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酒稅

煙酒稅

煙酒稅是對煙草、酒類的生產、銷售徵收的一種稅。我國酒稅歷史悠久,自西漢始,就有酒榷,迄於元明,酒課漸增;煙稅的開徵則始於清代後期的嘉慶年間,但當時尚未成為獨立財源,與一般雜稅無異。煙酒稅之名發端於清後期的光緒年間,為解決袁世凱小站練兵的經費需要而首先在直隸省開證,隨後推行於全國,成為一項重要的財源。

基本介紹


清代煙酒稅名目繁多,按其性質大致有如下幾類: (1) 輸出入稅,即對外國煙酒進口,本國煙酒出口徵稅; (2) 出產稅,包括煙葉稅,釀造稅; (3) 熟貨稅,包括煙絲稅、滌絲稅、熟絲稅; (4) 特許稅,包括煙包捐、燒鍋捐; (5) 通行稅,包括厘金、常關稅; (6) 銷場稅,包括賣錢捐、買貨捐、門銷捐、坐買捐; (7) 原料稅,如曲稅等; (8) 落地稅,即對進口煙販運到內地徵稅; (9) 加價抽收,即規定稅額以外的加價。清代煙酒稅無一定徵收制度,其徵收機關有海關、常關厘金局、稅局、貨捐局、縣公署、公賣局,公棧等。課稅標準則有以容器、貨量、品質、銷數、製造器具、賣價等。各省稅目相異,稅率也不相同。北洋政府時期,為了增加煙酒稅收入,對清代的煙酒稅制稍加整理,如1915年提高了酒稅稅率,規定燒酒每百斤納稅不得少於1.5元,果酒不得少於2元。並規定煙酒稅由各省財政廳辦理。北洋政府三次稅制整理方案還規定煙酒稅為中央收入; 但因地方軍閥割據各自為政,不僅煙酒稅制未見統一,而且煙酒稅收入絕大部分為地方截留地方解款最高年份僅為煙酒稅總收入的10%而已。國民黨政府成立后,頒行煙酒公賣暫行條例。按規定舊行煙酒各稅概行廢止,但事實上各省不僅酒稅與煙酒公賣費同時並征,且煙酒附捐亦多。在1932年將薰煙葉、洋酒、啤酒、火酒均改辦統稅。此後煙酒稅範圍,僅指土煙土酒。1933年7月,財政部稅務署又將土煙改徵土煙葉特稅,稅率規定每凈重壹市擔征4.15元,土酒課徵土酒定額稅,稅率由各省按價分級訂定,此後舊制的煙酒稅及公賣費都予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