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半導體光源產業協會
廣東省半導體光源產業協會
廣東省半導體光源產業協會是由廣東省工業技術研究院牽頭聯合廣東省照明電器協會、廣東平板顯示產業促進會、中山大學佛山研究院、中山市半導體照明行業協會、東莞勤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LED產業聯合會、鶴山市銀雨照明有限公司、廣州市鴻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東莞晶格世紀半導體有限公司、廣州賽西光電標準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廣州市雅江光電設備有限公司、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單位發起成立的社會團體。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為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李興華廳長出任協會名譽會長。
2010年11月9日下午,廣東省半導體光源產業協會會員大會暨成立大會在廣東大廈召開。大會討論並通過了協會章程,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出了協會首屆理事會單位。理事會選舉邱顯揚先生為協會會長,選舉陳志祥先生為協會秘書長。
作為全省性LED行業組織,協會將本著“服務社會,服務產業,服務政府,服務企業”的宗旨,在政府和企業之間搭建起溝通和互動的橋樑,及時將政府產業政策和市場信息向企業傳遞,加強行業交流與協作,推動行業資源整合與共享,引導和推動LED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1、會長單位:廣東省工業技術研究院;副會長單位,由830會議參與單位及各地級市分會出任。
2、行業內龍頭企業應當進入理事會,經申請可成為副會長單位。
3、專業分會由產業鏈上同類專業領域會員組成,分會會長由領域龍頭企業出任。
4、工作委員會主任:聘請在業界有廣泛影響力的專家一人為工作委員會主任。
二、協會下設地方協會。地方協會本著本協會的宗旨,在省協會及當地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當地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四、協會下設若干工作委員會,致力推動技術創新、產業推進、標準與檢測體系建設、政策與規劃研究等工作。
各委員會職能如下:
技術創新委員會:推動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和產業化推廣活動,促進產學研結合。
政策與規劃委員會:組織研究國內外LED產業,協助各級政府產業規劃,推動政策出台。
標準與專利委員會:組織建立專利池,建立LED專利資料庫,提供專利預警、專利分析、知識產權訴訟援助和知識產權運營等服務;開展LED產品標桿指數研究與實施,推動完善LED技術標準體系;研究制定聯盟標準,推動其上升為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探索技術、標準和專利相結合的機制,推動龍頭企業積極參與和主導國內國際標準化活動。
產業推進委員會:積極廣泛開展LED產品宣傳推廣活動:品牌推介活動、技術研討、經驗交流會、商業機會媒合、產品展示等;推動我省與先進國家地區開展標準、檢測、應用及技術交流與合作。
產品應用委員會:積極推動LED產品在全省的推廣應用,協助組織實施LED產品應用試點示範工程;協助政府培育專業化節能公司,協助政府監督和跟蹤節能改造項目情況及相關扶持措施落實情況。
投融資委員會:為廣東半導體光源產業協會成員提供投融資服務,提高協會成員的投融資競爭力。
人才培育委員會:建立信息平台和人才培訓中心,向企業提供情報資訊及技能培訓服務。
各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名:聘請在業界有廣泛影響力的專家一人為工作委員會主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廣東省半導體光源產業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LIGHT EMITTING DIOD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GDLED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廣東省半導體光源產業相關的企業單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業內有關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著“服務社會、服務產業、服務政府、服務企業”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為會員服務。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配合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加強政府與會員、會員與會員、會員與社會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密切行業國內與國際之間的合作,維護會員企業合法利益,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本會始終積極貫徹執行“科學發展觀及環保節能”等國家相關政策,積極推動廣東省半導體光源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通過結合相關產業,推動產業上、中、下遊資源整合,以提升行業及會員的國際競爭力,進而提升廣東省半導體光源產業核心競爭力,增強廣東省經濟發展實力,為把廣東省建設成和諧、創新城市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長興路363號廣州有色金屬研究院內科技綜合樓215房。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廣東省半導體光源相關產業的政策、法規。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爭取運用政府項目資金、研發基金。協助會員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搭建企業聯繫溝通政府平台。
(二)協調產業內外關係,提高廣東省半導體光源產業自律性,提倡公平競爭,維護產業利益。協調社會資源,提升會員群體競爭力。協調、發展與國內外標準、知識產權等相關組織的關係,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交流。
(三)組織本產業國內外展覽、展示、展銷、交流會。開展科技交流和經驗交流活動。爭取與國外同行同業者的交流合作,開拓國內外市場。推動產業鏈配套完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現代化。
(四)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半導體照明產業發展實行行業管理,發揮行業渠道優勢,推動廣東省半導體光源產業規範建設,完善產業鏈。
(五)協調企業與金融機構的關係,搭建企業融資平台。
(六)研究解決半導體光源科研成果產業化,推進半導體光源產業商品化。承擔會員企業委託的項目評估、技術諮詢、產品認證及評測、專業人才培訓服務。研究產品生產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搭建技術平台。搭建產業營銷平台。
(七)創建協會成員產品品牌,發布協會產品品牌標識。
(八)建設產業信息平台,介紹最新產業動態、國內外技術發展、新技術、新工藝、示範工程,引導產業技術進步,為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技術和市場信息。
(九)建情報資料室,開展產業情況調查,對產業基礎資料、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進行搜集與整理、統計與分析,研究廣東省半導體光源產業發展方向,提出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諮詢建議,對產業實行指導服務,為政府部門的決策提供參考。
(十)完成政府部門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一)依法在我省登記註冊的半導體光源產業相關單位,承認本會章程且有意加入本會,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單位會員代表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書面通知本會,經理事會確認后,即繼任該會員單位在協會的職務。
(三)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理事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可以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可以要求獲得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八)可以委託本會辦理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與本會有關活動,遵循誠實信用、嚴格履約、互利共贏和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一般會員單位如是半導體光源產業廣東省行政區域(含深圳)內的地方性社會團體的會員,在滿足該地方性社會團體已加入本會,該地方性社會團體已繳納應繳本會的會費、一般會員單位已繳納應繳該地方性社會團體的會費條件時,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標準可減少為8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當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時,可由會員選舉產生的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團體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理事人數為會員(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到會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五)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七)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三分之一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聯合會出席國家、省市重要會議;
(五)其他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組織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七)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五)會員大會約定的協會期限屆滿。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