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規則
倫理體系的一個元定理
所謂金規則,是指在人際倫理中,對待他人的總原則在倫理體系中的表現,即各種文化的倫理體系中,都有至少一個在理論上無懈可擊、在實踐上歷久彌新、能夠一以貫之地概括表達倫理體系總精神的一條道德原則,通常人們把這類“絕對無疑的”道德黃金律叫金規則(the golden rule),又叫金律。
《論語》中,有人問孔子:“有一言可以終身行之者乎?”孔子回答說“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猶太教里,有一個異教徒問拉比西勒:你能否把猶太教的所有律法在我單腿站立的時間內告訴我?西勒回答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其他所有教律都是對它的解釋。進一步說:對待同胞的名譽、財產要跟對待自己的一樣。儒家對這一思想的表達更具有概括性:“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這就有了一定的普遍形式。
金規則第一個表達模式的特點是:具有一般原則形式,但是著眼點在內容,著眼於具體的東西,比如名譽、財產等,但是沒有對這種形式進行深入思考。這種特點是金規則的第一個特點,它沒有考慮到“己所不欲”的東西是否也是人家所“不欲”的東西,你“所欲”的東西是否就是別人“所欲”的東西。父母干涉子女的婚事也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可是父母所欲的未必是子女所欲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假定是大家“所欲”的東西是一樣的,這個前提是未經思考的,也許你所要的恰好是人家不要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假定“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恕”也是一種假定。“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是金規則的前提,但實際上未必這樣。皇帝和奴才所要的東西是不一樣的。金規則有一貫性,但不是邏輯上的一貫性而是想當然的事實上的一貫性。在金規則里,“己”是一個偶然事實,它是從我們所處的立場上說的,至於“己”是上智還是下愚,是窮人還是富人,是男人還是女人都不作考慮,所以“己”沒有概念上的統一性。孔子認為只要是人就要像仁者那樣思考,所以金規則是與自己的身份、家庭、出身、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等糾纏在一起的,是一個模糊的概念。
以上我們講了“己”,現在我們從“欲”的方面看。“欲”也不等於自由意志,而是慾望所追求的東西。所以這條金規則在形式上具有普遍性,但在實際上不能終身行之。孔子也不能終身行之。孔子認為,如果父親偷了人家的羊,兒子應該隱瞞。孔子稱這條原則為“直道”。這條原則推行開來恰好違背了“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因為你在維護自己家族的利益、維護自己的孝道的同時,損害了別人的利益、別人的孝道。這恰好是導致紛爭的原則。所以孔子實際上並不能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句話終身行之。以色列和巴勒斯坦都有自己的金規則,但至今打得你死我活。所以我們知道在一個群體內部,金規則有它自己的實用性,但是隨著範圍的擴大,它的使用範圍越來越小。
中國設立了父母官,當兩個家族吵起來的時候,父母官就會勸解雙方:你們各自要為大家庭著想。這樣就調解了家族之間的衝突和矛盾。儒家孔子的貢獻就在於把一個國家用血緣關係聯繫在一起,比如君臣、父子、夫婦。這樣就建立了東方大帝國,如果沒有外侵,在較長的時間裡可以保持歌舞昇平。阿拉伯人互相之間不團結,家族之間互相仇殺,忌妒、爭吵、暗殺、恐怖活動不斷。所以倫理只在狹窄範圍內使用,它不能像儒家文化這樣把忠孝結合起來,調節家族紛爭,但是儒家也導致了專制。
綜上所述,全球倫理如果建立在“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個基礎上是不可能的,因為大家的理解不同。所以用儒家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不足以建立全球倫理。
康德在某種意義上是屬於基督教的,但是基督教正式教會不承認他。黑格爾也是這種情況。康德曾受國王的譴責和質問,他在國王那裡發誓以後不再涉及宗教問題。但是後來還是關注宗教問題的。康德對宗教的關注是和倫理道德聯繫起來的。基督教認為康德從理性的角度談宗教太過分了,康德卻堅持認為理性先於信仰。他認為先有道德再有宗教,宗教不具有獨立性。康德的金規則模式是道德律令或者是絕對命令。
道德律令是立足於實踐理性的邏輯必然性的。“要緊緊按照你願意它成為一條普遍規律的準則行動。”這條行動的準則就是實踐理性法則。沒有自相矛盾才能成為普遍準則。康德舉例說:撒謊是否道德?如果把撒謊作為普遍律令,那麼人人都說謊,誰也不信誰,那麼也就沒有謊言了,之所以會有謊言是因為還有人相信它。不說謊能否成為普遍律令?如果所有人都不說謊,那麼大家可以普遍行之,所以它可以成為普遍律令。康德是從邏輯、理性的角度說明撒謊是不道德的,不撒謊是道德的。不是說說謊能帶來壞處,不說謊能帶來好處,而是因為不說謊不能貫徹到底。在康德的這條原則里,不談他人,只談你個人。前面兩條金規則都講到他人,而康德的金規則里不談他人,只講自己。康德認為最重要的是人和人自己身上的人性相和諧。人與人相和諧不是出於道德動機而是出於道德行為。所以這種道德還不算道德。只有和自己的人性相和諧才是真正的道德。如果一個人可以和自己的人性相協調,那麼他還不能和別人相協調嗎?康德強調人在執行道德命令時的獨立性,是自己內心的命令而不是上帝的命令或者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的命令。這就叫絕對命令。
