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稅
酒稅
酒稅是中國歷代政府對酒所征的稅。漢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 ,“榷酒酤”在鹽鐵會議上遭到反對,酒專賣因此改為徵稅,此為酒稅之始。隋開皇三年 (公元583年) 至唐中葉,酒既不專賣亦不徵稅。唐中葉至宋末以專賣為主,徵稅輔之。如唐代宗廣德二年(公元764年) ,“定天下酤戶以月收稅”(《新唐書·食貨志》) 。元初行專賣,后改為徵稅,但徵稅是通過專賣進行的。明行酒稅,英宗正統七年(公元1442年) ,令各處酒課收貯於州縣備用,酒稅於是成為地方稅。清代前期酒稅輕微,酒稅亦不列入國家財政收入。清末,各省徵收煙酒稅捐,酒稅始成巨額專稅。1915年北洋政府創設煙酒公賣制,按值收取公賣費,原有稅捐照舊徵收,實為變相加稅。煙酒收入繼關、鹽兩稅,成為當時中央政府的第三大財政收入來源。國民黨政府從1932年起,將啤酒、洋酒、火酒先後改徵統稅; 土酒從量徵稅,1941年又改從價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