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縣民政局
榆中縣民政局
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榆中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8號)和《中共榆中縣委、縣政府關於榆中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縣委發〔2010〕29號)精神,設立榆中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加強減災職責,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管理、指導各鄉鎮的民政工作,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規劃;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村務、政務公開;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三)擬訂全縣救災工作方案;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上報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訂全縣減災規劃。
(四)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負責生活困難群眾的臨時救濟、定期定量救濟、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社會救濟和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主管“五保”工作和敬老院的建設;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五) 負責全縣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補助工作;審核申報革命烈士;審核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負責興隆山烈士陵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指導全縣雙擁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城鎮和農村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和城鎮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的安置及軍隊離、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管理服務工作和傷殘金、撫恤金的管理髮放工作。
(八)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九)負責審核申報鄉鎮和村委會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 承擔縣際、縣內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提出仲裁建議;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老齡工作;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協調、管理全縣福利企業;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實施全縣福利企業保護扶持措施,協調、管理全縣福利企業。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十三)管理省、市、縣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社會事務股
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和孤殘兒童收養登記工作,依法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協調有關部門查處殘害婦女、兒童的重大案件。
(三)基層政權建設股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動城鄉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審核申報鄉鎮和村委會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 承擔縣際、縣內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提出仲裁建議;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承辦行政區域、道路、建築物、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和縣(區)際邊界地名命名、更名、註銷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審定全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
(四)救災救濟股
擬訂全縣救災和社會救助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計上報工作;承辦 上級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救災捐贈;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農村五保供養、臨時救助工作;承辦上級財政相關補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社會救助政策和救助資金的落實;指導全縣敬老院的建設、管理和“五保戶”的供養工作。
(五)優撫安置股
負責全縣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補助工作;審核申報革命烈士;審核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負責興隆山烈士陵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鎮和農村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和城鎮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的安置及軍隊離、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管理服務工作和傷殘金、撫恤金的管理髮放工作。
(六)社團登記辦公室
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並承擔依法對其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七)社會福利股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協調、管理全縣福利企業;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實施全縣福利企業保護扶持措施,協調、管理全縣福利企業。
(八)財務室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製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雙擁辦、老齡辦職數各1名。暫保留事業編製4名。機關工勤人員編製1名。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