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
吉林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吉林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一)增加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職責及省直機關節約能源管理的職責。
(二)加強省直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
(三)將原省接待辦公室的職責划入省委辦公廳。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機關事務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擬訂省直機關事務工作的政策規定和制度;研究擬訂省直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政策、規劃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省直機關後勤服務工作,推動機關後勤服務單位的改革和發展。
(三)負責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工作,擬訂規章制度並貫徹落實;按規定負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及項目審核、計劃編製、建設監管、機關辦公樓修繕;負責省直機關辦公用房和辦公區建設規劃編製、權屬登記、使用調配;負責省直機關及所屬單位用地管理工作;負責省級幹部住宅的集中建設和管理;負責省直機關部分職工周轉房的建設與管理;負責省直機關部分職工住房的物業管理。
(五)負責指導全省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擬訂全省公共機構節約能源管理的規劃、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機關節約能源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推動公共機構節能。
(六)指導並組織實施省直機關後勤幹部崗位培訓,負責組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工人技術等級晉級培訓考評工作。
(七)協調屬地政府加強有關省直機關駐地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綠化、愛國衛生、交通安全、環境綜合整治等社會事務工作。
(八)負責指定範圍的省直機關辦公樓的安全保衛和消防工作,負責指定範圍的省直機關單位的後勤服務單位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局長:姜成立
根據上述職責,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協調、文電、會務、機要、文秘檔案、通信、保密、安全、信訪、政務公開、督查、新聞發布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財務管理處。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經費管理、職工住房補貼經費管理、離退休經費、會計管理等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對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業務進行指導;擬訂財務會計、國有資產管理等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省直機關行政辦公用房建設與維修項目經費、公務用車經費等專項經費的管理。
(三)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處。
承擔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研究擬訂和貫徹落實全省公共機構節約能源管理的相關制度;負責擬訂省直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省直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公共機構節能年度政府績效評估工作。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處對外可使用省公共機構節約能源工作辦公室名稱。
(四)資產管理處。
負責擬訂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承擔和委託省直有關單位對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與調劑等工作。
(五)房地產管理處。
負責擬訂和貫徹落實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的相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省直機關各部門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的計劃、投資和管理,負責省直機關和部分事業單位的產權產籍管理;集中管理省直機關及所屬單位用地工作;統一管理省級幹部住宅和省直部分職工周轉房;負責管理省直機關辦公用房修繕計劃和經費預算;負責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的調配。
(六)車輛管理處。
負責擬訂省直機關公務用車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級幹部公務用車的編製、購置、更新與調配;負責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汽車編製、調配、更新、處置等事宜的審定並監督實施;負責省直機關公務用車經費的管理與分配;負責推進省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七)服務處。
協調指導機關幹部服務保障工作;負責政府機關部分食堂、幼兒園等後勤單位管理工作;負責省管局及各直管樓區後勤服務和綠化美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服務管理;協調屬地政府加強有關省直機關駐地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綠化、愛國衛生、交通安全、環境綜合治理等社會事務工作。
(八)綜合管理處。
研究擬訂省直機關事務改革工作的政策規定和相關制度及省直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對省直機關後勤服務單位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局機關文字綜合工作。
(九)保衛處。
負責省政府機關及各直管樓區的安全保衛和消防工作;負責省管局與直屬單位安全工作檢查指導工作。
(十)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製等管理工作;會同省機關事務工作協會指導並組織實施省直機關後勤幹部崗位培訓;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職工培訓、考核和技能考評工作。
(十一)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老幹部工作。
(一)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分工。省財政廳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制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省財政廳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