包括專利賣方(主要是專利權利人)與買方、專利許可方與受許方、專利出資方與接受方、專利出質人質權人等多種權利主體。實踐表明,在具體的專利交易活動過程中,通常絕大多數專利權利主體並不直接參與交易,而是委託具有專業知識及職業資格的第三人代為實施交易。這無形中提高了專利交易主體的專業素養及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人的職業道德要求。
二、交易客體的特殊性
專利自身的特性從根本上決定了專利交易客體的特殊性,除了無形性與法定壟斷性之外,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顯著矛盾性特徵:
1.專利交易客體信息的永續性與其法律效力的時空有效性的矛盾。專利技術作為一種知識信息,不可能在完全隔斷歷史聯繫的情況下產生,具有“永續性”。然而,法律對專利權的法律效力在時空間範圍予以一定的限制;
2.交易客體的確定性與客體自身權利保護範圍的相對不確定性的矛盾。專利交易主體以明確的交易客體為前提。然而,由於界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具有現實的難度,涉及交易的專利權利保護範圍具有相對的不確定性;
3.交易客體成本維護的特定性與交易主體力爭低廉的交易總成本之間的矛盾。專利維護成本具有相對的特定性,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組成:市場主體自身內部成本、專利自身維護成本、專利司法與行政維權成本、專利社會成本。專利交易主體會盡量控制交易成本,而從專利創造、運用、保護與管理的任何環節,其成本難以預見與控制,如果沒有專利交易反而會增加權利主體對專利權的維護成本,出現利潤的負值,從而與市場主體創造利益而取得專利權的初衷背道而馳。加上專利存在著無形損耗,從整體上其價值趨於遞減的格局,因而產生交易客體成本維護的特定性與交易主體力爭低廉的交易總成本之間的矛盾。
三、交易的高難度與高風險性
正如上述專利交易主體與客體存在的諸多特殊性,以及專利法律狀態相對不確定性、專利法律保護效力的相對彈性、專利權能與載體的兩次分離陛等特徵,導致專利交易過程中的高難度與高風險陛。
1.專利法律狀態直接事關專利權有效性及穩定性,但它具有相對不確定性的特徵,五極有可能導致即期利益與遠期利益都面臨著受損的風險。對於專利期權交易,還應關注專利申請環節的極大不確定性,除了被依法駁回申請,還可能因專利申請文件撰寫存在缺陷致使本該獲得授權而沒能獲得授權,或本該獲得高質量的專利卻獲得相對低價值的專利;
2.專利所有權與使用權具體權能及其各項具體權能與有形載體雙重性的相互分離,加劇專利交易過程的高難度與高風險性。前者導致專利交易的可複製性與可傳播性,能在不同的時空間滿足不同市場主體的需要;後者體現為專利交易不依託於有形載體。同時,專利價值的不穩定性與損耗性且難以準確評估,及專利交易主體之間信息不對稱等多重原因,加上專利顯著的附加值,致使具有顯著專業性的專利交易過程中更容易誘發侵權與被侵權,因而加劇專利交易過程中難以預估的高難度與高風險。

專利交易的運營模式


1.合同式專利交易
任何一宗專利交易都將以合同形式確定。合同式專利交易特指不以專利交易中介機構為傳導,而是按照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所設定合同要件,專利出讓者與受讓人雙方自主進行專利交易方式。此類型主要包括專利技術轉讓協議、專利技術承包協議、專利技術諮詢協議、專利技術服務協議和專利技術入股協議等。合同式專利交易一般適用於專利交易主體比較單一、明確,而專利交易標的比較複雜的情形。
2.拍賣式專利交易
拍賣是在眾多競買人的參與下,以價格競爭的方式對拍賣標的進行競買,每個競買人只要滿足購買能力及相應條件,就可以參加競價,而且都有出到最高價后得到拍賣標的的機會,其過程相對公開透明,有助於最大限度實現拍賣標的價值。它既是古老的買賣形式,又是現代商品、服務和資產的重要交易方式。諸如英格蘭式、荷蘭式、密封遞價、有底價、無底價、定向、集郵者(又稱維克里)、網路等各種拍賣模式,同樣適用於專利交易。由於專利無形性,其使用價值難以實物形態展示,其價值與風險也相對難以評估,從而有別於有形資產和商品的流通交易方式。通過拍賣的交易方式,公開市場操作,促進專利實施與流通,以競價等程序促進專利交易實現利潤最大化
3.招投標式專利交易
招投標式專利交易主要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種形式。其基本流程是根據專利供給者、需求者的委託,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由招投標交易機構組織招投標活動。交易棚構和專利供給者共同制定招標書,發布包括擬轉讓專利信息在內的招投標公告。在特定專利權招標期間內,有適格競標人參與登記並遞交投標書後,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組織招投標會議,公開開標,由交易機構聘請的評標專家組評出中標人,並按約定的條件交接專利與對價。
4.電子競價式專利交易
電子競價式專利交易是指利用計算機網路技術,採用限時、連續、競爭報價的方法,{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選擇報價最高者為受讓方的交易方式。然而,該交易範圍遍不止網路拍賣形式。隨著信息網路技術與現代專利權制度的發展和完善,電子信息技術本身既成為專利交易的對象,又從技術角度催生了新型的專利交易方式。因此,該種交易並非是一種獨立的交易方式,而是因為此種交易方式在現代逐漸普遍,不受時間、地點等傳統交易方式限制因素的制約,廣泛地滲透到現代專利交易行為及其流程環節中。
5.債務承擔式專利交易
在當代,由於有充分發展的市場經濟條件做基礎,專利權的經濟價值作用十分明顯。由此,債務承擔式專利交易是指專利權人將其擁有的專利權,在適當評估的基礎上用於償還其欠下的債務。此時,專利權既作為交易對象,又起到了一般性償債資產的作用。
6.期貨式或期權式專利交易
期貨式專利交易,指期貨合約式專利交易,由期貨交易所統一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專利的標準化合約。它是以專利作為特定的標的物,或稱為基礎資產,作為期貨合約所對應的現貨;它是隨著期貨交易的發展,各國或地區專利競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也是以專利作為標的物的新型衍生性金融工具,其實質是在金融領域中將權利和義務分開進行定價,使得權利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對於是否進行專利交易,行使其權利,而義務方必須履行。這種金融衍生工具的最大魅力在於,可以使期權的買方將風險鎖定在一定的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