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所制度
明朝的最主要軍事制度
衛所制度又稱衛所製為明朝的最主要軍事制度,為明太祖所創立,其構想來自於隋唐時代的府兵制。
明代在與元朝及元末群雄爭戰期間,軍隊的來源,有諸將原有之兵,即所謂從征,有元兵及群雄兵歸附的,有獲罪而謫發的,而最主要的來源則是籍選,亦即垛集軍,是由戶籍中抽丁而來。除此之外尚有簡拔、投充及收集等方式。此外,明朝中期以後又有強使民為軍的方式,不過都屬於少數,衛所制仍然是最主要的軍制。
明代自京師達於郡縣,皆設立衛、所,外統於都司,內統於五軍都督府。也就是說,衛、所分屬於各省的都指揮使司,各省的都指揮使司又由中央的五軍都督府划片管轄(雲南都指揮使司隸屬於中央右軍都督府)。都指揮使司下轄若干個衛,衛下轄一定數量的千戶所和百戶所。
長城沿線的衛所制
明代的衛所兵制,實乃吸取中國歷史屯田經驗,是一種寓兵於農,守屯結合的建軍制度。朱元璋說:“吾養兵百萬,不費百姓一粒米。”
軍戶即戶籍種類屬軍籍之戶,初期的來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軍戶,二是現役軍人之戶,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黃冊編造之後更加以確立。軍戶為世襲,且管理頗嚴格,除籍十分困難,大致上除非丁盡戶絕、家中有人成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無法除軍籍的。儘管如此,日久軍戶仍日漸減少,龐尚鵬主張:“清查隱佔,均平糧額,開墾拋荒最為目前急務”,因此後來有使因犯罪而充軍者入軍籍之方法,被稱作恩軍或長生軍。
軍戶的主要的義務,便是出一丁男赴衛所當兵,稱作正軍,其他的子弟稱作餘丁或軍餘,正軍赴衛所,至少要有一名餘丁隨行,以助其生活,由於軍戶負擔沉重,故多給有田地,且正軍免全部差役,而在營餘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並供給正軍之生活。如影響所有民間秘密宗教的羅教創始人羅思孚,本是一名戍軍,後來找人頂替之後,才離開軍伍。
軍丁的分發地點,多以距離原籍地遙遠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長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給役卒帶來不少痛苦。正軍服役於衛所,必須帶妻同行,以安定生活並生兒育女,每一軍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糧,但實際情形則常分配不足,行軍時則發給口糧,衣裝則須自備,武器則由國家以工匠生產。軍士在營,分成守備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時輪流,屯田固定上交糧食,以供給守備軍及官吏,其目標在養兵而不耗國家財力,但明宣宗以後,衛所官侵佔軍屯田地、私役軍士耕種之事,已經常發生,這個目標漸難以達到。
一般正軍身死,即以戶中壯丁補充,但由於軍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計47986人,因此有“根補”、“勾補”等方法。根補即抓回逃軍,勾補則由其戶中以丁補,但此舉既擾民又擾官,亦有軍官藉此貪污,迫害人民,使鄉裡間痛苦不堪。而且逃兵有增無減。
正統三年(1438年),逃亡官軍竟達1633664人這時開始有募兵之舉。
嘉靖八年,桂萼公布天下兵籍,僅有兵士九十七萬。軍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與其社會位的低落亦有關,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較重視軍人,其後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軍人地位就大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軍,使的軍人的形象更為低下。嘉靖年間,有些衛所逃亡軍士達到在籍軍士70%左右。至16世紀初,一些衛所的逃亡軍士已達其總數的80%,許多邊地駐軍只剩下一半。
嘉靖時期,邊患嚴重,急需兵力,朝廷改采募兵制。募兵不同於衛所軍,不世襲,來去相對自由。但由於募兵制破壞了早期衛守制“兵帥分離”的構想,內閣必須將兵權下放於將領,明朝無法完全掌控兵權,尤以戚繼光的“戚家軍”更為有名,中央集權逐漸轉變成為個別軍官所擁有的勢力。
海防重鎮:靈山衛
威海衛地名郵戳
都指揮使司、衛指揮使司、千戶所、百戶所官員稱謂及其品級:都指揮使司有都指揮使(正二品)、都指揮同知(從二品),都指揮僉事(正三品),其下屬有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吏目等。都指揮使、都指揮同知、都指揮僉事等高級軍官都不世襲,由朝廷從世襲軍官中升任或從武舉人中任命。衛有指揮使(正三品)、指揮同知(從三品)、指揮僉事(正四品)、衛鎮撫(從五品),其下屬有經歷(從七品)、知事(正八品)、吏目(從九品)、倉大使、副使等。千戶所有正千戶(正五品)、副千戶(從五品)、所鎮撫(從六品),其下屬為吏目;百戶所有百戶(正六品)、總旗、小旗。自衛指揮使以下軍官則都是世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