康德絕對命令規則的三種不同變體和金規則三種形式一一對應,但是與前面兩個形式相比,層次要高些。
1、“要這樣行動:就是要使你的普遍行為準則成為普遍的自然律那樣著眼於道德律的效果。”
自然規律是為了追求自然和諧,道德律是為了追求人類社會和諧。一切人要按照自然律和睦相處。它和儒家、基督教的金規則一致,著眼於所欲的東西,著眼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著眼於效果,只是康德的規則更為形式化,更強調個人的自主自覺。
金規則在康德這裡著眼於效果,但是人與人性相和諧,僅從效果來看還不能說明問題。如果僅從效果來看,它和孔子所說的“鄉願”是沒有差別的,僅僅訴諸個人內心感受,不能確定真正的動機。人與人性相和諧,不僅要看感受還要看動機。
2、“永遠把人當作目的,而不僅僅當作手段。”這裡著眼於動機。在這個表達方式里,康德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進行批判,他認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條俗語有漏洞。因為有些人既不想對他人行善,也不想別人對他行善。比如你遇到一個殘疾人,你想幫他推一下輪椅,可是也許會大怒,認為你的行為是侮辱他的人格。有些人也許是因為不願意報答你,所以願意成為一個獨立的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對他是一種受害,違背了他的意願。康德認為:一般來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非常道德,但本身不可以成為道德概括,因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條原則本身需要實踐理性的道德依據,這條金規則要建立在康德之上才能成立。
當你單獨提出一句話,往往是國家的一項政治原則,它以人為目的而不是作為手段。這與基督教是吻合的。基督教全部教義的目的就在於救贖。救贖是以人為目的的。所以康德的第二種表達方式恰好與基督教吻合。耶穌基督以人為目的,但不是所有人都以人為目的,所有人都是以上帝為目的的。在基督教里,這條規則不是自律而是他律。這就顯示出基督教的不足,也顯示出金規則本身的不足,所以康德提出了第三個更高的表達模式。
3、“每個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最終會導致目的國。”每個有理性的存在者都是意志自律,每個人都可以為自己立法,也是為所有人立法。康德反觀以前一切道德都是失敗的,因為都是他律。康德認為基督教當然也可以成為道德律,在《實踐理性批判》中他還高度讚揚了基督教。但是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學》中,康德對基督教進行了批判,他認為就基督教的形式看,不足以成為普世倫理。因為基督教是按照聖經解釋道德,而不是按照道德解釋聖經。康德要把道德建立在實踐理性之上。以實踐理性出發建立道德律,必然會導致宗教,這樣宗教就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而是有根基的。
這是絕對命令的最高表達方式。為所欲為是不自由的狀態,只在第一個自由上是自由的,以後接著就不自由了。能終身行之的才是真正的自由。動物只考慮眼前,人卻可以考慮終身、普遍。人具有理性能力,要保持在自己最大自由就必須按照自由規律行事。它是自由本身的貫徹。康德的道德建立在邏輯理性之上,邏輯理性的前提是自由,把邏輯理性建立在自由上並運用於實踐就成了自律,這就是道德。自由的自由就是自律,道德的基礎是自由和理性。
從全球倫理看,儒教和猶太教最受限制,它受到血緣、種族、地域、信仰等等的限制,所以很難有共同理解。相比之下,基督教具有較大普世性,但受外來信仰約束。康德的模式受每個人自己的理性和自由約束,所以它最適合普世倫理。然而這種模式也是有缺陷的,因為雖然人人都具有理性,但理性並非在每個人心中占統治地位。理性占統治地位的人也有,比如一些知識分子;還有一些西方民主、法制比較發達的國家,理性也占統治地位;還有在某些特定的時代,比如科學理性時代。但是在以後,理性是否能夠占統治地位就很難說了,後現代已經把理性摧毀得差不多了。康德模式面臨的另一個問題是並不是每個人都追求自由的,弗洛姆有一本書叫《逃避自由》,裡面就寫到有一些民族認為做奴隸才是自由。
康德能成為全球倫理的規則,但它未必實現。但是有這個規則和沒有這個規則是不一樣的。從現實層面看,康德的東西太抽象了,不具可操作性(大學生、研究生尚且不能完全理解,更何況普通百姓呢?),但它是一種理想,現在已經沒有這種理想了。綜上所述,康德金規則的限制是(1)、理性未必在人性中占統治地位,(2)、這個規則是高度抽象的形式主義。很多人都對康德的形式主義進行了批判,舍勒提出了質料倫理學,這種倫理學認為同樣的人做同樣的事在這個境遇中也許是道德的,但在另一個境遇中也許就是不道德的。
無論是儒家還是基督教都是從外部來看道德,而康德則是從人性內部來看待道德的。康德對人性、對人的倫理道德的批判達到了更高的階段。你可以批判康德的理論,但是你要站到更高的台階上才能批判它