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材料企業管理協會

中國建築材料企業管理協會

中國建築材料企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建材企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成立於1986年12月。中國建材企協是建材主管部門,各地方建材社團組織以及建築材料生產、科研、設計、教學、施工及流通領域等相關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中國建材企協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一、協會簡介


中國建材企協堅持面向全國建材企業、面向行業健康發展服務為根本宗旨。在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的作用,推進行業和會員企業的發展為己任。中國建材企協自成立以來,積極開展為企業、行會和政府服務的工作,在全國建材行業 內享有良好聲譽和影響。目前已有團體會員500多家,會員遍布全國各地,已成為建材行業企業之家。

二、服務內容


1、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全國建材行業企業發展與管理現代化的研究、諮詢、培訓、宣傳、信息等工作;組織建材企業開展企業發展與管理問題的研究和交流。
2、提供產品市場調研、可行性研究、新產品開發、新設備開發、新技術和產品的推廣應用等方面的專題諮詢與服務,確實為行業和會員單位的發展提供實實在在的信息服務。
3、為會員單位提供國家政策法規、發展動向等信息;負責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呼聲和要求,為會員單位排憂解難。
4、在建材行業內每年評選優秀企業家、企業創新成果、名優產品及工程建設推薦產品等項工作,對會員單位將優先通知。
5、根據會員單位的要求和市場的實際需要,組織召開專題技術交流、產品評議、產品推廣、信息發布、工程項目等相關會議,為會員單位的產品開發與市場銷售做好服務工作。
6、會員單位在本會中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單位的主要領導或技術管理人員可以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或推薦擔任本會的理事名單。原則上每個單位一名。
7、為符合要求的會員單位辦理工程建設推薦產品、綠色建材產品認證提供諮詢與服務。
8、中國建材企協與各大媒體、建築設計、施工應用等單位有著廣泛的聯繫,可為會員單位組織企業召開信息發布和產品推廣會議,提高企業的產品知名度和市場佔有率。同時為會員單位提供全國再建的建設工程信息等。

三、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建築材料企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建材企協,英文名稱為: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簡稱為:CBMEA。
第二條 中國建材企協是全國性、行業性、專業性、由各建材企事業單位、各地方建材社團組織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中國建材企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貫徹中央三個代表精神,堅持面向全國建材企業,為建材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的根本宗旨,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中國建材企協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建築材料企業管理協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建材企協的業務範圍是:
(一)從事全國建材行業企業發展與管理的研究、諮詢、培訓、宣傳、信息等工作;
(二)組織建材企業開展企業發展與管理問題的交流、研討;
(三)傾聽並反饋建材企業及企業家的要求與呼聲,當好企業決策參謀;
(四)宣傳政府的政策法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協助開展企業管理和企業改革等方面的工作;
(五)組織並參與促進建材企業生產發展與產品流通、協調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等相關工作;
(六)組織開展建材企業對外交流活動;
(七)支持和指導地方建材企業社團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建材企協只吸收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建材企協的國內從事建材生產和流通的企業、建材事業單位及各地建材社會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第九條 中國建材企協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入會登記表;
(二)經審查同意后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無故不交會費,又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參會代表不夠2/3多數,則要以未參加會議的其他會員以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得到所有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報告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到會理事不夠2/3以上多數,則要對未參加會議的理事以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取得所有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時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也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但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才能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在職人員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理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彙報協會工作,並提出下階段工作安排計劃;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一個月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9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